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坚决防治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9月5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通报5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件,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增强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守法意识,有效维护燃气行业安全秩序。案例一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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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报2022年5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2022-09-06 09:26 来源: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推进全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坚决防治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9月5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通报5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件,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增强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守法意识,有效维护燃气行业安全秩序。

案例一 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7月9日20时19分,天津市西青区城市管理委接到群众举报,中盛里30号楼附近天然气调压站有疑似漏气现象。随即西青区城市管理委组织消防、公安以及李七庄街等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并采取了紧急安全处理措施,同时督促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立即到达现场处置燃气泄漏情况。经现场排查,确定故障原因为燃气过滤阀法兰松动造成泄漏。根据津燃华润有限公司输配分公司城西管线所提供自查情况说明,该事故原因为金属管道应力变化致使泄漏。2022年7月9日,西青区城市管理委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多次督促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配合调查,该公司均以领导未授权,相关资料盖章困难等理由拖延。直至2022年7月15日该公司才将委托授权书、巡线记录、事发当日的抢修记录等材料提供给执法机关。经核查,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于7月16日依法对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明示了违法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经执法调查、固定违法证据、法制审核、集体研究等执法程序,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违法相对人在签收处罚决定书后表示将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再次出现此类问题,并于2022年8月9日缴纳了罚款。

案例二 蓟州区依法查处天津环创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2年7月8日,天津市蓟州区城市管理委与蓟州区礼明庄镇政府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天津悦众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在燃气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经查,天津环创能源有限公司与天津悦众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供气合同,由天津某能源有限公司为天津悦众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作为锅炉燃料使用的压缩天然气,用于锅炉蒸制砖块。因天津悦众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锅炉用气是作为燃料使用而不是作为工业原料使用,故天津环创能源有限公司作为供气企业应该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才能依法为其供气。2022年7月9日,蓟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环创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天津能源有限公司供气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天津能源有限公司违法向天津悦众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供气49918.2027m3。

经调查取证,天津环创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为天津悦众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用于燃料使用的压缩天然气,蓟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天津环创能源有限公司罚款35万元。违法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2年7月25日缴纳了罚款。

案例三 天津国能汉丰天然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查处案

2022年5月1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海平路11号天津国能汉丰天然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设有加气站1座,加液机4台,全部处于停业或者歇业状态,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其立案查处,向违法相对人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2年5月17日,该公司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审批,于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2022年7月1日,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违法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示了违法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经执法调查、固定违法证据,法制审核等执法程序,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违法相对人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违法相对人在签收处罚决定书后于2022年7月11日到银行缴纳了罚款。

案例四 河北区胜利路大鱼泡饼餐饮店未按规定安装燃气报警器案

2022年7月19日,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辖区内沿街餐饮商户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检查发现,河北区胜利路大鱼泡饼餐饮店内,存在操作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灶具连接软管超过2米的情况,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对违法相对人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2022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发现相对人逾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执法人员依法向违法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经执法调查、固定违法证据、履行法制审核等执法程序,2022年7月28日,河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对大鱼泡饼餐饮店处500元罚款。违法相对人在签收处罚决定后,于2022年8月6日到银行缴纳了罚款。2022年8月12日,支队对现场再次进行复查,该商户已按要求安装燃气报警器装置,并调整燃气使用场所、更换燃气设施。

案例五 红桥区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案

2022年4月29日,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燃气企业举报,肖某在红桥区名景花园小区的房屋内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房屋内改造了燃气管道,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有现场勘察记录、现场证据(照片)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相对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2022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发现相对人并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6月15日,红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相对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示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经执法调查、固定违法证据、法制审核等执法程序,红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相对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相对人在签收处罚决定书后于2022年7月7日到银行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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