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12月19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优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一是深度挖掘各类需求侧资源,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资源灵活调节作用,推动需求响应常态化稳定执行。二是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大云物智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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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优化实施方案:推动需求响应常态化稳定执行

2023-12-19 16:07 来源: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12月19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优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工作目标:

一是深度挖掘各类需求侧资源,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资源灵活调节作用,推动需求响应常态化稳定执行。

二是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大云物智移链”等技术为支撑,按照“分区分类分级”的方式细分资源属性,建成日前、日内等多时间尺度需求响应资源池。

三是建立需求侧可调节资源“电量+容量”补贴机制,通过价格信号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灵活调节、多向互动,按照“谁提供、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市场化售电公司承担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角色,最大范围动员、唤醒“沉睡”需求侧资源。

四是大力发展自动需求响应技术、负荷聚集技术等,开展虚拟电厂试点建设及示范应用。通过广泛部署用户信息、电网信息与发电信息等数据测控终端,整合系统运行、市场交易和用户用电数据,实现需求侧资源的智能调控。

五是建立完善电力需求响应准入机制、合同管理、考核评估、交易结算等内容,健全需求响应市场化交易监管制度,推动形成供给侧和需求侧共同参与、公平竞争的实施模式。

《方案》明确参与主体:

需求响应参与主体包括独立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且满足市场化交易准入条件和96点分时计量、通信等技术条件,响应持续时间不低于2小时。具体要求如下:

(一)独立用户

1.具有宁夏地区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2.两年内无窃电、违约用电、拖欠电费、执行负荷管理措施不到位等行为。

3.相关用电设备已实现电能在线监测 ,并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单个工业用户的响应能力原则上不低于1000千瓦,非工业用户的响应能力原则上不低于500千瓦。

4.原则上单个工业用户响应能力低于1000千瓦,非工业用户响应能力低于500千瓦的由负荷聚合商或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工业用户响应能力大于1000千瓦,非工业用户响应能力大于500千瓦的可自主参与需求响应,也可选择负荷聚合商或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同一电力用户只能选择一种身份参与需求响应,同时只能由一家负荷聚合商或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单独参与的电力用户需与当地供电企业签订《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协议书》(附件5-1)。

5.参与日内级响应的用户和可中断负荷需由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并完成现场控制能力建设、联调和测试,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实现由虚拟电厂运营商对参与响应的设备进行远程精准调节控制。可中断负荷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执行高耗能市场化交易价格上浮不受20%限制的通知》(宁发改运行〔2021〕759号)规定的存量和新增高耗能用户,不包含其保安负荷。

6.可中断负荷需具备分表计量条件,以区分高耗能负荷和非高耗能负荷,不具备条件的用户需配合分表计量改造,地市公司配合电能表安装,由各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评估。

(二)负荷聚合商

1.负责为所代理用户提供专业的需求响应技术和咨询服务,通过聚合需求响应资源并代理参与需求响应获得收益。现阶段,在宁夏地区开展市场化售电资质的售电公司可直接通过“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渠道申请成为负荷聚合商。

2.单个负荷聚合商约定的响应能力原则上不小于10000千瓦,负荷聚合商代理的用户应具备参与需求响应能力要求条件,申报响应量以代理用户响应量加和为准。

3.代理的用户应具有宁夏地区独立电力营销户号,属于当年宁夏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均应满足响应持续时间不低于2小时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环保政策,同时应与负荷聚合商签订《电力需求响应合作代理协议》(附件5-2)。

4.负荷聚合商应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承诺书》(附件5-3)。承诺书、代理协议应报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备案。鼓励负荷聚合商为用户提供能效服务、节能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虚拟电厂运营商

1.可聚合不同空间的分布式电源、独立储能、可调节负荷、可中断负荷等资源,实现自主协调优化控制,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控。

2.代理的用户应具有宁夏地区独立电力营销户号,属于当年宁夏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环保政策,满足电网接入规范和电网安全技术要求。同时应与虚拟电厂运营商签订《电力需求响应合作代理协议》(附件5-2),虚拟电厂运营商申报的响应量为代理用户响应量之和。

3.对具备测试条件的虚拟电厂,由各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组织开展负荷聚合能力、调节性能、技术支持及数据交互等方面的测试工作。虚拟电厂运营商原则上总调节能力不低于10000千瓦,单日持续响应时间不低于2小时,可在接收电网通知后4小时内快速响应。

4.虚拟电厂运营商应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承诺书》(附件5-3)。承诺书、代理协议应报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备案。虚拟电厂结算采取套餐模式,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5.加快建立聚合、管理虚拟电厂资源的信息化运营管理平台,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并能够实时传输单个用户相关运行数据。鼓励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对代理用户进行设备改造,逐步具备负荷刚性和柔性控制条件,鼓励虚拟电厂代理独立储能资源参与需求响应。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发改运行〔2023〕842号

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经发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相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稳定供应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能源保供相关要求,充分挖掘和发挥需求侧资源调节作用,积极应对化解阶段性电力供需紧张矛盾,依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电力负荷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办法》(宁发改运行〔2022〕408号)、《虚拟电厂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宁发改运行〔2023〕269号)等文件要求,在宁夏2022年需求响应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方案,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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