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发局,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下称《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宁工信规发〔2022〕4号)要求,为加强我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自治区2023年度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
(五)下列四类企业不参与本次评价。
1.2014年—2021年度认定且复核通过的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
2.2022年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4.已公告的自治区2022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评。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下称培育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线上填报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至2月28日,逾期系统自动关闭。
(二)县级初审。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培育平台提交初审意见,若县级账户未提交初审意见,则市级账户无法操作审核。
(三)市级复审。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复审和实地核查,并对企业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后,在培育平台提交审核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报送。
(四)区级公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企业的自评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自治区2023年度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申请评价时间紧、标准高,请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政策研究,加大政策宣贯解读力度,确保辖区内中小企业应知尽知,广泛动员企业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对辖区内企业咨询问题进行答疑(联系方式见附件4)。
(二)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申请认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须先申请公告为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请各市、县(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确保企业附件资料上传完整(无上传附件资料者不予通过),在线审核时要注明企业通过条件。并请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务必于2023年3月7日(星期二)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报送我厅。
联系方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
0951-6363644
附件:1.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3.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流程图
4.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市级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5.2023年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6.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7.佐证资料清单(供参考)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月21日
附件1
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D.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三)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四)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五)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六)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七)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八)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九)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一)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二)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cn)查询结果为准。以上查询结果均以网站公开显示、可查询结果为准。
附件3
便捷操作方法:
一、先注册,再登录;
二、在更新的页面,点击右上方的“企业信息管理”按钮;
三、在更新的页面,点击左上方的“企业信息”按钮;
四、点击下方的“编辑”按钮输入相应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
五、点击左上方的“企业申报信息”按钮,选择相应企业进行申报。
附件4/5/6请到官网查看。
附件7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证明材料(“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查询结果为准;“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cn〕查询结果为准)。
三、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四、企业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法人签字盖章)。
五、2021年、2022年度带防伪码审计报告(2021年审计报告中需包括以下三部分:①带防伪码审计报告首页②利润表③审计报告附注中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部分内容;如无2021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带税务局电子印章的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需包含《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需包括以下四部分:①带防伪码审计报告首页②资产负债表③利润表④审计报告附注中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研发费用,企业有研发费用但审计报告中未体现的可提供研发专项审计报告;如无2022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带税务局电子印章的2022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需包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同时下载提供《资产负债表》,企业如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可下载提供《期间费用明细表》。
六、知识产权证明原件扫描件(提供知识产权局证书,参考附件2中知识产权说明)。
七、直通条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如有,至少提供以下四项证明材料之一):
1.2020年以来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证书(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自治区科技奖励;获奖证书需体现企业名称)。
2.获得的荣誉认证证书(均为有效期内),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公告文件或证书)。
3.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佐证材料(包括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公告文件或证书)。
4.2020年以来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30%证明材料)。
八、其他与评价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