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同心县城新区热源厂节能降碳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该项目总投资4579.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0万元,占总投资的24.24%。详情如下:项目名称:同心县城新区热源厂节能降碳改造提升项目建设地点:吴忠同心县建设单位: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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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同心县城新区热源厂节能降碳改造提升项目环评文件拟审批!

2023-12-19 15:55 来源: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12月18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同心县城新区热源厂节能降碳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该项目总投资4579.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0万元,占总投资的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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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项目名称:同心县城新区热源厂节能降碳改造提升项目

建设地点:吴忠同心县

建设单位: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宁夏中科安创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在现有厂区预留位置上新建1×70MW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配套袋式除尘工艺、石灰石-石膏法脱硫、SNCR+SCR联合脱硝环保设施;新建灰仓、石灰石粉仓储运工程;给水、排水、供配电等辅助工程依托现有设施。项目总投资4579.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0万元,占总投资的24.2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扬尘、噪声、固废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新增1×70MW循环流化床燃煤热水锅炉,配套袋式除尘器、低氮燃烧装置、SNCR脱硝+SCR脱硝设施、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塔,经脱硝、除尘、脱硫处理后的烟气通过脱硫塔顶60m高排气筒排入大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中超低排放限值(即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排放、烟气黑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氨排放速率参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0号)。

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选择密封性好的设备,加强管理,对主要产污环节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确保运营期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限值要求。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施后,软水系统排水、锅炉排水全部回用于脱硫系统、炉渣冷却补水以及煤渣库抑尘,无废水排放。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锅炉炉渣、除尘器灰、脱硫渣、废布袋、除盐水系统产生的废滤料。锅炉灰渣和脱硫渣存放在厂区内煤棚灰渣合建库内,由汽车外运综合利用。袋式除尘器更换的废布袋、废滤料集中收集后送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置。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在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6、项目运营期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范落实废气治理、污水处理、固废暂存等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依法依规开展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项目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7、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全厂排污权指标二氧化硫24.49t/a、氮氧化物22.67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8、按项目《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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