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热电厂2×100万千瓦煤电联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号:呼环政批字〔2023〕105号,详情如下: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热电厂
2×100万千瓦煤电联营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第三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热电厂2×100万千瓦煤电联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热电厂2×100万千瓦煤电联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占地面积为90.09h平方米。项目建设2×1000MW超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间接空冷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锅炉为2台2918t/h高效超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平衡通风、紧身封闭、固态排渣、全钢构架、全悬吊结构、变压直流煤粉锅炉,配套建设储煤场、石灰石粉仓、尿素储仓、灰库、渣仓、供排水系统、循环冷却系统、制氢站、除灰渣系统、热网系统、550kV升压站、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SCR烟气脱硝系统、除尘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危险废物暂存间、办公楼等,贮灰场依托金山热电二期工程贮灰场。项目总投资7692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827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1.48%。
项目为扩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项目输变电涉及辐射环境影响的内容须另行评价审批。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锅炉烟气经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电袋复合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一炉一塔)处理后由210m高烟囱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锅炉烟气排放执行超低排放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10mg/立方米、SO2≤35mg/立方米、NOX≤50mg/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限值要求。项目锅炉不设烟气旁路系统和烟气换热器(GGH)。项目须针对锅炉烟气安装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在线监控设备,并与我局联网。
煤场、输煤系统进行封闭并配置抑尘设施,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灰库、渣仓、石灰石粉仓、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单元产生的粉尘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设备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抑尘;脱硫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及干灰调湿;含煤废水经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降尘;反渗透排水、过滤器排水、锅炉清洗废水、空预器冲洗水等废水排至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
项目废水收集池、废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须做好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 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锅炉炉渣和粉煤灰暂存于厂区全封闭灰渣库、脱硫石膏暂存于厂区全封闭脱硫石膏暂存库,外运综合利用或送至金山热电二期工程贮灰场进行填埋处置;各类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废属性鉴定,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若鉴定为一般固废则运至金山热电二期工程贮灰场进行填埋处置;废弃反渗透膜、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由生产厂家更换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废催化剂、检修废油、废旧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于专用容器内,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要求进行管理。
6.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 配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结合碳达峰及能耗总量、强度“双控”目标要求,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2. 配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土左旗人民政府、新城区人民政府、玉泉区人民政府、赛罕区人民政府、回民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热电联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及冬季“清洁取暖”替代工作。按期完成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确保本项目配套削减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少于1407.22吨/年。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不予核发排放物许可证,项目不得投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五、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