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持续深化售电侧改革,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运营,国家发改委对2016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
(来源:微信公众号“远光能源互联网” ID:ygnyhlw 作者:远光能源互联网)
远光能源互联网详细盘点了2016版与2021版的变化,总结到新版修订的几个关键词:厘清细节、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减少干预、明确权限……以下是对全部修订内容的梳理,供大家参考:
1
取消售电量下限规定
2016年版本:规定了资产总额2千万——1亿元人民币的售电公司,年售电量下限为6亿千瓦时;资产总额1亿元——2亿元人民币的售电公司,年售电量下限为30亿千瓦时,
2021年版本:取消售电量下限。
2明确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的专业
2016年版本:未明确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的专业;
2021年版本:明确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的专业须为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
3
“注册”环节
2021年版本:明确“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办理售电公司业务或干预电力交易机构正常办理售电公司注册业务”;
各电力机构应明确注册服务流程,鼓励网上办理注册手续;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违规限制其他区域推送的售电公司参与当地电力市场化交易”;
建立售电公司首注负责制,并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实行动态管理。
4
“承诺”环节
2021年版本:对“承诺的具体事项进行逐一明确,包括营业执照、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技术平台等,其中技术平台要求自主研发的有软件著作权,购买或租赁的平台需有对应的合同。
5
“公示”环节
2021年版本:明确电力交易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申请和材料的审核,并对不合格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避免多轮修订;
取消“经两次公示不合格的,由省级政府部门或能监机构核实处理”,改为由“电力交易机构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和调查,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
明确法人、股权、股东、从业人员资质、配电网运营资质等重大变化,需要售电公司重新“承诺”和“公示”,公示期为“7天”。
6售电公司权利与义务
增加义务条款:售电公司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021年版本明确“合同范本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与“六签”中的“规范签”再次呼应。
7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2016: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有义务“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
2021年版本:“配电网企业按照与省级电网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交叉补贴”;
明确“同一配电区域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8
增加了“运营管理”整个章节
2021版本新增了一整个章节对售电公司的“运营”管理进行规范。其中明确:
售电公司必须“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电力交易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进行核查。
连续12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地方主管部门“宜暂停其交易资格”;
明确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按照自然年签订合同;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关系确立后,该电力用户的全部电量必须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合同有效期内,电力用户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建立零售服务关系,否则将取消该电力用户的交易资格;
取消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三方合同,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建立零售服务关系后,视同不从电网企业购电,只需与电网企业签订电费结算补充协议。这一点凸显了电网企业的服务中立性。
此外,2021版本用长达2页的篇幅(第27-29条)来明确了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的缴纳标准(不低于0.2分/千瓦时)和使用场景。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建立履约保函和保险的管理制度;
明确了电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售电公司总售电规模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直接交易总电量的20%,以及不得拥有各类交易特权,明确了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控股售电公司或干预市场;
明确了售电公司和零售电力用户的电量电费和偏差考核按照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结算依据进行结算。要求售电公司在与零售用户签订合同时即明确电力用户的偏差考核方式。
9
售电公司退出
2021年版本增加了4条售电公司的退出标准:
连续三年未开展实际售电业务;
出现市场串谋,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调查、散布不实市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购售电纠纷,经司法机构裁定为诈骗行为或伪造公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
10
售电公司信用与监管
原第七章“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改为“售电公司信用与监管”。
明确现阶段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由第三方征信机构或电力交易机构免费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为归集平台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减少了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条款,删除了对当事人在融资授信、取得政府资金支持、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荣誉授予方面的限制。
另外,本《修订稿》的有效期设定为5年,贯穿整个十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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