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4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第三监管周期河北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工商业(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中,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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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级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明确

2023-05-26 11:48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4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第三监管周期河北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执行工商业(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中,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选定后执行周期不少于3个月;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继续执行单一制电价,也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选择两部制电价后不可再变更。用户需提前15天向供电公司提出电价变更申请,自办理通过的次月起执行。

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详情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三监管周期河北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精神,现就我省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输配电价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河北电网、冀北电网输配电价表,具体见附件1。

二、用电分类

我省在实现工商业同价之前,用户用电价格仍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

三、工商业用电执行范围

执行工商业(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中,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选定后执行周期不少于3个月;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继续执行单一制电价,也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选择两部制电价后不可再变更。用户需提前15天向供电公司提出电价变更申请,自办理通过的次月起执行。

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四、工商业用电价格构成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一)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代理购电、直接交易用户用电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核定的综合线损率计算,由电网企业随输配电价收取。在电力市场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前,用户线损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二)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其中,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各年度金额,结合代理购电测算机制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

五、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居民生活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电价政策,取消农村综合变压器下农业生产到户电价,农业生产用电统一执行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河北电网、冀北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具体见附件2。

六、政策协同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峰谷分时电价、国家支持绿色发展价格、清洁供暖电量市场化交易价格等政策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电价政策,强化舆论引导,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政策平稳落地。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河北电网、冀北电网输配电价表

2.河北电网、冀北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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