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储能网讯,近日,协合新能源发布《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安排》公告。
供应方A、承租人及融资人订立採购协议A,据此,融资人将向供应方A购买设备A以出租设备A予承租人,购买价A约为人民币78,680,000元;
供应方B、承租人及融资人订立採购协议B,据此,融资人将向供应方B购买设备B以出租设备B予承租人,购买价B约为人民币193,320,000元;
承租人与融资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承租人将于租期内向融资人租赁设备A及设备B,且承租人须向融资人支付季度租赁款作为代价
供应方A: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研发、生产及买卖储能设备。
供应方B: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买卖风电及光伏发电项目设备。
承租人: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储能电站项目运营。
“设备A” 指 部分用于电站之40兆瓦╱80兆瓦时储能设备(包括用于储能电池系统的预制舱、储能监控系统及其他辅助设施);
“设备B” 指 用于电站之50兆瓦╱100兆瓦时储能设备(包括储能电池系统、变压器、储能监控系统及其他辅助设施);
“融资租赁协议” 指 承租人与融资人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以由承租人自融资人租赁设备A及设备B;
“融资租赁安排” 指 採购协议A、採购协议B及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