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6月16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八个政策的通知。
其中,《2022年新昌县能源保障政策》提到,强化能源供应保障。加快电力设施重点项目的建设,保障外来电送入,加强本地电源管理,开展小水电资源整合,推进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综合能源服务基地建设;加快建立新昌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确保电量供应28亿千瓦时以上。
提高清洁电力供给比例。简化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手续,保障新能源接入工程投入资金,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3%以上。2020年9月11日(含)以后全部机组并网的农林生物质、沼气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行年发电量补贴政策,按照争取到的中央补贴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补助最高500万元。对使用氢燃料电池的公交车、渣土运输车、园林环卫车、邮政快递车、冷链物流车、集卡物流车,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1.5倍补贴。
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和上级部署,推动全县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确保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鼓励35千伏及以上的大用户通过直接向电厂购电,降低企业大用户用电成本。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加快储能项目建设。支持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新型储能电站,谋划建设高新园区新型储能项目。推动建立“新能源+配额制储能”模式,可自建或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交易价格另行制定。推进工业余氢储能示范项目建设。创新“共享储能”“云储能”等应用。支持争创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按照争取到的上级奖励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完工投产的氢能产业项目,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基础上,再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积极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前期研究工作。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电动公交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加快物流、租赁等领域专用充换电站发展,稳步推进电动出租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加快环卫等领域专用充换电设施发展。重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换电站建设,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明确城镇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改造和存量小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相关政策;鼓励出台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充电时免费停车2小时政策。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
原文如下: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八个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昌县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新昌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2年新昌县能源保障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围绕“14361”战略部署,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抓好重大项目,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二十条》《绍兴市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着力扩大投资总量
1.开展招大引强行动。压紧压实招大引强任务,积极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对当年新招引(以签订实际投资协议为准)的高端制造、生命健康、电子信息等重点领域和碳中和、人工智能、氢能等未来产业,引进亿元以上工业项目30个以上、总投资100亿元以上,采取“一项目一方案”,力争做到资金、能耗、土地、林地等要素应保尽保。(牵头单位: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高新园区、县发改局)
2.适度超前基础设施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领作用,2022年政府(国有企业)投资计划安排实施项目245个,总投资43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20亿元。分批加快项目推进,第一批项目一季度全部动工,第二批项目6月底前动工,第三批项目动工建设。开展“我承诺我担当”公开承诺专项行动,确保项目按节点计划推进。(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项目责任单位)
3.鼓励企业技改投资。加大对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际定义执行),对于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按照设备款的15%给予补助(按照GB/T12643-2013 标准定义执行的机器设备,并经专家认定),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力争2022年全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投资25.5亿元以上,比2021年增长25%以上。(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新昌支行)
二、不断优化投资结构
4.加大制造业投资。组织实施一批我县重点工业项目,制造业投资增长2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长18%以上。实际完成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其中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或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的增加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科技局)
5.加大综合交通投资。攻坚实施综合交通重大项目,交通投资增长5%以上。列入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新开工项目,争取在2022年底前完成工可批复。建立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条件成熟的预备类和研究类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可按实施类项目推进,对发展需求迫切但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允许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并按程序纳入规划。确保104国道二期项目开工,力争甬金高速扩容、527国道二期等项目前期取得实质性进展,扎实推进金甬铁路、527国道一期建设,加快甬金衢上高速(新昌段)前期研究等项目进展。(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交投集团)
6.加大重大水利工程投资。攻坚实施现代水利重大项目,水利投资增长10%以上。配合做好浙江省镜岭水库工程前期,重点实施美丽河湖与农村河道整治工程、新昌江综合治理工程等项目,加快推进水库系统治理、水库除险加固、160座山塘综合整治等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县水利工程防御能级。(牵头单位:县水利水电局)
7.加大城乡风貌工程投资。加快实施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公共设施投资增长10%以上。扎实推进城乡风貌提升、未来乡村建设等项目建设,加快里江北历史文化街区、南街城市记忆街区等项目建设。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程、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2个,加快新民未来社区、鼓山未来社区建设。(牵头单位: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城投集团)
8.加大生态领域投资。攻坚实施城市生态屏障林相改造项目、钦寸水库源头污染治理项目、钦寸水库库周污染点源综合治理工程等项目,生态环境投资增长15%以上。加快推进城区雨污分流及雨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城区污水应急调蓄池建设工程等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钦寸水库运管中心、县水务集团)
9.加大新能源设施投资。大力发展“光伏+”项目,积极建设屋顶光伏、水面光伏、农光互补等,2022年新增光伏装机60兆瓦,对年度新增光伏发电量进行度电补贴。加快储能项目建设,支持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项目及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谋划建设一个5-10万千瓦独立储能电站。(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10.支持现代服务业投资。对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及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1.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积极拓宽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投资渠道,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落实收益回报、风险分担等机制,引导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更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挥好县级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撬动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
三、奋力推进项目攻坚
12.聚力项目推进专项行动。全面梳理近两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政府专项债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投资进度均达到时序要求。其中,2021年省市县长工程项目6月底投资完成率达20%以上,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40%以上;2022年省市县长工程项目落地率达100%。(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高新园区)
13.聚力项目谋划储备。聚焦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劵支持方向,谋划筛选更多前期手续完备、建设条件成熟的管长远、打基础、惠民生的项目,推送至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实做细省重大产业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六个千亿”投资工程、“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等项目储备工作,争取更多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笼子”。(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14.聚力前期协同攻关。重点跟进一批谋划盯引项目、前期协同项目,加强前期精细管理,编制前期项目节点图、横道图,明确任务事项、时间节点,全力创造开工条件,提升立项项目开工率,确保第一批省集中开工3月底前开工,省“4+1”重大项目6月底前全部开工。(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15.聚力在建集中攻关。锚定列入2022年项目盘子的建设实施项目、建成投产项目,做好协调服务、节点管控、晾晒通报等工作,确保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资金支付率、达产率等符合绩效评价、建设进度要求。(牵头单位:各项目单位)
四、强化要素争取保障
16.扩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力争2022年我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储备项目资金需求达到100亿元,发行额度达到35亿元。加强项目前期谋划推进和常态化储备实施项目穿透式全过程管理。对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发行及债券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晾晒,并纳入项目建设管理专项考核。(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17.争取重大项目能耗支持。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52吨标准煤/万元的新上优质项目,在能耗指标上予以重点保障。在严格控制能耗强度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对符合国家“六大领域”“四个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单列。(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18.加大建设用地保障。着力盘活土地存量,全年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500亩以上,供应国有建设用地2000亩以上,其中出让土地30%以上投向工业,用于支持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省4+1重大项目。允许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容缺受理,指导项目用地组件报批,提升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农转用报批效率。通过增存挂钩、存量盘活等渠道解决土地指标,消化批而未供土地1000亩以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500亩以上。积极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争取戴帽指标,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在资金、土地、能耗等要素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保障。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专项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争取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对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县财政局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20.深化政企银联动。探索建立政银企项目合作新机制,积极筹划开展银项对接活动,深化精准服务,畅通融资渠道。支持向制造业企业发放中长期信贷产品,支持企业发行债券用于项目投资等相关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设计融资方案,加大信贷投放,提高融资获得可能性。(牵头单位:县金融办)
五、打造最优投资环境
21.深化项目审批服务。严格落实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开展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启动运行项目全过程管理信息平台。规范中介机构管理,落实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介管理细则。(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政务服务办)
22.推行“赛马+晾晒”机制。深入实施以“我承诺我担当为主要内容的“赛马”激励机制,建立“周报、月督、季评、年考”工作机制。开展项目“绿黄红”三色通报、“红旗奖”“蜗牛奖”评选,强化节点晒比、督查通报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抓投资的工作格局。加大有效投资表彰,每年评选出10个项目建设优胜单位。(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23.实行“专员+专班”推进。成立有效投资工作专班,进行实体化运作,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结合“三驻三服务”,建立重大项目服务员制度,深入项目一线,提高对接效率。(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24.建立“块抓+条保”协调。实施县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完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坚持县长每月一次、常务副县长每半月一次、专班每周一次的重点项目建设专项协调。严格落实项目管理“三个一”制度。每个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都明确一个分管领导、一个联络员,建立一本项目台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六、附则
25.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具体由县发改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实施。
26.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7.上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所有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28.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强省建设战略和县委县政府“打造创新型城市,建设现代化新昌”目标,奋力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双循环要素改革先行区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结合新昌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1.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以促进5G、AI、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同制造业深度融合为重点,高水平推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或取得试点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与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打造具备新昌特色的数字化改造培育体系,对列入市(县)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工厂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工厂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组织开展的轴承、机械、胶囊等行业“企业数字化制造,行业平台化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对平台内数字化应用成效持续提升明显且评价优秀的企业,当年给予15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深度上云、安全用云。大力推进“企业上云”,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强化“安全用云”保障,对业务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测评的企业,二级每个系统给予2万元奖励,三级每个系统给予5万元奖励。
3.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引导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向数字产业园区集聚,对入驻数字产业园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贴;对行业竞争力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企业,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4.加大对企业软件研发的支持。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评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每只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2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外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加强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培育。鼓励信息工程公司做大做强,当年被认定为省级重点信息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的,给予30万元奖励;信息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公司通过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30家、50家、100家以上的,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6.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建设。鼓励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3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100万元。
7.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对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8.鼓励企业加大对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对新认定的省级人工智能领军企业、省级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标杆企业、省级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优秀解决方案(产品)或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5G+应用试点项目或5G+典型应用场景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实施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略
9.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大力发展通用航空、新材料、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开展产业链全球精准招商,谋划盯引实施“竞争性强、成长性好、关联性高”的产业链引擎性项目,大力支持航空材料、新能源、新材料等前沿和先进技术应用项目落地新昌,对事关新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在奖励比例和限度上可允许突破。
10.促进通航产业引领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发展壮大通用航空产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持有适航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证且销售单价不低于200万元/架(台)的载人航空器、航空模拟机,每架(台)给予1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900万元)。鼓励通航产业战略性投资,支持通航空管指挥中心(飞行服务站)的建设及运行,政策期内每年补助8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提供用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援、警用巡逻、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空中安保支援、森林防火、自然灾害等公共飞行服务,成效明显的,经核定每年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鼓励建立航空培训机构,对设立并正常运行的拥有中国民航局91部、61部资质的航空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在政策期内完成飞行员培训且取得飞行执照的航空培训机构,给予单个飞行执照一次性5万元奖励。
11.促进生命健康产业科学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凡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国家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2类、3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相关品种产业化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2.促进传统优势制造业优化升级。实际完成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其中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的增加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于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按照设备款的15%给予补助(按照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的机器设备,并经专家认定),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加强工业企业梯队培育。以头雁行动、云雀计划、新星工程为载体,加大对优质企业的培育力度,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13.1推进“头雁行动”。对单体工业企业县内产值超5亿元的企业,实行优先供地等政策优惠。单体工业企业县内产值首次跨越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企业统计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20万元。
13.2推进“云雀计划”。对纳入“云雀计划”培育企业,培育期内县内年度产值达到规定增速的,享受以下政策:(1)通过购买政府出让土地新增工业用地,高于出让土地评估价的,并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按照评估价的30%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通过购买工业地产新增生产用房,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按购买实际成交价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通过其他形式以现金购买存量工业用地,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以评估价的10%(评估价和现金交易价从低原则)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租用厂房500㎡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被纳入“云雀计划”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设备投资额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单体企业县内产值首次跨越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已享受过销售收入同档次跨越补助的不再享受该档次补助,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企业统计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
13.3推进“新星工程”。对纳入“新星工程”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县内产值达到规定增速的,享受以下政策:(1)通过购买工业地产新增生产用房,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5000万元跨越的,按购买实际成交价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通过其他形式以现金购买存量工业用地,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5000万元跨越的,以评估价的10%(评估价和现金交易价从低原则)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租用厂房500㎡以上,按照每平方米每月5元补助,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被纳入“新星工程”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设备投资额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其中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实现月度上规的,奖励企业15万元,对企业上规后产值连续三年增幅保持在15%以上的,追加奖励5万元,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企业统计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单体企业当年县内产值首次跨越5000万元,奖励3万元,其中已享受过销售收入同档次跨越补助的不再享受该档次补助。
13.4扶持“放水养鱼”省级优质培育企业建设。培育期内新增工业用地(生产厂房)参照“云雀计划”培育企业政策兑现,其中产值不到5000万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企业,参照“新星工程”培育企业政策兑现。培育期内设备投资额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
13.5推进“凤凰行动”。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海内外市场)根据首发融资额(人民币)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到800万元的奖励,首发融资3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北交所含挂牌奖励),首发融资超过3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追加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14.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获得新昌县县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并完成贴标亮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并完成贴标亮标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雄鹰培育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省级企业管理成绩突出个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和省创业之星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一次性奖励5万元。
15.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6.支持企业参与产品标准制订。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权威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参与制定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 10万元;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
17.加快实施绿色制造。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水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无废工厂创建,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市级“无废工厂”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固废收集贮存利用设施改造提升的,按改造投资额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从事小微产废企业危废统一收集试点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开展一家环保管家服务给予收集试点单位150元的资金补助(每年)。
18.依法依规淘汰低效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列入县级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业企业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对符合节能诊断报告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数据填报、推动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按每份节能诊断报告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环保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经认定达到污染减排等目标的,按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民营资本投资开发建设、改造提升的小微企业园,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的小微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
三、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战略
19.开展重点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大交通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实施产业短缺技术、替代进口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对揭榜、通过评审并经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下拨资金的5%予以补助,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地方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0.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设立产业研究院、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县政府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且经事先备案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1.鼓励构建“未来创新”场景。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类奖励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试验基地、重点研发专业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上述研发机构如为多家单位共建的,根据共建单位家数按比例给予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补助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综合体运营机构和入驻机构免收房租。对非政府主导建设,并列入省级综合体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运行经费补助。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23.加强区域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24.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积极助推高价值专利培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自主创新、协同创新、转化运用方面的作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一链条保护能力。
四、实施“未来制造”战略
25.鼓励构建“未来工厂”场景。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建设一批未来工厂。企业实施基于人工智能技术、5G技术、新型传感技术、嵌入式控制系统技术、控制优化协同技术、通信网络技术以及精密制造技术的“未来工厂”项目,建设集统计分析、动态监测、预警预测、企业服务、指数发布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未来工厂大脑”决策平台,享受优惠政策。对于当年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6.鼓励构建“未来总部”场景。支持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建设未来感、科技感、人文感以及低能耗相融合的“未来总部”大厦。总部企业面向综合业务需求,实施基于智能化开放创新、辅助智能决策、业务自动化的“未来总部大脑”项目,建设未来实验室、未来设计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的,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在新昌县设立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的,享受优惠政策。
27.鼓励构建“未来园区”场景。对在高新园区建立独立的智慧政务、智能物业管理平台、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建设主体,一次性补贴建设投资总额(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用及人力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建成独立智慧物流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物流企业,按其实际建设或改造升级费用的50%(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基于大数据智能、立体模拟等在线教育培训平台,对成功研发智慧型、数字型职业教育平台的服务商,根据其实际产出效果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28.落实深化减税降费举措。落实国家增值税改革措施,税负只减不增。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确保快速落地。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鼓励促进就业。
29.强化工业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提升。鼓励工业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有效促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新注册工业行业协会,会员企业达到50家以上,协助政府部门完成行业治理、行业管理、行业提升等有关任务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充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作用,每年经县经信局考核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工业行业协会(新注册的须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高层和指导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干部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高质量发展、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方面的高端培训,培训费用由县财政给予全额保障。
30.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因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造成损失的银行,县财政在司法处置结束后,按照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补贴。探索专利保险补偿机制,补贴额度为年度保费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1.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机制,对与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末中小微企业担保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建立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度担保损失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担保公司当年度月均担保余额的1%,担保损失为当年度担保本金代偿额减当年度追偿金额(代偿额以法院判决、调解等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32.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比例,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增贷款额不少于新增贷款总额的30%,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予以信贷倾斜。
33.完善企业服务机制。推进企业服务常态化,完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服务指导制度。对县级龙头骨干企业,由县领导负责联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变相许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
34.加强年度先进宣传。每年召开制造业发展大会,完善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激励机制,设置县长特别奖等奖项,在年度制造业发展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制造业企业的先进典型和突出贡献,宣传新制造业计划的各项行动和举措,凝聚全社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六、附则
35.亩均论英雄结果应用。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除外)。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应评拒评的,不得享受政策。
36.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
37.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
38.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
39.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我县现代服务业数字化、高端化、品质化、融合化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300万元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中,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设立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数据运算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可享受用地性质不变、水电气价不变政策,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三)推动跨界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鼓励景区村庄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对景区村庄实现整村运营,签署整村运营协议,首次与村集体合作成立运营公司,并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每年给村集体经济带来新增收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公司新增收入10%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五)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20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5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六)推进“旅游+”示范基地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区、点),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七)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鼓励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参加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经认定,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县教体局)
(八)拓展旅游客源市场。绍兴地区内旅行社年度承接团队游览至少一个国有购票A级旅游景区的,年累计在3000(含)人次以上的,年终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0人次再奖励1万元;市内地接总量前3名且承接团队人次在4000(含)人次以上的,另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排名不足3名的,从高奖励。绍兴地区以外旅行社年度承组团队游览至少一个国有购票A级旅游景区的,年累计在1000(含)人次以上的,年终奖励2万元,每增加500人次再奖励5000元;组团总量前3名且组团人次2000(含)人次以上的,另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排名不足3名的,从高奖励。旅行社年度承接团队游览2个以上购票A级旅游景区(至少一个国有景区),并在县内住宿一晚,年累计达2000(含)人次以上,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年累计达3000(含)人次以上,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4000(含)人次以上,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0人次再给予1.5万元奖励,该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旅行社组织疗休养团队在新昌游览2个以上购票A级旅游景区(其中一个国有景区)。且在新昌疗休养定点单位住宿三晚以上的给予5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组团社优先。
旅行社按协议输入境外游客住宿人数每年500(含)人次以上,并游览一个以上国有购票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元/人的奖励,2000(含)人次以上的,给予40元/人的奖励。
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团队来新旅游,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1.5万元。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来新旅游并停靠,且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旅行社组织自驾单次规模30辆(含)、100人(含)以上,在新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
旅行社全年承组游客定期开通绍兴市区域之外的“新昌旅游直通车”,并游览一个以上国有购票A级旅游景区的,单线50班次以上的,每条旅游线路给予旅行社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线80班次以上的,每条旅游线路给予旅行社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凡在国家级、省级知名媒体宣传新昌旅游的,分别按广告实际支付价格的30%、2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凡在省会城市的户外广告(含地铁、公交、机场、大型广场等)宣传新昌旅游的,按广告实际支付价格的2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著名品牌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自媒体宣传新昌旅游。对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用户,按合作协议,经申报审核,单一视频标注指定字样(如新昌旅游、新昌美食、天姥山居、天姥农味、新昌大佛寺、穿岩十九峰等),并播放量超过100万、点赞10万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微信公众号文章,其内容为新昌旅游信息的,并阅读量超过10万,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每个用户名(公众号)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九)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的全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千万元、2千万元、3千万元的旅行社(以经税务系统比对、审核的数据为准),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县内职业技术院(校)设立旅游管理专业(酒店管理、导游、茶艺、民宿管家等),每新开设一个班级(30人以上)奖励10万元。
对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奖励2000元、6000元、1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1000元。对文旅系统讲解员比赛获得省、市荣誉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3000元。
对参加国家、省、市级举办的文化广电旅游行业技能比赛、旅游知识比赛获得名次的团体和个人实施奖励:国家级的奖励2万元,省级的奖励1万元,市级的第一至第三名(或一等奖至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一)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对经组织,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二)提升发展旅游购物业态。对新评定的省五星级、四星级旅游购物场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三)鼓励发展乡村旅游住宿业态。民宿农家乐通过县级普通和特色精品评定的,运营一年以上且常年正常营业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1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4.5万元;
对新评为三星级(省银宿级)、四星级(省金宿级)、五星级(省白金级)旅游民宿的,另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省级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分级创建的,按提升级别差给予对应的奖励差额。
鼓励发展乡村精品酒店,对新获评为乡村精品酒店且营业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个客房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乡村精品酒店、等级民宿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以经税务系统比对、审核的数据为准)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四)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客房数100间以上的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升级按差额补足);
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有效期满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新评定为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对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年营业收入(以经税务系统比对、审核的数据为准)首次超过3千万元、4千万元、5千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五)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项目,按实际贷款额予以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计利息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在绍兴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入库的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体育奖励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六)鼓励创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项目。被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七)鼓励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补助80—100万元、50—80万元、30—50万元。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总投入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给予实际总费用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相关会展,补助展位费金额的50%。(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八)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在全市起示范作用、体育服务类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分档给予当年营业收入5%-7%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新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九)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2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新获得全省一级保安服务企业、全省保安服务企业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三、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二十)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经验收合格,奖励30万元。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0%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一)鼓励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新建符合省“四好农村路”标准、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上的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网点的企业,每个网点补助0.5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二)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奖励。对集聚区建设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商户给予一定扶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三)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省级、市级智慧商圈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四)鼓励商业品牌能级提升。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正式营业并产生销售额次年起,按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顶级、一线、二线品牌专卖店的引进方,按品牌专卖店实际装修费用(不含配套部分)的20%予以补助,此项补助自品牌专卖店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按照50%、30%、20%比例给予,单个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内新引进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服装协会新近发布的百强企业前50强对应品牌店铺且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以上的,给予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管理方每家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引进百强企业前10强对应品牌店铺且营业面积达到150平米以上的,给予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管理方每家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一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开设2000平方米以上的进口商品网点,符合条件的自正式营业起给予当年4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五)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每新增1家30平方米及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创造条件实现汇总结算的连锁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二十六)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对承接“公转铁”项目成效显著的运输等相关企业,按每标箱100元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十七)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首次申请获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奖励30万元。对评定为部级、省级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被列入省和国家级重点物流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城乡物流配送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十八)鼓励发展先进运输方式。对运输车辆10辆及以上的物流龙头企业,当年新购置吨位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按每辆600元/吨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限额每家企业每年5万。(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十九)鼓励国际物流中心做强做大。被列入省和国家级重点物流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入驻国际物流中心的企业,2015年(含)前已有基数的按原基数50%作为新基数计算的新增部分,其他企业按原政策基数以上部分,2021年到2022年期间给予国际物流中心80%的资助。对入驻企业或经营业户,自来水用量按照商业与居民生活用水3:7的比例执行。按照税收管理规定,落实相应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县水务集团)
(三十)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一)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3000次,奖励20万元。对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包括MCN机构),每签约1名头部主播(主流平台粉丝数100万以上且为企业带货额5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二)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重点培育电商平台、重点培育跨境电商服务商、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对新评为4A级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新评为5A级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三)鼓励发展农村电商。涉农电商主体年度网络销售总额(以平台统计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分别给予5000元、2.5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年度网络销售总额10万元以上的涉农电商主体拓展本县农特产品的销售渠道,每年给予按年宣传推广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不超过三年。
对商务部门主办的各类电子商务培训推介、考察交流、论坛赛事等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保障,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四)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根据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分50万元、70万元、90万元、120万元四档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10%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1000元/展位。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五)积极引进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三十四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引入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举办规模达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标准展位达到500个及以上的展会,对引荐机构或企业,奖励10万元,对于引进已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奖励30万元。对引进的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的,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机构(公司)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六)加快会展企业及品牌展会培育。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全国三个及以上城市举办且年度总展览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奖励30万元;对在境外三个及以上城市举办且年度总展览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七)支持对展会品牌化认证。对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对取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会展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品牌会展评定的展会项目,给予主办方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八)提升展馆及配套服务。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设立物流快递、布展设计、特装搭建、知识产权咨询四项硬件性能配套服务,且达到对参展人员、来访客商、成交统计要求的场馆,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九)推动展会服务信息化升级。对搭建展馆信息化、智能化服务功能的数字化服务平台,给予建设费用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积极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网上登记注册、信息查询、展商与观众互动、数据管理的会展企业,给予信息平台建设费用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评定的会展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标准化推进、会展业统计系统和展会评估体系设计方案,给予方案设计单位2万元奖励。对在“绍兴云展平台”上举办的线上展会,根据参展企业数、采购商数以及洽谈时间和场次,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十)加快会展人才培育。对会展机构在国内外知名刊物发表会展相关研究成果,并得到政府采纳的,奖励2万元。对会展机构(高校)研究制定关于绿色会展、智慧会展、会议会展服务等相关行业标准,得到国家相关行业权威部门评定的,奖励10万元。对开展经评定的会展培训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办经评定的全市会展企业中高层人员培训班,且人数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3天以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机构组织的线上会展人才培训,1个月培训周期内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课时、培训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的,经评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培训机构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十一)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销。企业参加县外境内展销会(广交会除外)),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补助5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每个企业同次参展补助展位不超过3个。(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十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一年后,奖励2万元—10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四十三)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评选为市级优秀的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四十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智。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给予每人次5000元至2万元引才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每场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四十五)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培养。对全市HR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励2000元—8000元。(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四十六)鼓励商务楼宇发展。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办公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楼宇,引入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达到10家以上,楼宇当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起年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十七)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五、优化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四十八)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获得新昌县县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新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设立“老字号”直营门店通过验收的,营业面积3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奖励2000元、5000元;对在历史文化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新建集展示、销售于一体,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通过验收的,给予每家店奖励1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十九)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五十)支持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评为省级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五十一)提升企业亩均效益。深入实施服务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对当年被评为亩均效益省级、市级“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五十二)鼓励企业“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额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五十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经信局)
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六、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行业的国有企业),夜间经济、“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旅游相关条款的适用主体包括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本政策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军民融合发展奖励、体育业奖励补助、文创旅游商品开发经营、展会品牌化认证、展会服务信息化、会展人才培育、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及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奖励项目等事项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由县财政资金保障。
(三)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奖励主体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科技赋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企业梯队培育
1.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40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培育的减半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
2.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试验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上述研发机构如为多家单位共建的,根据共建单位家数按比例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上级专项资金,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根据3%≤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4%≤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奖励研发支出的1%、2%,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的,给予3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国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二、加大重大产业技术攻关
4.开展“揭榜挂帅”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并经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下拨资金的5%予以补助,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县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开展“专精特新”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通过“揭榜挂帅”进行科技攻关,经招标或择优委托,每年设立10个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通过后,对承担重大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奖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开展符合县重点鼓励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经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每年择优确定10个县级科技创新团队,对每个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5.支持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经验收通过,给予每项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鉴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万元。加大农业新品种培育,对新通过省级认定补助5万元,通过省级审定补助10万元。
6.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设立产业研究院、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20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7.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三、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8.推进新昌智造科创带建设。主动对接G60、杭州城西、宁波甬江三大科创走廊,按照“一轴相连,两翼齐飞,多点支撑”的空间布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加快推进新昌智造科创带建设,着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综合体的运营机构和入驻机构免收房租。对非政府主导建设,并列入省级综合体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运行经费补助。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9.推进创新创业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政策优惠。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对获得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类奖励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技术市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奖励等。对入驻新昌科技大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1-3万元奖励,并给予最高50%的房租补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评审通过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3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1.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大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人(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人(单位)减半奖励,其余不予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每年择优评选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30万元补助。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对专利权人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3.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达标)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知管家”备案企业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20万元补助。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和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给予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五、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14.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合作。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对举办国际组织主办的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定期或永久举办的,三年内可每届一次性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对承担创新类国际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经认定可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县政府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且经科技部门事先备案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15.推进规上企业产学研全覆盖。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实施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评审通过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每年给予不少于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来分院(培养基地)就读的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15000元的奖学金。鼓励在读研究生团队(不少于3人)到企业、研究院进行产学研合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认定后按一定标准(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给予企业、研究院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鼓励企业参与研究生联合培养,对当年成功创建县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点”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6.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高校院所等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的,给予每家每年10-30万元的运行经费;设立技术转移联盟的,给予每家每年30-5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给予每家每年30-60万元的运行经费。对落户的高校院所及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类平台等机构(单位)作为第三方促成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其转移发明专利并转化落地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创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7.加强军民协同创新。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18.加大科技金融支持。设立专项风险补偿金,完善风险补偿办法,支持银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与投贷联动业务,对企业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扶持,具体按照科技金融专项政策执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补偿、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加强科技金融,对入驻政府举办的科创平台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入驻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19.强化科技工作导向。积极开展创新型乡镇(街道)建设,提高科技工作在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科技工作在省级园区工作的考核比重不低于30%,把科技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园区主任述职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0.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收回资助经费(资金)、取消申请或参与科技活动资格等惩戒措施。
附则:规上企业如无研发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补助。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对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的补助,按照立项年度的政策执行。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除外;对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应评拒评的,不得享受政策。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⑹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
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实施我县“14361”战略,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我县上市公司的产业引领作用,特制订本意见。
1.强化上市要素保障。对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定增项目所需的土地等资源要素全力予以保障,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新增用地享受我县最新工业企业供地政策。
2.激励上市核心人员。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列入“天姥英才”计划人才扶持政策范围的,享受住房、子女上学、落户等政策;对上市企业引进的董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才,参照人才政策E类人才(新委办〔2021〕71号)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对拟上市企业5年内引进的董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才,在企业完成上市后,参照人才政策E类人才(新委办〔2021〕71号) 标准享受优惠政策。
3.积极推动企业股改。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对为实现企业上市或挂牌而实施的股改在企业完成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新三板挂牌或报证监局辅导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鼓励场外市场挂牌。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国际人才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5.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海内外市场)根据首发融资额(人民币)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到800万元的奖励,首发融资3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北交所含挂牌奖励),首发融资超过3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追加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国内A股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新昌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6.鼓励企业直接融资。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的,按企业当年度融资额的2‰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企业并购发展。上市企业对外收购股权并实现控股的,根据上市企业当年度完成收购兼并成交总额给予奖励(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成交总额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200万元;成交总额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成交总额 2 亿元(含)—5 亿元的,奖励5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的,减半奖励。
8.实施企业共富计划。鼓励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助力扩中提低共富行动,将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作为推荐优秀董秘和优秀上市公司的重要指标。上市公司董秘被评为浙江省或以上、绍兴市优秀董秘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9.建立上市绿色通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全程帮助拟上市企业梳理解决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在建工程过户、权属证书变更、环保核查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要求出具的税务、环保、社保、消防、安全生产、公积金、建设、国土、市场监管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要给予支持并及时办理。
10.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列入拟上市和重点培育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相关执法部门要靠前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合规运营。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审慎、包容的原则,引导拟上市和重点培育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健康发展。
11.本意见所指拟上市企业指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达成上市合作意向并签订合作协议,经县金融办确认并报县政府核准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情况,每年由县金融办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审核,并由县府办抄告确认。
本意见实施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新昌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当年度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下服务业、1000万美元以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对成功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和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外资项目,在用地、环保、能耗、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综合扶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外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按浙商务联发〔2021〕161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引导外资投向产业链薄弱的环节和技术领域。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负担,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含线上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资助;对进出口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给予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2万元的补助,不足2万元的按实补助,每次参展最多补助3个展位。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10个及以上的,给予组织方每10个展位5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新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九)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自营出口额3000万元—3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重点鼓励。
(十)鼓励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对当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出口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一)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十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外贸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三)鼓励扩大进口。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四)鼓励开展服务贸易。根据企业类型、业务属性及业务情况,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企业进行激励。支持企业开展营销,引导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在重点服务贸易(文化贸易)网络营销平台(线上交易网站)进行推广、展示、交易。支持服务贸易基地建设,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园区)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当年新开跨境电子商务B2C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或当年在主流平台(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亚马逊、速卖通、shopee、LAZADA、TIKTOK、eBay、wish)新开跨境B2B店铺且有出口实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线上独立站销售业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速卖通、亚马逊、全球贸易通、eBay、wish、shopee等主流平台开展境外推广,予以鼓励。
(十六)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予以园区运营方一定补助。
(十七)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方式9710、9810项下)的年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达1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八)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80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托管服务的企业,实际服务企业20家以上,跨境B2C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或跨境B2B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服务费的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一)加大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支持力度。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9610项下业务)的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UPS、DHL、跨境专线等物流方式出口,给予鼓励。
(二十二)加大重大跨境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力度。重大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龙头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支持建设外贸服务平台。鼓励培育或引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对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
(二十四)支持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培育。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五)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资助5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六)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企业境外并购项目当年度实际投资每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分档计算),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具备营销接单、售后服务或仓储配送等业务的境外营销机构,实际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七)支持化解外经贸风险。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要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费率下降10%,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15%,小微统保平台费率下降10%以上。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扶持,对自行投保出口信保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
(二十八)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的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外贸预警体系建设,对通过年度确认合格和优秀的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
(三)亩均论英雄结果应用。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除外)。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应评拒评的,不得享受政策。
(四)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7)其他一票否决的情况。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
(七)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新昌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
(二)对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50万元,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20万元;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奖励50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
(一)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二)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一)对承建工程或勘察设计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参建单位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新昌县“石城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6万元。
(二)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奖励50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执行。
四、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
(一)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首次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
(四)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五)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非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和纳入老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设计和改造要求的,给予实施单位如下补助: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每平方米260元,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面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既有居住建筑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纳入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年度接入计划的公共建筑实施单位给予数据传输维护(含机房维护、数据传输专线、软硬件升级、安全监控、分析报告编制等)经费补助,按不超过40万元予以补助。
五、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一)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30万元。给予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奖励20万元,给予获得“钱江杯”的项目负责人奖励10万元,给予当年获得“兰花杯”的项目负责人奖励5万元。
(三)建筑业企业每培养1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师、设备师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奖励企业0.8万元,二级奖励企业0.3万元。每引进1名一级建造师在本县建筑企业注册,且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一)对引进的县外优质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实行“一企一策”。
(二)2020年度、2021年度招商引资至新昌注册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从注册当年起六年内,每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企业营业收入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企业营业收入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公司承诺十年不迁出新昌,如违反应当退回所有奖补资金。2020年度、2021年度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引进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产生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参照执行。
(三)建筑企业在境内县外完成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2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3万元。在境外按外经企业有关奖励政策执行。对当年完成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外拓市场6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可按照《外管证》金额的1.5%预缴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建筑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0.5(含)-1.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1.5(含)-3.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3.5(含)-5.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在5.5(含)-7.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在7.5(含)亿元以上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
八、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营业收入”、“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以审计报告为准。涉及产值的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三)上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县级其他政策)的,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2022年新昌县能源保障政策
一、强化能源供应保障。加快电力设施重点项目的建设,保障外来电送入,加强本地电源管理,开展小水电资源整合,推进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综合能源服务基地建设;加快建立新昌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确保电量供应28亿千瓦时以上。(牵头单位:县供电局,责任单位:高新园区、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等)推进甬绍干线东段天然气管道工程前期和建设工作,落实政府3天储气能力,支付相应的购买储气能力服务费。确保天然气供应稳定,全年用气量约0.8亿方左右。(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落实城燃企业5%储气能力,推进燃气管网输配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县建设局)
二、提高清洁电力供给比例。简化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手续,保障新能源接入工程投入资金,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3%以上。2020年9月11日(含)以后全部机组并网的农林生物质、沼气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行年发电量补贴政策,按照争取到的中央补贴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补助最高500万元。对使用氢燃料电池的公交车、渣土运输车、园林环卫车、邮政快递车、冷链物流车、集卡物流车,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1.5倍补贴。(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供电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落实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全力向上争取高质量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四、落实能耗抵扣政策。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用沥青,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可以用于新上项目用能平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五、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和上级部署,推动全县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确保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鼓励35千伏及以上的大用户通过直接向电厂购电,降低企业大用户用电成本。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供电局)
六、加快光伏项目建设。积极实施光伏“双倍增”计划,大力发展“光伏+”光伏项目,鼓励在1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水面等建设“光伏+水面”项目,积极探索利用园地建设农(茶)光互补光伏设施,推进大棚、畜(禽)舍等设施农业光伏建设。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园区及工商业屋顶、居民屋顶、交通设施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高投集团、县供电局)2022年新增光伏装机60兆瓦。对符合建设规范的2022年并网光伏项目,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自发电之日起一年。
七、加快储能项目建设。支持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新型储能电站,谋划建设高新园区新型储能项目。推动建立“新能源+配额制储能”模式,可自建或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交易价格另行制定。推进工业余氢储能示范项目建设。创新“共享储能”“云储能”等应用。支持争创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按照争取到的上级奖励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完工投产的氢能产业项目,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基础上,再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县供电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积极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前期研究工作。(牵头单位:县水利水电局)
八、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电动公交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加快物流、租赁等领域专用充换电站发展,稳步推进电动出租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供电局)加快环卫等领域专用充换电设施发展。重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换电站建设,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明确城镇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改造和存量小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相关政策;鼓励出台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充电时免费停车2小时政策。(牵头单位:县建设局,责任单位:县供电局)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奖补资金政策依照《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执行,具体由县发改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个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市级政策和县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六)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县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