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与南网总调联合印发“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市场结算、信息披露管理”等4份实施细则,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将据此开展试运行工作。
本次发布试行的实施细则作为南方区域电力市场“1+N”规则体系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健全了面向现货市场模式下区域市场规则体系,有效落实了《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监管”市场建设目标要求,全面擘画了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发展蓝图,是推动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试运行工作开展的重要遵循和根本保障。
《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试运行1.0版)》中指出,南方区域跨省中长期交易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框架协议的,应在交易中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框架协议形成成交价格。
除跨省优先发电计划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南方区域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协商交易、 集中交易等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交易价格机制具体由各省(区)交易实施细则明确。其中,集中竞价交易可采用边际出清或者高低匹配等价格形成机制;滚动撮合交易可采用滚动报价、撮合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挂牌交易可采用一方 挂牌、摘牌,或双挂双摘的价格形成机制。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价格上、下限原则上由相应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发电侧成交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等价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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