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8月14日,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宜春市电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规划》明确,到“十四五”末,全市电力供应能力稳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不断提高,电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形成500千伏变电站“三足鼎立”格局、220千伏分区域“双环网”骨干网架,110千伏变电站深入负荷中心,35千伏因地制宜差异化建设。城乡配电自动化全面覆盖,配电网接纳电动汽车充电站(桩)、储能等多元化负荷能力大幅增强。
《规划》指出,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通过风光储一体化模式,为系统提供调节支撑能力。加快建设500千伏高安变、宜春变等电网工程,打造消纳能力强、平衡能力强的坚强电网,提升重要负荷中心应急保障和风险防御能力,确保电力“受得进、送得出、供得上、用得好”。
做好应急调峰电源建设属地化工作,推进丰城三期、上高电厂及新增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项目建设。推动市内在运机组深度调峰、延寿等升级改造工作,提升系统保障和调节能力。
原文如下: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宜春市电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宜春市电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江西省电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22〕10号),加快推进宜春电力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和群众电力“获得感”,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宜春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宜春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战略部署,全面构建宜春市“政府主导、政企联动、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的电力发展模式。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电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建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型电网,助力宜春“开放创新、强攻工业”战略落地,全力打造“4+3+N”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宜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提供坚强电力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十四五”末,全市电力供应能力稳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不断提高,电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形成500千伏变电站“三足鼎立”格局、220千伏分区域“双环网”骨干网架,110千伏变电站深入负荷中心,35千伏因地制宜差异化建设。城乡配电自动化全面覆盖,配电网接纳电动汽车充电站(桩)、储能等多元化负荷能力大幅增强。
三、主要措施
(一)协调发展源网荷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
1.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充分挖掘宜春区域内优质抽水蓄能资源,推动抽水蓄能多元化发展,探索小型、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全力推进奉新、洪屏二期等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力争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省抽水蓄能规划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2.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通过风光储一体化模式,为系统提供调节支撑能力。加快建设500千伏高安变、宜春变等电网工程,打造消纳能力强、平衡能力强的坚强电网,提升重要负荷中心应急保障和风险防御能力,确保电力“受得进、送得出、供得上、用得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3.做好应急调峰电源建设属地化工作,推进丰城三期、上高电厂及新增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项目建设。推动市内在运机组深度调峰、延寿等升级改造工作,提升系统保障和调节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二)强化规划管理,统筹推动电网高质量发展
4.市级电力主管部门是宜春电网发展规划的责任单位,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合力、科学论证、适度超前”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市电网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论证、提出纳规需求。电网企业是规划主要实施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负责提供规划基础数据,提出规划建议,支持和配合规划工作,并按照审定的电网发展规划确定电网投资和建设计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5.将市、县两级电网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工业、能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编制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域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电力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设计阶段应当充分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同步预留电力管沟管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三)优化审批机制,高效推进电网项目建设
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电网建设前期工作予以支持,在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意见时,在收到书面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材料补正)内出具原则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各职能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电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评、水保、林地审核手续在组织专家评审并收到报批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8.电力建设项目前置条件齐备、符合准入条件的,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核准等手续时,各职能部门优先予以受理。确有需要的电网项目,可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缺失前置文件按规定及时补齐。不涉及跨市的22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乡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打包核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9.电力线路塔(杆)基用地原则上不征地,只做经济补偿,维护原有土地所有(使用)者权益。变电站建设用地按规定采取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站址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交通便利,方便近中远期出线;地质应良好,避免低洼、泥沼、回填、高山等条件,符合建设用地指标。对建设用地批复、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以及“四通一平”等提供必要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10.新建电力项目应当优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电力线路,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必须且无法避让的,在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前提下,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11.消防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予以大力支持,简化流程,及时核发消防相关证件或备案材料。消防主管部门应对电力工程消防验收标准、验收流程和收费标准进行明确,完善相关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2.对纳入国家规划的输电线路,涉及跨越江河岸线保护区、保留区且无法更改路径的,项目单位应开展相关专题论证,在经论证无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水利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合规予以支持。跨越林区的输电线路优先采用高跨设计,对确需采伐林木或占用林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四)加强统筹协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13.铁路、公路管理机构和电力企业要加强协调联动,统一电力线路穿(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的审批流程和有关标准。电力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市政、交通、城管、环保、交警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和协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14.高压电力线路在建设过程中涉及植物修剪、砍伐的,建设单位应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15.电力设施与房屋、铁路、公路、城市道路、邮电和广播电视设施及其他设施互相妨碍时,需要迁移已有相邻设施或对已有相邻设施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经协商同意后,所需费用由设施建设在后的一方承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16.新建电力线路工程,经论证后确需电缆入地的,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当地政府和电网企业各承担50%,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原则上不采用电缆入地。对于政府已完成综合管廊建设,电力工程需采用综合管廊路径的,应简化使用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17.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宜春市能源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市能安专办〔2020〕9号),加强对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的监管,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全过程参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18.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电力建设、改造工作。电力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扰乱电力建设施工。针对恶意阻工、强揽工程等恶劣行为要坚决打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五)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电力获得感
19.推出“特快电力”举措,压减用电报装环节,对10千伏普通高压用户,办理环节压减至3个,低压小微用户压减至2个。全面推广线上服务,利用“赣服通”APP、“网上国网”APP等渠道,实现业务办理在线化、定制化、透明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20.简化电力工程接入行政审批程序,对于500米以内的10千伏及以下短距离电力接入工程由属地发改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各有关部门实行报备免审批管理;对于500米以上的10千伏及以下工程实行“一窗受理、联合查勘、并联审批”,2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林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21.利用信息化手段自动生成最优接入方案,实现供电方案编制公开透明,降低用户接入电网成本。对于低压零散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户,电网企业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红线(含计量装置)。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22.保障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建设市场竞争的权利。电力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设置的准入、退出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加快电力建设项目的建设、验收、结算周期。支持和鼓励供电公司履行民生工程代建维护相关职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六)守住红线底线,保障电力安全生产
23.研究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机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梳理和明确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属地派出所加大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力度,集中整治影响电力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依法查处盗窃电能或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24.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的植物,园林部门、所有人负责及时修剪保持安全距离;当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依法依规推进山火隔离带建设工作,依托电力线路走廊保护区共建山火隔离带,提高山火防控效率。(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25.未与电网企业沟通,其他非电力线路不得擅自寄挂在归属于电网企业资产的电力线路杆塔上,切实消除私接乱拉、借杆架线等违规行为。未经电网企业允许,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归属于电网企业资产的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及地下电缆通道。鼓励电网企业与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开展合作,推进杆塔、站房等电网资源有偿共享,提高电网资产利用效率,节约土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投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电力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统筹推进、协调解决电力发展建设的重大问题。对电网企业主动承担编制电网规划、推动电网重大项目提前投产、完成重大保电任务的,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建立电网发展建设贡献奖励补贴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二)强化规划统筹。重大电网建设应纳入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和市重点项目库进行管理。电网企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度超前开展电网项目建设,加大电网建设投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三)强化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宣传电网“瓶颈”制约现象和影响,宣传加快电网建设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宣传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推动电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共同营造良好的电网建设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