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节能风电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山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风电)近日收到两份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东风电建设的110 KV输变电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3月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对山东风电处以罚款约16.27万元。
此外,山东风电建设的110 KV输变电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于2021年12月投入运行,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山东风电被处以罚款23.75万元。
两项违规罚款相加,节能风电共被处罚约40万元。
节能风电称,山东风电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山东风电在相关风电项目开工前虽然完成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审批工作,但忽略了该项目110 KV升压站的辐射环评报批工作。
节能风电称,将要求山东风电积极配合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完成整改措施。未来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规范下属公司合规经营行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