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改委印发首批创建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试点名单,确定8个单位承担山西省首批创建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试点。关于印发首批创建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试点名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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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印发首批创建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试点名单

2024-01-11 18:34 来源: 山西省发改委 

山西省发改委印发首批创建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试点名单,确定8个单位承担山西省首批创建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试点。

关于印发首批创建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有关部署,按照我省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第三方评估、综合遴选后,确定8个单位承担我省首批创建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试点(详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推进。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山西省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政策举措,建立省级协调推动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强化金融赋能、培育创新能力、倾斜要素配置。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和省属企业要组织指导督促试点建设,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探索减碳效益突出、地方特色鲜明的新模式新路径,及时总结提炼先进经验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

二、科学完善方案。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山西省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及《山西省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创建申报指南》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确定改革举措,谋实重大项目,细化实化分阶段、分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和省属企业要指导试点单位完善实施方案并予以审核,审核后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3份,附PDF扫描版和可编辑文字版光盘)于2024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切实履行责任。各试点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试点建设的主体责任,所实施的各类项目须符合规划、土地、环评、安全等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分类分级分期办理立项手续,主动接受上级单位及行业主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合法合规安全推进项目建设。

附件:首批创建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试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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