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设备买卖合同履行中,电力企业经常会遇到如下问题,在此简单做一梳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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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货款拖欠,电力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2021-06-01 16:19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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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电力企业货款支付管理与清收

承办单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会议时间:2021年6月18日(周五) 下午14:00-16:00

会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大街2号 北京银泰中心C座12层

联系人:王律师:18810699206 冯律师:18311355283

在电力设备买卖合同履行中,电力企业经常会遇到如下问题,在此简单做一梳理,以飨读者。

一、遇到原材料价格上涨,卖方能否终止合同履行?

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基础原材料价格一路上扬,众多电力企业纷纷上调产品价格,但对此前签订的买卖合同该如何处理,却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按约供货,将直接导致企业亏损;如果单方解除合同,则又担心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对企业信誉和客户关系维护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在实务中,因为原材料上涨而被法院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比较少。多数法院认为,原材料波动(上涨或下跌)都属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风险。只有在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一方当事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律师建议:

优先考虑与买方协商提高产品价格;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尝试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及时止损。但法院最终能否支持变更或解除合同,要根据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实际情况而定。

比如: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发生原材料上涨超过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的20%时,卖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的条款,那么卖方可以在原材料上涨超过20%时通知买方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卖方想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就要看上涨的幅度是否畸高。

综上,在原材料价格升高且上涨趋势不减的情况下,为有效避免相关纠纷并防范商业风险,卖方应争取在合同中增加主要原材料价格与产品定价联动的条款,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约定范围的情况下,则产品结算价格亦随之进行调整。这对买卖双方而言,均能有效分摊、防范各自的商业风险,也显公平合理。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附加一定的条件(如上面例子中的条款),待条件成就时依约解除合同;或者,就产品价格锁定期限,在期限内按照合同价格履行,超出期限的价格随行就市。

二、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卖方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是电力企业经常面临和最为担心的问题。电力设备与传统工业产品的不同是,电力设备通常不是一次性加工成型的标准产品,尚需组合、安装、调试、验收等环节后方能完整交付,在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成套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甚至于危及电力生产安全,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在电力设备买卖合同中通常要设立质保金条款,预留一定金额的质保金作为将来不确定产品质量损失的担保手段。

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产品自身原因、设计原因或是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在原因难以分清的情况下,就需要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对质量状况作出鉴定分析。

如果产品最终被认定为卖方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卖方就应承担修理、更换、重做、调减价款、赔偿损失(或违约金)等责任。其中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修理更换等产生的费用;而间接损失为可得利益的损失,即设备正常运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包括发电损失),但损失赔偿的总额不以预留的质保金为限。

当然,在计算和认定损失时,法官和仲裁机构也会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及过失相抵规则等,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等。

律师建议:

卖方应该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或技术协议要求。如果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注意保存相应证据,包括不限于:整改通知单、验收单、质量索赔函、现场勘验记录、会议纪要等,并及时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分清责任,依法担责。

三、在买方拖欠货款时,卖方应该如何追索?

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大,市场竞争激烈,银行贷款困难,造成众多企业举步维艰。加之,众多买方不依约向卖方支付货款,造成卖方流动资金匮乏,更甚者濒临破产边缘。

很多企业缺乏资金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并及时供货,更有甚者,偷工减料应付供货,最终又给买方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在上述情况下,有些企业不得已通过诉讼追讨欠款,与买方对薄公堂,查封保全买方的银行账户、固定资产,使买方生产运营陷于不利之地。但官司打完,往往是两败俱伤,没有真正的赢家胜出。

律师建议:

在买方长期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卖方应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比如:近期爆雷的上海电气通讯技术公司货款86亿元错失清收良机),并迅速保全买方的财产,避免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另外,卖方应该突破常规方法(多数企业按部就班对准买方要款无果),通过协助执行应收账款、追究股东等第三人连带责任、代位权诉讼、债权转让、债务抵销与实现担保物权等新策略、新方法实现货款清收。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电力企业欠款清收团队简介

团队在全国众多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良好的行业资源,团队主要成员曾在某电力央企工作多年,熟悉电力行业产业链,专注电力行业重大疑难诉讼案件代理,经办案件涉案金额超过十几亿元,帮助电力企业成功清欠回款五亿余元。

近期业绩摘录

山东某公司与山东某央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仲裁、撤裁、案外人执行异议及复议等程序,最终胜诉并执行回款近1.8亿元;

山东某公司与山东某央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近7500万元;

深圳某公司与山东某央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胜诉并和解回款4100余万元;

湖南某公司与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2800余万元;

深圳某公司与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2000余万元;

深圳某公司与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回款1550余万元;

山西某央企与某电力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调解回款2500万元;

山西公司与某央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胜诉并回款920余万元;

湖南某公司与某央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胜诉并回款910余万元;

山东某公司与某风电设备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近700万元;

北京某公司与山西某央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仲裁胜诉并回款630余万元;

江苏某公司与某电力设备制造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600余万元;

山东某公司与某央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560余万元;

上海某外商独资企业与某风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并 执行回款360余万元;

四川某企业与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340余万元;

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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