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自治区用能权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用能权交易品种为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以下简称“能耗指标”),单位为吨标准煤(等价值)。
用能权交易包括定向协议和挂牌竞价两种方式。
(一)定向协议:是指出让方和申购方自由选择、自主协商最终达成交易的方式;
(二)挂牌竞价:是指出让方采取挂牌竞价方式,以“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参加交易的出让方和申购方,需办理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自治区用能权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 提高能源要素配置效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3〕29号)要求,规范用能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用能权交易市场,维护交易秩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自治区用能权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邮箱:nxfgwhzc@163.com,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8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用能权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能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用能权交易市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建立能源要素高效配置体系的实施意见》《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经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取得可使用、可交易的能源消费量的权属。
第三条用能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交易双方承担因交易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自治区用能权交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能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统一开展,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用能权交易机构,为用能权交易提供服务。
第五条用能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申购方。
出让方:是指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具体交易执行主体为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主动关停退出、实施节能改造的企业。
申购方:是指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交易品种与方式
第六条用能权交易品种为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以下简称“能耗指标”),单位为吨标准煤(等价值)。
(一)报价单位:元/吨;
(二)最小交易量:1吨标准煤。
第七条用能权交易包括定向协议和挂牌竞价两种方式。
(一)定向协议:是指出让方和申购方自由选择、自主协商最终达成交易的方式;
(二)挂牌竞价:是指出让方采取挂牌竞价方式,以“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参加交易的出让方和申购方,需办理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三章申请及发布公告
第一节 政府出让
第九条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出让本地区能耗指标,应经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用能权交易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信息表;
(二)其他根据交易要求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企业出让
第十条企业出让主动关停退出和实施节能改造腾出的能耗指标,应通过交易系统申请确权,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信息表;
(二)主动关停退出和实施节能改造腾出能耗指标出让登记表;
(三)第三方机构审核报告;
(四)企业出让承诺书;
(五)其他根据交易要求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应对出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确权意见书上传交易系统。
第三节 政府收储
第十二条各地级市、宁东基地收储本地存量企业主动关停退出、实施节能改造腾出的能耗指标。申购方通过交易系统发布申购公告。
第四节 企业申购
第十三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项目实施单位申购能耗指标,应通过交易系统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信息表;
(二)项目能耗指标申购登记表;
(三)项目实施单位申购承诺书;
(四)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五)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六)其他根据交易要求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应对申购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申购方在交易系统发布申购公告。
第五节 公告发布
第十五条出让方通过交易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出让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向协议
1.出让方名称;
2.出让能耗指标数量。
(二)挂牌竞价
1.出让方名称;
2.出让能耗指标数量;
3.挂牌起始价;
4.挂牌开始时间、截止时间。
第十六条申购方通过交易系统发布申购公告。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购方名称;
(二)申购能耗指标数量。
第十七条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挂牌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章交易实施
第一节 定向协议
第十八条政府收储。政府与出让企业自由选择、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出让方通过交易系统发布交易意向公示。
第十九条企业申购。出让方与申购方自由选择、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出让方通过交易系统发布交易意向公示。申购方(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节能审查部门提交节能报告审查申请,节能审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
第二节 挂牌竞价
第二十条挂牌竞价流程:
(一)出让方在交易系统中填写交易信息,明确交易数量、挂牌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挂牌起始价等相关数据信息,交易系统进入挂牌竞价环节。
(二)申购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在挂牌期间只能进行一次有效报价,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增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增价幅度的整数倍。符合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及时公布。
(三)在报价期截止前,申购方应当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四)报价期截止,没有申购方报价的,本次出让活动结束。
(五)报价期截止,仅出现一家申购方有效报价的,确定该申购方为竞得单位。
(六)报价期截止,出现两家及以上申购方进行有效报价的,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限时竞价时长不少于30分钟。
1.进入限时竞价后,以挂牌期最高报价作为限时竞价的起始价,申购方可进行多次报价,报价应在系统当前公布价格基础上至少增加一个增价幅度。
2.竞价时间截止,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取每个申购方的最高报价和购买数量,最终将出让的用能权指标数量按照报价高低排序分配给各个申购方,即价格高者优先获得所需用能权指标后,当出让的用能权指标还有剩余时,再分配给价格次高的,依此类推,直到出让的用能权指标数量全部分配完毕或全部申购方均获取时停止分配。
第二十一条出让方通过系统发布交易意向公示,申购方(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节能审查部门提交节能报告审查申请,节能审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用能权指标数量一次未交易完,出让方可再次将剩余量出让。
第六章 成交结果办理
第二十三条交易意向公示期无异议的,申购方的项目节能报告通过评审,交易双方签订合同,用能权指标购买量按照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确定。合同由申购方上传交易系统。
政府收储的应当在交易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企业申购的应当在节能报告通过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
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当地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双方签订用能权交易合同后,节能审查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申购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上传缴费凭证。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交易合同、缴费凭证,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申购方持交易凭证向区域节能主管部门申请用能指标划转。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置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有关节能主管部门等书面通知要求中止、终止交易活动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其它不可预测的情形,造成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由交易中心受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中止、终止等措施处置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因申购方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平台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申购方承担,网上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交易完成后由交易中心对交易资料进行归档,建立交易电子档案,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登记查询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说明。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