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西北监能市场〔2023〕3号),严格落实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简称《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

首页 > 配售电 > 电力交易 > 评论 > 正文

一文读懂《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

2023-06-12 08:43 来源:陕西电力交易中心 

引言

近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西北监能市场〔2023〕3号),严格落实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简称《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简称1439号文)等文件要求。

此次修订印发的新版《规则》,相较于《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简称旧版《规则》),本着适应现阶段陕西电力市场发展需要,重点从市场准入退出、交易组织、价格机制、市场结算、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和深化,对进一步发挥中长期市场在平衡长期供需、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础作用,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章节结构变化

由十二章变为十一章,第八章“辅助服务”章节不再保留,将旧版《规则》第七章“合同电量偏差处理”并入第五章“交易组织”,新版《规则》第七章内容修订为“合同签订与执行”,其它章节在名称上略有调整。具体如下:

640 (75).png

市场成员与准入方面的新变化

第二章结合1439号文及809号文件规定完善修订,与《基本规则》保持一致,主要变化有:

1

增加了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新版《规则》第十三条,对应旧版《规则》第十三条)

2

依据《基本规则》、《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修订了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市场准入条件,明确“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新版《规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应旧版《规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3

删除了新型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准入条件相关条款。(对应旧版《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4

新增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相关条款。(新版《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

市场注册方面,补充注册业务范围、存在售电业务增项发电企业注册、批发交易主体身份认证、新型市场主体注册原则等内容。(新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6

增加了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及电网企业的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交易品种、价格机制方面的新变化

第三章、第四章按照《基本规则》、1439号文及80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有:

1

集中交易方式中,除集中竞价、挂牌交易方式,新增了滚动撮合交易。(新版《规则》第四十三条)

2

新增针对合同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合同回购交易、合同置换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交易等品种的释义相关条款。(新版《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

新增工商业用户,居民、农业用电价格执行政策等条款。(新版《规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4

新增燃煤发电“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交易价格机制条款。(新版《规则》第五十五条)

5

新增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场交易方式、电价形成方式等内容。(新版《规则》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及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

交易组织方面的新变化

新版《规则》第五章“交易组织”、第六章“安全校核”及第七章“合同签订与执行”按照《基本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中第五章第五节“跨区跨省交易”组织仍沿用旧版《规则》,主要变化有:

1

结构方面,将第五章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扩充为“总体原则”,明确了交易时序、公告发布要求等,将“周内交易”变更为“月内(多日)交易”,删除了“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小节。

2

新版《规则》完善了年度、月度、月内(多日)交易组织流程,年度和月度周期交易均可采用双边协商或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新版《规则》第二、三、四节)

3

将旧版《规则》第七章“合同电量偏差处理”并入第五章新增“偏差电量处理机制”小节。相较《基本规则》,陕西新版《规则》明确偏差“可通过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等机制进行处理”,并说明了交易组织方式。(新版《规则》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4

第五章“交易组织”不再包括优先发电合同签订方面内容,第六章“安全校核”不再包括交易计划方面内容,而是统一在第七章“合同签订与执行”明确了合同签订、优先发电合同,以及合同执行等方面的具体条款。

交易结算方面的新变化

第八章“计量和结算”按照《基本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对比旧版《规则》变化较大,强调月结月清、“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原则以及上下调偏差电量电费结算方法,并补充完善了清算、分摊机制。

1

明确市场主体的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的原则进行结算。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均执行“月结月清”。(新版《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

明确了上下调预挂牌机制偏差电量电费结算方法、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电费组成及计算方法,其中设置的分档惩罚系数、高耗能用户电量价格比例系数等可在交易细则中明确。(新版《规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条)

3

结合陕西实际,明确了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的电量电费结算方法。(新版《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4

明确了不平衡资金定义及分摊方式。(新版《规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市场监管方面的新变化

第九章“信息披露”、第十章“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按照《基本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对市场信息披露、市场监管方面的具体要求。

市场主体可进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网站查看新版《规则》,也可通过新一代电力交易平台(网址http://pmos.sn.sgcc.com.cn)查看。

交易平台查询路径:

首页-信息披露-政策规则-电力市场规则或细则-电力市场规则细则及说明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