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一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对新基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奖励。对创新体验中心和场景实验室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小批量验证项目、新技术新产品规模化推广应用投资,按照不超过相关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要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对本市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在2022年至申报截止日期间竣工的,建设期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在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高效节能设备利用、低碳发展、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等领域开展专项提升,或在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碳减排等方向实现绩效提升的项目,按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25%给予奖励;实施主体达到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含下属企业)标准、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B级以上(含绩效引领),或项目实施后单位产品能耗或水耗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先进值的,按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2022年至申报截止日期间竣工的,建设期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旨在促进节能降碳、可再生能源利用、算力提升而实施的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项目进行奖励。对于改造后PUE达到地方标准《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DB11/T1139)规定的准入值且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的数据(算力)中心,按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25%给予奖励;项目涉及余热回收、液冷、光伏或氢能应用、国产化人工智能算力的建设部分,按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
详情如下:
新基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奖励申报说明
新基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奖励方向包括创新体验中心和场景实验室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小批量验证、新技术新产品规模化推广应用投资奖励等。同一企业原则上只可支持以上方向中的一项。各方向项目申报说明分别详见附件6-1、6-2、6-3。
附件6-1
创新体验中心和场景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说明
聚焦处于技术方案设计或商业化早期阶段的新基建重点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搭建面向行业提供共性公共服务的创新体验中心和场景实验室。创新体验中心是指由企业自建或联合产业生态企业共建,能够面向公众和行业企业定期开放,围绕智慧城市、智慧生活、智能生产等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体验,用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底层技术适配验证和性能提升的创新平台;场景实验室是指由企业自建或联合产业生态企业共建,重点围绕新型网络、数据智能、高精尖产业生态系统、智慧应用等领域,面向行业生态企业开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融合创新的场景实测,验证商业模型,评估新技术新产品可靠性以及市场前景的实验空间。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的建设主体应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2.申报项目建设地应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聚焦《关于促进本市新型基础设施投资中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中重点支持的新型网络、数据智能、高精尖产业生态系统、智慧应用四类设施,手续齐全,并已纳入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库。
3.申报项目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设施条件,用于该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申报主体用于创新体验中心或场景实验室的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税)。
4.申报项目可由企业自建或联合产业生态企业建设,须向公众开放且能够为行业企业提供测试验证服务。项目所体验或实验的新技术新产品应具备引领性、先进性,拥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
5.自2022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通过公众体验或平台测试验证的在京企业开发、符合数字经济标杆技术清单或筑基工程攻关产品清单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不少于10项。
6.本方向支持指向新基建项目建设单位,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供应单位不在支持对象范畴。
7.项目竣工时间应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且截至申报之日已竣工,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创新体验中心或场景实验室在申报之日已经探索形成了一套实际运行的商业模式。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1.针对社会资本建设创新体验中心和场景实验室,按照项目建设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其中,场馆基建按照不超过该部分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10%给予奖励;产品研发设计、数字化集成、技术设备等按照不超过该部分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
2.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附件6-2
新技术新产品小批量验证项目申报说明
鼓励新基建建设单位对在京企业开发的、符合两清单要求的、且已形成样机样品的新技术新产品,通过开展在实际工况、环境、场景条件下的小批量测试,进一步提高技术产品的适配性能和产业化水平,加速新技术新产品进入整机整车或信息服务业企业供应链生态体系。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2.项目符合《关于促进本市新型基础设施投资中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中重点支持的新型网络设施、数据智能设施、生态系统设施、智慧应用设施四类方向,且已具备网络互联、设备互联、数据共享的设施条件。验证地点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手续齐全,并已纳入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库。
3.申报项目用于小批量验证在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方面的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不含税),测试验证的新产品数量不高于1000件。
4.申报项目小批量验证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符合数字经济标杆技术清单或筑基工程攻关产品清单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和测试过程应与清单内技术产品具有强相关性,测试活动本身对新技术新产品迭代要体现正向带动作用。小批量验证活动应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且截至申报之日已完成验证。
5.本方向支持指向新基建项目建设单位,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供应单位不在支持对象范畴。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1.根据新基建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新技术新产品小批量验证清单和项目实施报告,按照不超过新技术新产品测试验证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
2.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附件6-3
新技术新产品规模化推广应用投资奖励项目
申报说明
鼓励新基建企业通过在实际场景中对由在京企业开发的、具备批量产业化或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借助推广场景加速应用迭代和规模产业化,帮助新技术新产品更快提高市场占有率,降低单品成本,带动形成规模经济和产品生态。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项目符合《关于促进本市新型基础设施投资中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中重点支持的新型网络、数据智能、高精尖产业生态系统、智慧应用四类设施方向,应用地点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手续齐全,并已纳入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库。
3.推广应用的在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符合数字经济标杆技术清单或筑基工程攻关产品清单要求。项目总投资应不低于3000万元(不含税),符合上述两清单性能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的投资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税)。
4.新技术新产品规模化推广应用活动应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且截至申报日已完成新技术新产品规模化推广应用。
5.本方向支持指向新基建项目建设单位,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供应单位不在支持对象范畴。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1.按照不超过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纳入奖励范围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奖励。
2.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申报说明
一、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投资和建设主体应为本市注册的制造业企业,且为独立法人单位;
2.项目建设地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政策要求,手续齐全,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含);
4.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含),已纳入本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5.项目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后,且截至申报之日已完工,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6.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应为实现申报单位生产过程节能、节水、降碳、清洁生产等绿色低碳效果,且须满足相应项目实施效果要求。环保和节水设施“三同时”项目、超标排放治理、污染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实施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项目实施效果要求
1.专项提升类项目
对企业实施以下任一类别的项目给予支持:
(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类项目;
(2)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级别提升项目,项目实施后绩效级别应提升至少一级;
(3)污水循环利用项目,包括企业内部污水资源化利用和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项目;
(4)生产设备电气化等化石燃料替代项目;
(5)以制造业领域为应用场景的氢能利用综合示范项目;
(6)使用通用型高效节能设备项目,包括安装使用符合新修订《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20)中1级、2级能效标准的高效节能变压器,以及采用2级能效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7)建设光伏、光热、风电、地源热泵、污水源或再生水源热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以及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智能管理项目;
(8)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项目,包括建设能源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地下管网漏水检测系统、污染物排放智能管理系统等;
(9)碳捕获、利用与封存项目。
2.绩效提升类项目
对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实施前后对比达到以下任一绩效指标要求的项目给予支持:
(1)单项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产生或排放量削减比例达到5%(按项目实施涉及的生产线、生产环节或工序计),或年减少各类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产生或排放总量达到20吨;
(2)单位产品能耗或水耗下降率达到5%,或单位产品能耗或水耗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先进值;
(3)年节能量达到200吨标准煤;
(4)年节水或减少新鲜水使用量达到500立方米;
(5)有毒有害物质(原料)使用或排放量削减比例达到5%(按项目实施涉及的生产线、生产环节或工序计);
(6)各类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下同)产生或排放量削减比例达到5%(按项目实施涉及的生产线、生产环节或工序计),或年减少各类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总量达到300吨二氧化碳当量。
3.新建制造业项目可申报专项提升类项目中第(5)-(9)类;其他专项提升类项目类别和绩效提升类只支持技术改造项目。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1.项目属于以下情况之一,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的总投资的30%:项目实施主体达到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含下属企业)标准,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含绩效引领);项目实施后单位产品能耗或水耗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先进值。
2.其他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的总投资的25%。
3.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