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福建的一家企业,对外提供节能设备使用服务,合同约定按照节约电费的一定比例向用能单位收取节能费,请问收取的节能费应适用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第1项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第一条第(六)款第1项第(2)点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2021年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十问“A公司使用B公司的节能设备,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节约电费的一定比例向B公司支付报酬,B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解答中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因此,B公司应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节能费应按照“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原标题:【答疑】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