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红河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红发改法规〔2022〕227号。据悉,该项目位于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二期工程总投资为30758万元,拟建设安装1台600t/d炉排炉式垃圾焚烧炉和1台额定12MW的高转速凝汽式汽轮机和1台15MW发电机组,配套建设烟气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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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吨/日!红河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核准批复

2022-10-10 10:38 来源: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红河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红发改法规〔2022〕227号。据悉,该项目位于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二期工程总投资为30758万元,拟建设安装1台600t/d炉排炉式垃圾焚烧炉和1台额定12MW的高转速凝汽式汽轮机和1台15MW发电机组,配套建设烟气净化、渗滤液处理系统等。

详情如下:

个旧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的《转报中节能(红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给予红河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核准的请示》(个发改基础〔2022〕6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红河项目一期工程分别与红河州个旧市及蒙自市签订了垃圾处置协议,协议进场垃圾量分别为180吨、420吨,满足一期处理规模。由于红河州各县市垃圾填埋场已大部分关停,少数填埋场已接近饱和。在红河州政府及红河公司的协调下,红河州开远市、屏边县、云南锡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泸西程祥货物运输经营部等县区、公司和收储单位分别与红河公司签订了垃圾处置协议,协议处理垃圾量。红河公司也对各协议单位进行了调查统计,受红河公司一期项目建设规模限制(单台600吨炉排炉),无法满足全部协议单位垃圾满负荷运输至场内,只能要求部分单位将垃圾暂时运至就近填埋场。现红河公司日均进场垃圾量约为900吨,已具备扩建条件,筹建二期工程迫在眉睫。因此,建设红河州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是有必要的。

二、项目建设地址及项目单位

项目建设地址: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

项目单位:中节能(红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工程拟建设安装1台600t/d炉排炉式垃圾焚烧炉和1台额定12MW的高转速凝汽式汽轮机和1台15MW发电机组,配套建设烟气净化、渗滤液处理系统等。

四、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

二期工程总投资为30758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比例约为30%,其余银行贷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工程项目总投资中,资本金为9228万元,债务资金为21531万元。

五、项目代码及相关文件

(一)项目代码:2203-532501-04-01-264779

(二)该项目已取得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

1.红河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设位置位于中节能(红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该地块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云(2020)个旧市不动产第003558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由个旧市委政法委进行备案(个稳评—〔2022〕08号)。

4.红河州能源局以《关于红河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的审查意见》(红能源发〔2022〕81号)明确该项目具备核准条件。

5.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节能(红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申请红河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立项的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6.该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核查表(试行)(核查编号:hhzfgw2022023)。

六、其他要求

(一)项目如发生变更,请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41号)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

(二)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请项目法人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四)请项目法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行业规定,如发现问题,先治理后建设,并加强扩建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安全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程、安全保障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建设。

(五)请项目法人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

(六)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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