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桂东电力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此前,桂东电力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2019年、2020年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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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嫌年报造假等

2022-11-21 13:08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 

11月20日,桂东电力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此前,桂东电力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2019年、2020年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了调查。

经查,桂东电力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桂东电力以旗下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盛能源”)、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筑邦”)3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与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

上述贸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所形成的业务收入和成本不真实,导致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4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5.52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13.39%、14.07%。

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桂东电力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32.86亿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2020年年度报告已对上述数据进行了调整。

广西证监局认为,桂东电力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西证监局拟决定: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秦敏、利聪、李均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对夏斌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陆培军、廖优贤、魏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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