2月末,各地陆续公布3月份带来购电价格表。本着透过数据看电价,透过电价看政策,透过政策看趋势,透过趋势看未来的原则,黄师傅分享自己整理完3月份各地代购电价后的一些思考和收获,看看能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辽宁代购电价组成调整趋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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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代购电价简析:初探偏差和损益的产生

2024-03-01 08:45 来源:黄师傅说电 作者: 黄师傅说电

2月末,各地陆续公布3月份带来购电价格表。

本着透过数据看电价,透过电价看政策,透过政策看趋势,透过趋势看未来的原则,

黄师傅分享自己整理完3月份各地代购电价后的一些思考和收获,看看能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辽宁代购电价组成调整

趋同于全国大多数省份,辽宁省在本月公布的代理购电价格中,除了平均上网购电价格外,也增加了一项叫做历史偏差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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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历史偏差电费折价,很多省份早就包含在其代购价格中,本次辽宁也可以说并不是调整,而是细化,将原本包含在代购电价中的历史偏差单独列示。

借着这个话题,初步探讨下为何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全面推进工商业用户入市交易后会产生所谓的偏差电费。

目前的工商用电户购电无非两个途径,要么是参与市场交易(包含直接交易、售电公司代理交易和兜底售电等),要么是由当地电网公司代理购电。

对于电网代购的用户,电网公司相当于一个不收服务费,不赚购电差价的“售电公司”,根据预测下月的工商业代理购电电量去电力市场上参加交易,那么这个预测电量和实际用电量之间一定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费用上的偏差,即收支不对等,进而影响买卖的电费。

同理在交易市场方面,也存在直购电用户,售电公司用户和兜底售电用户在合同电量和实际发生电量之间的偏差,也会产生偏差费用,这个涉及售电电量偏差的考核机制。

那么这些产生的偏差费用就要在之后的月份进行补偿或者分享,比如说1月份过完,工商业实际用电量完全产生并发行,电网企业可以据实测算本月代理购电的销售电费以及向电厂企业应支付的电费,因为电量的偏差肯定会存在电费的偏差,毕竟当初你带着预测电量N去市场上谈下来的价格,和实际发生的电量M应该的价格是肯定会有差值的。

所以因为量的偏差导致了价格上的偏差,这个偏差除了因为偏差考核外还有一个原因,在于购电价格的形成。

在每月公布的代理购电价格表中,最上面会明确当月预测的代理购电量,其中包含优先发电上网电量和市场采购交易上网电量。前者可以理解为低价电,在优先配给给居民和农业用电后,剩余量会分配给工商业用户,所以代理购电价格表里的代购电价是低电价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之间的加权均值。

而毕竟这都是预测,如果实际月份发现居民农业用电预测电量不够,自然这份优先发电上网电量还是依照政策匹配给居民和农业用户,那也就意味着实际的加权价格会被影响,进而会产生偏差。

所以,我理解的历史偏差电费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因为参与市场交易的代理够电电量预测不准而导致的市场偏差考核,一份是因为居民农业电量预测的不准而导致实际发生电价相较于提前公布的代理购电价格有所差异,两部分原因共同产生了历史偏差电费。

1月份产生的偏差为何不能在2月份分摊或分享?

因为电网是在次月前公布这部分折价,也就是说当1月末公布2月代理代理购电价格时,1月份还没有过完,真实电量还没有发生完全,所以最早也只能在N+2月也就是3月进行分摊。

分摊时为何不依照1月份实际发生电量而是要以3月份预测的电量进行分摊?

如果以前月发生电量为依据进行分摊虽然合情合理,但实在不方便操作,而且会让本来已经很复杂的电费变得更加难以解释和读懂。而以当月预测电量来分摊对于系统侧来说,整体大盘子上的偏差电费全部分享出去或者补偿出去,没有任何结余。但确实对某些个体用户来说,可能会有些差异。

比如一个用户1月份就没用电,1月份全省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和其没有任何关系,但在3月份的用电量里依然要去分摊1月份的偏差电费,合理的解释就是这样做总的收入和支出没有变化,只是局部的用户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损失和收益。所以也有个词叫做“滚动清算”。

同样的道理可以推及到市场化交易的偏差。有些省份市场化交易和电网代理购电的偏差电费是合在一起的,然后根据下月工商业的全体预测用电量(包含代购部分和市场交易部分)进行统一分摊,意思是不论你是交易户还是代购户,执行的分摊电价都是一个价。

但也有些省份这两部分是分开算的,代购的损益单独算,然后只在代购用户里进行分摊;交易的损益也单独计算,然后只在交易用户里进行分摊。比如上海市,在每月的代购电价表中可见代购户的分摊标准,但在表下解释小字部分也列出了交易户的分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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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对于偏差电费产生的一种解释,欢迎大家讨论指正。不过因为当月一个省全部用户都是执行这个价格,不存在任何价格上的歧视,所以不清楚它的来源也无所谓,当做一个已知条件即可。

浙江调整分时电价政策

从23年12月起就传出的浙江欲调整分时电价消息开始,一直到1月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和2月份公布的正式文件,3月份开始浙江陆续开始执行新版的分时电价时段和浮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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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用了“陆续”这样的字眼,是因为在浙江公布的代理购电价格表中可见,两部制大工业用户已于3月执行了新的分时时段和电价浮动系数,但一般工商业用户依然执行原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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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依照新政策,10kV电压等级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将在6月份开始执行新政,低压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在9月份执行,也就是说原来的政策对于一般工商业用户来说在近期依然适用。而在上面的代购表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大工业出现了平段电价,而一般工商业还是维持原状。

各地开始公布N-2月代购购电实际电量

在21年12月第一份各省代理购电价格表公布以来,代购电价表中除了基础的电价外还有一项叫做代理购电量,其中包含了优先发电上网电量和市场化采购电量。

前者可以理解为“未直接参与市场形成交易价格的上网电量”,就是那些给居民农业匹配的低价电量还有剩余,然后分配给了工商业用户一部分。

后者可以理解为“直接参与市场形成交易价格的上网电量”,相当于电网当做一个特殊的“售电公司”,带着这部分电量去市场上进行交易。

这一点在前述历史偏差电费的形成原因里也有表述。

二者之和是当月代理购电的预测电量,一些损益和分摊电费的折价就和这个预测量有关,当然还包含了市场化交易用户的合同电量,也是一种预测电量。

而从本月开始,黄师傅发现在同一张表格的下面解释文字里,部分省份依据代理购电信息公示要求,开始公布N-2月的实际代购电量,比方在3月份的代理购电价格表中除了有3月份的预测代购电量外还有1月份实际发生的代购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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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这个小改动,我想和大家探讨下与有关的一些损益的产生原因。

首先N月份公布那些需要当月分摊或者分享的损益,其产生于N-2月,这个与公布的实际用电量月份相符,3月份公布1月份的,那么3月份摊销的也是1月份实际产生的损益。

与之最相关的一个损益叫做“维持居民农业价格稳定的新增损益”,或者有些地区也叫作“交叉补贴新增损益”。

提到交叉补贴,在去年国家公布的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文件中,各地的输配电价已经明确含税,含基期的交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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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已经随输配电价征收的交叉补贴现在还要多出一个损益?

以下分享一下我的理解:

所谓的交叉补贴,是工商用户向居民农业用户的交叉补贴。在我国,居民农业用电属于保障性用电,目前其依然有目录电价,而且相对较低,对于供电公司来说,这部分供电是入不敷出的。

所以在每个监管周期内,监管机构和电网企业除了测算准许成本和合理利润外,还要测算这个监管周期内需要补贴居民农业电价的大致总体费用,然后摊到每度电的输配电价里,叫做基期补贴。

而每月执行电价前,电网企业会测算下月居民农业的购电量,工商业的购电量,而下月过完后实际的居民农业和工商业用电量也会得出并发行。

然后,电网会整理测算这个月,理论应收居民农业电费和实际为该部分供电支出的电费差额,看看从实际工商业购电量的输配电价中收上来的基期补贴是否满足这个差额。

如果有剩余,那么就产生了交叉补贴新增“益”,在N+2月返还给工商业用户,如果有缺额,那么就产生了交叉补贴新增“损”,同样在N+2月需要工商业用户补足。

这就是为何已经包含了基期交叉补贴的损益的输配电价外,还有这么一项在系统运行费里的新增损益。

而每月公布的该部分损益可知,分摊的费用总数是N-2月结算后产生的交叉补贴损益总额,分摊的电量是N月预测的工商业购电量,二者做除法就得出了折价。

所以折价会浮动,取决于当月要分摊或分享的损益总额以及预测的购电量。

一切的原因还在于预测电量和实际发生电量的差值,不仅在工商业侧也在居民农业侧。分摊或者分享的方式和发用两侧的偏差电费类似,整体大盘子上该部分费用不论从正向还是反向都要归零,但具体挨到每个具体用户,毕竟是其他月份去承担之前月份的差额,难免用电量的大小会影响实际应承担的份额。

其它类型的损益,比如代购上网电量新增损益,峰谷分时损益,力调费损益等,篇幅所限,对其产生原因的理解再行文解释。

综上,3月份各地代理购电价格表显示,除浙江开始执行新分时电价外,其余地区变化不大。

各地在春节大假后,预测代购电量开始回暖。

根据代理购电信息公开要求,各地陆续在次月预测代购电量的基础上公布前月实际工商业用户用电量,今后在每一期的代购电价简析文章中,我们也可以逐一比对各省的预测和实际发生电量,看看哪个网省公司的预测能力最强!

本文对于预测和实际使用电量的差额而导致的偏差和损益等电价的探讨,完全属于个人理解分享,不构成绝对标准答案,只是为了给心中的困惑暂时一个解释,便于今后修正,同时欢迎知晓“真相”的朋友批评指正或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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