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通过将生活焚烧产生的能量转化为电能,在避免垃圾污染的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虽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也对提高垃圾处理效率有明显突破,但现阶段相关的运营及监管体系还处于发展初期,本文就相关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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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探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监管标准与运营管理

2021-06-23 14:34 来源:《中国电业》 作者: 焦建伟

摘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通过将生活焚烧产生的能量转化为电能,在避免垃圾污染的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虽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也对提高垃圾处理效率有明显突破,但现阶段相关的运营及监管体系还处于发展初期,本文就相关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监管标准;运营管理

引言: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不仅是先进技术在环保方面得以应用的重要体现,也是符合我国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节能减排主要方针的发展方向。具体而言,焚烧生活垃圾用于发电,不仅为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提供了创新的高效的先进方法,也为丰富发电形式、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途径。基于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现阶段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和管理仍存在提升空间。

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现实意义

1.1 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科技进步,城市人口聚集程度越来越高,日常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越来越大,传统的填埋法难以及时有效处理生活垃圾。相关数据和调查研究表明,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速度远高于填埋能力,目前我国垃圾存量已经超过70亿吨,这不仅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甚至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也是对资源的浪费。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利于将可利用的固体垃圾进行焚烧发电,不仅提高了垃圾处理的效率、规避了填埋法的固有限制,同时也提高了生活垃圾处理能力,避免二次污染。

1.2 实现节能降耗目标

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是生活垃圾燃烧产生的能量转化为电能,保证了垃圾中未利用能源的合理消耗,节省了其他不可再生资源,同时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对于解决我国资源紧缺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存运行问题

近年来,为了应对生活垃圾产生量激增、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提高等情况,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式越发丰富、设施也越发齐备。现阶段,我国主要采取政府特许经营模式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为进行管理,取得垃圾处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有资格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活动,并通过与政府签订委托服务协议进行监管。与垃圾处理体系相对完备不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管理力度明显不足,相关的规范体系和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空白,有关监管部门对自身的职责和具体监管措施也不够明确[1]。

2.1 管理依据及力度不足

管理依据是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运营管理的基础。目前,我国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管理仅具有基本方向和笼统规范,管理职责和权限不清晰、相关法规和指引不明确,造成监管力度不足、运营管理措施可操作性不强。

2.2 运营管理资金不足

由于现阶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机构、体系、职责等尚未明确,财政部门难以为预算提供合理依据和基础,导致财政经费下发不足或不及时,一方面影响了发电厂运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另一方面也导致运营管理效率长期无法提升。

2.3 监管效果评价体系专业性不足

现阶段实践中,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监管效果尚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科学的效果评价标准。具体而言,对于监管人员,不能有效保证其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不能激发其工作动力和工作效率;对于监管机构,不能客观评价其监管效果,无法保证长远目标的实现。

3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管理优化建议

3.1 丰富和完善监管模式

根据相关研究和实践经验,为了更好地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监管,应当根据不同需求和目的,在政府部门监管、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管、两者共同监管三种形式中选择最合适、最科学的形式,进而保证监管质量[2]。

3.1.1 政府监管

以政府部门为主体进行监管,有利于监督运营商的运营质量和投入,在合理控制成本的同时保证垃圾处理设施基本运行。政府监管虽然对于避免商业主体串通逐利等具有特别效果,但也可能因为监督和管理职能混淆、监管能力和专业性不足、监督的权威性淡化等问题,影响政府监管的执行和落实。

3.1.2 第三方机构监管

与政府监管相反,第三方监管模式强调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使政府部门得以脱离实际的监管事务而集中于政府管理职能。采取第三方监管模式,有利于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和质量提高效果,使企业在面临严格监督的情况下不断提升其技术水平、降低排放标准,对于促进发电厂绿色发展有积极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过于依赖甚至完全依赖于第三方监管机构,可能造成商业主体恶意串通、协同造假,损害公共利益。

3.1.3 政府和第三方共同监管

政府和第三方共同监管是基于上述两种模式结合而来的,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可能实现兼具两家之长。具体而言,共同监管模式以政府监管为基础,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驻厂,一方面合理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专业能力及经验,减轻政府的专业压力、发挥其专业优势、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同时政府依然发挥其监管职能,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调和企业和第三方机构之间的矛盾,保证实现最佳的监管效果,提升整体的监管效率。

3.2 丰富运营管理手段,提高运营能力

优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管理,除了应当丰富和完善监管模式之外,还需要不断丰富运营管理手段、提高运营管理能力和水平。首先,应当建立多层次运营管理方案,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运营管理措施。其次,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运营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证信息化技术在整个运营管理体系当中渗透效果,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运营管理。最后,还应当构建考评体系,注重运营管理效果评价,及时依据运营管理效果评价调整运营管理策略[3]。

4 结语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环保理念要求的新型发电模式,其运行和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越发受到重视。本文从识别和分析现存问题出发,从丰富和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监管模式和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及机构的监管责任、丰富监管手段和方式、提高整体监管能力等角度提出了针对运营管理的优化建议,以期提高生活垃圾的处理质量和将其作为发电能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高效、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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