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完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沪经信法〔2017〕601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沪经信规范〔2020〕4号)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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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信委公布电力执法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最高处罚10万元

2021-08-10 11:48 来源: 上海市经信委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完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经济信息化委对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沪经信法〔2017〕601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沪经信规范〔2020〕4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煤炭执法类)》(沪经信规范〔2020〕5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沪经信规范〔2020〕6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民用爆炸物品执法类)》(沪经信规范〔2020〕7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现就相关文件公开征询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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