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公开征求《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提出,火电、水电机组自首次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首次并网至进入商业运营前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一)按自然日计算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
(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以集电线路上所有机组/阵列均进入商业运营的时间为准。
(三)辅助服务分摊标准按商业运营机组在调峰、调频等市场化辅助服务规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分摊标准的2倍计算,不考虑调峰辅助服务规则中联络线安控机组、热电机组、水库最小生态以及有通航要求的水电站减免分摊的情况。
(四)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后按照10%计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详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