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宁化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三明锦鸿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宁化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受理该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在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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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化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2023-03-23 16:12 来源: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宁化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三明锦鸿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宁化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受理该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书及公众参与说明信息全本公示;于2023年3月15日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书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经研究,并商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宁化县城南镇鱼龙村宁化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内,收集处理服务的区域为宁化县和清流县全域。项目建设1台400吨/天机械炉排焚烧炉和1台10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处理规模400吨/天,其中焚烧生活垃圾352吨/天,协同处置宁化县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含水率60%)约8吨/天,焚烧符合处理要求的一般工业固废(废塑料、废橡胶、服装加工业产生的边角料等)约40吨/天。配套建设一座库容约为3万立方米的焚烧飞灰填埋场。

报告书相关内容表明,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明发改审批〔2022〕249号),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0号)、《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及其环境影响评价、《三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规划(2021-2030 )》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明政〔2021〕4号)相关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有关部门在本项目投产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垃圾焚烧厂厂界外延300米包络范围设置环境防护区,该范围内不得有常住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在该区域内已签订协议的2户居民完成搬迁工作前,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加快完善厂区外市政污水收集管网,在宁化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可接纳和处理该项目废水前,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三)项目投产后,将现有的宁化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及清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作为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使用。

上述工作要求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区域,合理设置各类施工场地,采取措施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植被修复和景观再造,厂区及填埋库区周边设置合理间距的绿化隔离带。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垃圾贮坑和卸料大厅废气、渗滤液处理站废气经收集后引入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垃圾焚烧炉停炉检修及事故情况下,上述废气经备用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垃圾焚烧炉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80米高烟囱排放;飞灰固化车间及飞灰仓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石灰仓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炭仓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渗滤液处理站厌氧产生的沼气通过火炬燃烧处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垃圾渗滤液、清洗废水、初期雨水、飞灰填埋场淋溶水经收集后进入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经处理的废水回用于冷却塔补水,不外排;锅炉排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部分冷却塔排水回用于工业生产用水;其余冷却塔排水、化水制备排水、一体化净水站排水经处理后排至宁化县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至宁化县污水处理厂。该项目不得建设直接向外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防止污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从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等方面采取措施,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项目按简单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重点防渗区采取不同的地下水防渗控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减缓施工和运输噪声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垃圾焚烧飞灰送至项目配套建设的飞灰填埋场填埋应预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第6.3条相关要求。对沾染垃圾焚烧飞灰的废布袋、废机油、废岩棉、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并确保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可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质保护、扬尘、垃圾处置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和施工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九)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在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运营期,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企业在线监测环境信息和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十)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生产运行阶段污染源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十一)做好退役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飞灰填埋场封场、退役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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