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 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以下简称《清单(2022 年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联合发布。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三、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及相关情况,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
四、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情况、督办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整改效果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应用。
五、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对于需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2022年3月12日
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有关情况的说明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 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以下简称《清单(2022 年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联合发布。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类型和准入要求。
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 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 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 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 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 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 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2022 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 项 6 项,许可准入事项 111 项,共计 117 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2020 年版)》减少 6 项。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适用范围。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依法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或经许可方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 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 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法定依据。列入清单的市场 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 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 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清单实施中,因特殊原因需 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 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 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致性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 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 管理方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 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 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地区、各部门 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其他准入规定之关系。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实施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 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涉及跨界(境)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 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 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市场主体以告 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 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 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 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制度。要更好发挥政府作 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 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 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 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 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 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 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 社会发展秩序。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通报制度, 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反馈渠道,多方面归集违背清单要求案例,完善处理回应机制并定期通报,有关信息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