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新疆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含各局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等级执行“三等五级制”,根据评价分值不同分为AAA、AA、A、B、C。其中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信用好,A级表示信用较好,B级表示信用一般,C级表示信用差。能源监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情况,结合电力市场实际需求,将B、C两等扩展为BBB、BB、B、CCC、CC、C六级,必要时可对每个信用等级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于或略低于本等级。
详情如下:


附件: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电力市场风险,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成员履约守信,依据《电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明确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含各局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三条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工作应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公开、公正透明、防范风险、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用评定以及评定结果应用等工作仅在新疆电力市场化交易范围内开展,经推送认定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将在涉电力领域内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工作主要分为信用评价、信用评定及推送信用认定三个部分。其中,信用评价工作由评价机构在电力市场内(以下简称:场内)组织开展,并按月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经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评定后形成信用评定结果,并记入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档案,在场内执行奖励或惩戒措施;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按月开展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推送认定工作。
经推送后未认定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市场成员执行场内惩戒和信用修复政策;经推送后认定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市场成员执行涉电力领域联合惩戒,并按照国家相关信用修复政策进行信用修复。
第六条 在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前,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机构暂定为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信用评价机构负责新疆电力市场信用档案建设、公示、公布及管理,并按月对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所具有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具备信用评价条件后,适时开展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条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市场成员信用行为的评定及推送认定工作,负责本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的监管。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八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等级执行“三等五级制”,根据评价分值不同分为AAA、AA、A、B、C。其中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信用好,A级表示信用较好,B级表示信用一般,C级表示信用差。能源监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情况,结合电力市场实际需求,将B、C两等扩展为BBB、BB、B、CCC、CC、C六级,必要时可对每个信用等级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于或略低于本等级。初期分值与信用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第九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分为三级。其中,一级指标主要包括:申报信息、基本条件、市场行为及履约能力、市场监管、市场信用管理等;二级指标主要包括:信息的完整性、信息的真实性、企业基本信息、信用机构及人员设置、市场注册、交易行为、交易执行、交易结算、自愿退市管理、信息报送、信用等级延续等;三级指标主要包括:企业资产、交易规模、注册条件、市场秩序遵守、合同履约能力、费用清算、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详见附件)。
第十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与信用评价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原则上应通过系统自动采集相关评价数据指标,按照标准进行自动评分评级,各类指标累计分值作为该市场成员月度信用评价分值。评价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等内部管理制度,细化信用信息申报、信用评价组织、信用公示及备案等具体流程。
第十一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工作以月度为周期开展,参评市场成员可以通过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评价机构提供与评价指标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保相关信息材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评价机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展评价信息来源,作为市场成员信用评价信息的补充,其中非公开信息需经授权后开展查询和采集。
第十二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700分,评价机构每月按照评价指标确定的具体分值,根据参评市场成员交易行为在700分的基础上进行评定,根据具体评价指标要求,对失信行为扣减分值,对守信行为增加分值,最终累加分值作为市场成员信用评价结果,得出对应等级。其中,增加或扣减分值还需遵循以下条款:
(一)参评市场成员月度评价未出现失信扣分时(未扣减700分),在当期基础分值之上予以奖励30分,下一评价周期基础分值以上月累计分值为评价标准;
(二)为促进市场成员守信,对连续三个月评价为B级的市场成员在下一评价周期将额外加扣100分;
(三)参评市场成员单项一级指标评价得分为零的,其分值直接降为350分(评价分值350分以下的按照实际评分处理),并推送认定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四)参评市场成员单项二级指标评价得分为零的,在当期评价级别基础上直接降一级;
(五)已列入涉电力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其评价等级直接降至最低等级;
(六)经能源监管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印发正式文件明确列入电力市场信用评定体系惩戒的参评市场成员,根据相关印发的文件要求进行市场评价;
(七)对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参评市场成员,经能源监管机构评定并印发正式文件奖励后,可在下一评价周期按照文件要求奖励对应分值。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市场成员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平台网站、报刊等渠道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参评市场成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信用评价机构应及时受理市场主体复核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期间,信用评价机构需建立信用提醒机制,对本评价周期内可能出现初次降级的参评市场成员予以提醒。正式评价结果公示结束前,参评市场成员采取合法合规措施达到具体指标要求后,原则上可降至原有级别最低分值。
第十五条 每月18日前,信用评价机构须将无异议评价结果及异议受理情况上报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于每月20日前,将审议后的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受理情况、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意见等上报能源监管机构申请信用评定,经评定无异议形成信用评定结果,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流程执行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下的市场成员可在下一周期评价工作开展前,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如期履约、规范自身交易行为等措施,降低相关评价指标扣减分值,逐步恢复自身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应以季度、年度为周期形成市场交易信用评价报告,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十八条 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国家能源、电力相关信用政策,对市场成员信用行为进行评定,确定市场成员月度信用等级,主要评定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评价周期内市场成员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机构异议受理情况、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意见等;
(二)已失信市场成员限期整改情况;
(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具备信用评价条件前,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及电网企业等未参评市场成员的失信行为;
(四)新疆电力市场交易范畴内,市场成员评价指标以外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失信行为评定内容:
(一)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二)拒绝或者阻碍能源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四)未按照电力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开展市场注册、交易计划制定、合同签订及备案、信息披露及报送、市场结算等工作的情况;
(五)违规干预市场的情况;
(六)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
(七)其他扰乱电力市场交易秩序的情况。
第二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失信行为评定内容:
(一)不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二)拒绝或者阻碍能源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
(六)未执行电力调度规则;
(七)未按照规定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
(八)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
(九)其他扰乱电力市场交易秩序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失信行为评定内容:
(一)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二)未严格落实电网安全责任,供电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
(三)未做到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其他电网企业的公平无歧视接入;
(四)干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相互自主选择的行为;
(五)未按照国家及新疆现行政策规范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的行为;
(六)拒绝或拖延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办理与售电业务相关业务的情况;
(七)未按要求开展电力市场结算(清算)的情况;
(八)在电力市场范畴内违规收取费用的情况;
(九)其他扰乱电力市场交易秩序的情况。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每月25日前,能源监管机构完成评价周期内市场成员信用行为评定,并在机构官方网站公布具体评定结果,包含市场成员信用等级、涉及的具体指标、异议调整情况、具体奖惩措施、整改期限及相关审议意见等内容。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的市场成员评定为可申报省级或国家级“企业信用AAA荣誉资质”市场成员,并推送参与“企业信用AAA荣誉资质”评定;
(二)对于信用等级为“B”且评价分值为350分以下的市场成员评定为重点关注市场成员,并推送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
(三)对于信用等级为“C”的市场成员评定为严重失信市场成员,并推送列入涉电力领域“黑名单”;
(四)一年内三次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成员可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市场成员,并推送列入涉电力领域“黑名单”;
(五)违反国家及新疆相关信用政策,且拒不整改,达到列入涉电力领域“黑名单”标准的市场成员,可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市场成员,并推送列入涉电力领域“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评定结果正式发布前,能源监管机构应告知拟推送列入涉电力领域信用体系“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市场成员列入事由和列入依据,市场成员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申辩材料,经复核,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恢复其原有信用等级;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能源监管机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下达监管意见和推送意见,明确具体惩戒意见,并推送列入涉电力领域信用体系“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
推送意见主要包括市场成员法人、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事实、评定单位、评定依据、评定日期、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市场成员信用行为评定结果正式公布前,市场成员也可根据评价机构异议受理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能源监管机构进行复核。
第四章 信用信息归集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场成员信用行为评定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市场成员信用行为评定具体联络人员应按照涉电力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相关政策流程,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共享”的原则,将已公布的“新疆电力市场成员交易行为信用评定结果”及市场成员基本信息等内容报送至相关处室,并按国家要求推送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A”级以上的市场成员执行场内奖励;对于评定为应推送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市场成员,在国家涉电力领域认定结果确认前执行场内惩戒(含经认定暂不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市场成员)。在国家涉电力领域认定结果正式确认后,按国家相关要求执行联合惩戒,并通过门户网站、交易平台及地方政府信用网站等向全社会公布。同时,按照国家相关信用惩戒措施,对企业法人、法人代表、高层管理人员等个人同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以上的市场成员,执行以下场内激励措施:
(一)由能源监管机构在市场范围内给予通报表扬;
(二)售电企业信用评定等级达到“AAA”级的评价周期起,履约保函按照缴纳标准下浮40%;
(三)售电企业信用评定等级达到“AA”级的评价周期起,履约保函按照缴纳标准下浮20%;
(四)其他信用政策允许的激励、奖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但未推送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成员,执行以下场内惩戒措施:
(一)信用评价机构对该市场成员发出书面警告,向全体市场主体发出风险提示;
(二)能源监管机构对该市场成员发布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予以通报,并在下一评价周期内按指标降低信用评分。
(三)对拒不整改的市场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印发正式文件在下一评价周期推送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四)售电企业信用评定等级达到“B”级的评价周期起,履约保函按照缴纳标准上浮20%;
(五)其他信用政策允许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推送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市场成员,执行以下场内惩戒措施:
(一)信用评价机构对该市场成员发出书面警告,向全体市场成员发出风险提示;
(二)能源监管机构对该市场成员发布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
(三)暂停该市场成员整改期间参与市场交易资格(暂停期间暂不参与交易,原签订的电力市场化合同正常执行);
(四)对售电企业本年度履约保函按照缴纳标准上浮20%,并暂停整改期间履约保函返还工作;
(五)根据市场成员失信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采取现场稽查、行政罚款等惩戒措施;
(六)其他信用政策允许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经推送认定为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成员,延续执行场内及涉电领域联合惩戒,对规定期限内(未明确整改期限的暂按3个月执行)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在新的评价周期直接推送列入涉电力领域“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经推送认定为列入涉电力领域“黑名单”的市场成员,执行以下惩戒措施: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取消其市场注册资格、强制退出市场,终止该市场成员全部市场化合同执行,并按规定予以处置;
(二)根据企业失信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采取现场稽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
(三)惩戒期内不再受理该市场成员市场注册申请;
(四)惩戒期内不再受理该市场成员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企业的市场注册申请;
(五)其他信用政策允许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列入涉电力领域“黑名单”的市场成员对市场运营及其他市场成员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相关方可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但严禁非法、违规干预该市场成员电力生产或电力使用权利,电力生产或电力使用可采用仅优先发电或委托售电企业、转为保底供电等方式开展。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三条 已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成员和推送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市场成员,均可通过限期完成整改、遵守市场规则、加强内部管理、增加市场信用评价指标得分等方式在新的评价周期内增加信用评价分值,提升信用等级实现信用修复。
第三十四条 已列入涉电力领域“黑名单”的市场成员,应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信用修复政策法规相关要求开展自身信用修复工作,并按照既定程序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承诺书》等申请材料。经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审查,并取得《信用修复意见通知书》后,可完成信用修复。
第三十五条涉电力领域“黑名单”内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成员可在惩戒期满后,可重新申请电力市场注册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可在惩戒期满后解除相关惩戒措施。
第三十六条 已列入涉电力领域“黑名单”的市场成员惩戒期满后,仍未能完成信用修复的,将继续执行电力市场内部惩戒。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信用评价机构及评定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市场信用评价和评定过程中,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窃取、伪造授权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用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六)其他造成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信用评价机构及评定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市场信用评价和评定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时,能源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可采取严禁从事相关工作、依据相关法规对个人予以罚款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对涉及市场成员商业秘密及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公示和公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及审批。
第四十条 信用评价机构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对信用评价审议意见负责。能源监管机构可通过定期报告、随机抽查、材料核实、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管新疆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状况和质量。
第四十一条 参评市场成员拒绝提交信息或提交错误信息造成评价结果和评定结果不准确的,其后果由该市场成员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新疆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及评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传真等方式向能源监管机构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更改本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或变更执行标准。
第四十五条 信用评价机构及参评市场成员均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提出本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研究后,可由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牵头开展具体修订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设置一定过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