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2]140号),该公司因将未经处理的矿井水外溢至雨水应急池并排放至东南边沙坑内,被罚款95万元。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4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38927G
地址:榆阳区小纪汗镇井克梁村
负责人:刘天文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3日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从调节池溢流至厂区路面及雨水管道进入雨水应急池,雨水应急池处于满池状态,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从雨水应急池排放至东南边沙坑内,外溢矿井水量约1200m3。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刘风、冯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冯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刘风、冯强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2年5月23日由刘天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22年7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2〕8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及《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第8条: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处以90-10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玖拾伍万元整(9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风、冯强电话:0912-3888506
地址:榆林市市民大厦14楼 邮政编码:719000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