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建设运营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3〕39号,监管范围包括抽水蓄能项目,及部分煤电、燃气发电、水电项目、新型储能项目。
监管对象:各电网企业、各发电企业、相关储能企业、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电力企业)。
关于调节性电源及资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重点监管调节性电源及资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有关情况,参与辅助服务考核补偿机制的情况,各类电源配建新型储能自愿选择与所属电源联合或转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的情况,市场化交易价格的浮动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市场运营机构是否按照公平无歧视的原则执行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合同签订等相关制度等。
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5〕8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等。
关于调节性电源及资源落实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的情况
重点监督调节性电源及资源电价的形成情况,参与灵活性调节的容量补偿机制情况,实际结算电费是否按照交易合同约定量价进行结算;燃气发电项目执行天然气发电价格机制;调节性电源及资源项目盈利情况;抽水蓄能抽水电量、向电网送电的独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是否执行输配电价、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