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主要建设4台额定容量30万千瓦的单级立轴混流可逆式水泵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120万千瓦。枢纽主要包括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地面开关站、交通工程等。详情如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禄丰抽水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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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千瓦!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获得核准

2024-02-18 10:11 来源:云南省发改委 

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主要建设4台额定容量30万千瓦的单级立轴混流可逆式水泵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120万千瓦。枢纽主要包括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地面开关站、交通工程等。详情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4〕133号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楚发改请〔2023〕3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结合省能源局审核意见和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估意见,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是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符合抽水蓄能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为电力系统服务,项目的建设对于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跃升发展需要,推动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助力实现“双碳”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号修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规〔2023〕2号)等精神,同意建设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代码:2310-530000-04-01-101705)。项目单位为:中电建(禄丰)抽水蓄能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西北部与元谋县交界处。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4台额定容量30万千瓦的单级立轴混流可逆式水泵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120万千瓦。枢纽主要包括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地面开关站、交通工程等。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805611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20%计,由企业自筹,其余资金以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项目建设要满足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安全、国土、环保、水土保持等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建设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300211号)。

(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备案登记回执单(禄政法评备〔2023〕16号)、元谋县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回执(〔2023〕23号)。

(三)《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意见》(云搬发〔2023〕124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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