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发电公司”或“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上海淳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阳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苏1181破申1号裁定书,受理华晟发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苏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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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0-05-18 14:27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发电公司”或“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上海淳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阳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苏1181破申1号裁定书,受理华晟发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苏1181破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为华晟发电公司管理人。2019年12月31日,经华晟发电公司股东王甲云申请,丹阳法院作出(2019)苏1181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华晟发电公司自2019年12月31日起进行重整。

由于华晟发电公司负债沉重,严重缺乏偿债资金,亟需引入重整投资人,筹措偿债资金,推动和保障华晟发电公司完成重整。

一、招募须知

1、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引入重整投资人,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以接受各方监督。为使重整投资人了解华晟发电公司实际情况,明确招募的原则、条件、规则、流程等,管理人制作本招募公告。本招募公告之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

2、意向投资人缴纳投资保证金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的,视为同意按华晟发电公司现状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3、本招募公告由招募人负责解释。

二、企业概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6,000万人民币,其中王甲云出资15,200万元,持有95%股权;王翔出资800万元,持有5%股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827040950;注册地:丹阳市开发区瓜渚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甲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秸杆发电,供热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晟发电公司生物质发电项目占地面积150亩,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2年8月建成投入商业运营,具有装机容量为2×1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两台75t/h次高压、次高温循环流化床锅炉,利用循环流化床技术,以小麦、水稻、油菜、棉花等农作物秸秆及其它生物质原料产生蒸汽进行发电供热,年处理农林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30万吨,年发电量约2.2亿度,年供电量约1.8亿度,年可供热约35万吨,年处理农林废弃物32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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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晟发电公司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了对恒神碳纤维项目和大力神铝加工供热管道的施工,按期向上述单位供汽供热。根据丹阳开发区规模的进一步拓展,供热有向邻近生命产业园等延伸的可能,为实现热电联产奠定了基础。华晟发电公司先后获得省市各级政府授予的《江苏省低碳经济试点单位》、《江苏省科技厅社会科技支撑计划示范单位》、《镇江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等称号,2015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恢复生产情况

2019年2月,华晟发电公司全面停产。丹阳法院裁定其破产后,为避免发电设备停产造成的损失,促进公司再生,管理人就复产事宜与多方协商并最终选定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天租赁”)为华晟发电公司复产方,由其协助开展复产并提供资金支持。2019年10月14日,丹阳法院批复同意华晟发电公司继续经营并由管理人与元天租赁签署复产协议。根据复产协议,元天租赁向华晟发电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复产,华晟发电公司以名下全部产权房屋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相关借款将在破产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元天租赁需在借款清偿后解除相关抵押登记。元天租赁先后协助开展了设备检修、锅炉更新改造、环保设备更新改造(布袋除尘器及脱销装置)、生产燃料采购等工作。2020年4月22日,华晟发电公司两台发电机组全部点火并网发电,公司生产经营全面恢复。截止2020年4月22日,共发生复产费用约2,641万元,未来截止重整计划生效且管理人向重整投资人移交之日止发生的复产费用可能进一步增加,具体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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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情况

1、根据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地仁合评估”)出具的编号为苏地仁合镇江房估字2019-1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镇江仁和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永信评估”)出具的编号为镇仁和永信评报字(2019)第050号《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破产案所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项目评估报告》,截至2019年5月22日,华晟发电公司破产涉及的房地产、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存货、车辆等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34,732,420.00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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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房屋

坐落于丹阳市化工二经路西侧厂区内的10套有证产权房屋,主要为办公楼、厂房、料棚、机房等,房屋总建筑面积35,428.70 平米,房屋评估总价69,648,000.00元(不含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

(2)无证房屋

坐落于丹阳市化工二经路西侧厂区内的3处无证房屋,为控制室、杂物间及休息室,房屋总建筑面积142.74平米,房屋评估总价67,700.00元(不含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

(3)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位于丹阳市化工二经路西侧厂区内的构筑物41项,为围墙、堆料棚、路灯、宣传栏、门卫亭、铁丝网护栏、铁皮房、渣仓控制室、车库、道路、花台、砼场地、石驳护墙、可移动活动房、磨刀间等,评估总价10,143,700.00元(不含占用范围内土地)。

(4)绿化

位于丹阳市化工二经路西侧厂区内的绿化195项,包括树木、花草等,评估总价4,852,100.00元。

(5)土地

坐落于丹阳市化工二经路西侧厂区两块土地,具体为:

①权证编号丹国用(2011)第6511号,土地面积20,148.6平米,系出让取得,工业用地,评估价8,563,200.00元。

②权证编号国用(2010)第3264号,土地面积79,981.40平米,系出让取得,工业用地,评估价34,392,000.00元。

上述两地块面积总计100,130.00 平米,评估总价42,955,200.00元。

(6)原材料

化工二经路西侧厂区内存放的秸秆包、木屑、稻壳、碎树枝树叶、散秸秆等原材料19项,约2,439,100.00千克,评估总价655,100.00元。

(7)备品备件

化工二经路西侧厂区内有各类备品备件等1,944项,评估总价856,800.00元。

(8)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基础工程)

化工二经路西侧厂区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基础工程),包括各类钢筋砼结构基础工程、各类管道(雨污水管道、油管道、循环水管道、厂外供热管道等)、水处理基础、办公楼热水系统等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合计57(座/项),评估总价29,267,150.00元。

(9)机器设备

化工二经路西侧厂区内生物质发电等各类机器设备267项,评估总价72,895,120.00元。

(10)车辆

①有交通牌照车辆11辆,评估总价808,470.00元。

②无交通牌照车辆18辆,为各类生产用车辆,包括装载机、挖掘机、叉车等,评估总价1,094,630.00元。

(11)办公电子设备

在用办公电子设备一批,共166项,包括复印机、打印机、电脑、空调等,评估总价730,350.00元。

(12)办公家具

在用办公家具一批,共251项,包括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评估总价718,100.00元。

(13)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四件,评估总价40,000.00元。

2、持有的两家公司股权,具体包括:

(1)江苏华晟生物发电句容有限公司

江苏华晟生物发电句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句容公司”)注册地为句容经济开发区致远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甲云,经营范围为秸秆发电,注册资本11,468万元人民币,实缴注册资本11,468万元人民币,华晟发电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该股权于2016年12月28日全部质押给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华晟句容公司经审计资产期末余额317,742,442.76元,负债期末余额266,146,423.46元,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51,596,019.30元。上述华晟句容公司资产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实物资产,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土地),第二部分为应收款项,即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第一部分资产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6,541.23万元。第二部分资产即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欠款主体部分为关联方且处于停产停业状态,部分因涉诉较多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苏州国信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苏州国信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苏州公司”)注册地为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村,法定代表人王翔,经营范围为生物发电技术的研发,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实缴注册资本1,600万元人民币,华晟发电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华晟苏州公司经审计资产期末余额14,416,205.32元,负债期末余额317,271.94 元,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14,098,933.38元。上述资产期末余额中,主要为其他应收款,欠款主体大多为关联方,其中部分欠款主体处于停产停业状态,部分因涉诉较多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审计调整后的华晟发电公司账载应收账款金额 3,757,710.44 元,预付账款金额3,253,066.50 元,其他应收款金额 584,591,555.49 元。该部分不含对同时破产的关联企业江苏华晟米业有限公司及丹阳市富丽华有限公司应收债权。

(四)负债情况

截至华晟发电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2019年10月15日),已申报债权人200家,申报债权总额1,091,445,791.82元。经管理人初步审查,共完成200家债权审查工作,确认167家,暂未确认28家,不确认5家,初步核定债权金额855,508,370.98元。在初步核定的债权中,有财产担保债权2笔,审查确认债权金额81,197,346.73元,具体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房产、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债权1笔,审查确认抵押债权金额10,366,666.66元。对债务人所持股权享有质权的债权1笔,审查确认质押债权金额70,830,680.07元。无财产担保债权165笔,审查确认债权金额774,311,024.25元,其中包括税务债权1笔,确认债权金额3,296,947.46元(有税务优先权金额为3,123,563.79元)。上述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优先受偿金额最终将根据财产评估价值、优先顺位等予以核定。涉诉未决但管理人已初步确认的债权或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核定的债权金额及性质有异议,提起确认之诉的,相关债权金额及性质管理人将根据生效裁判文书调整或确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存在补充申报的情况。

在重整计划(草案)获丹阳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将由重整投资人提供的偿债资金,以及华晟发电公司拥有的本招募公告“(三)资产情况”以外的资产,包括华晟发电公司原500吨自备码头处置所得、华晟发电公司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账面未记载的债权等,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予以清偿并作清结。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重整投资人应考虑该因素。

(五)其他情况

1、2018年12月24日,王甲云和王翔分别将其持有的华晟发电公司股权出质给上海淳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编号分别为321181000484、321181000485。

2、经丹阳法院批准,华晟发电公司继续经营并开展复产及生产相关工作,因此管理人未来向重整投资人移交的资产仅以“二、企业概况”之“(三)资产情况”为限,且以未来移交时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补足及瑕疵保证责任,亦不因此降低重整投资人提供的偿债资金金额。除前述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华晟发电公司原500吨自备码头(评估价10,233,550.00 元)处置所得、华晟发电公司码头用7台固定式起重机、7台抓斗、5台空调(评估总价1,034,530.00元)处置所得、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账面未记载的债权等将不向重整投资人移交,并将与重整投资人提供的偿债资金一并,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向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将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对相关清收和清偿工作作出安排。

3、与华晟发电公司重整相关的税费事宜请意向投资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管理人不负责税务咨询及承担相关税务风险。

上述全部事项,请意向投资人予以关注。

三、招募方案

(一)重整投资人资格条件

1、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拥有与华晟发电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2、无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未列入失信行为人等。

3、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联合参与投资的,需书面说明各自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主体相互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主体需至少有一家符合上述第1项资格条件,且需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资格条件。

4、意向投资人及/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或信用记录不良的,管理人有权认定意向投资人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

5、承诺愿意按本招募公告参与华晟发电公司重整投资人的遴选,愿意成为华晟发电公司的重整投资人,愿意按本招募公告与其重整投资文件对彼此权利义务的安排而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及/或提交重整投资承诺。

(二)尽职调查

1、尽职调查报名

意向投资人需对华晟发电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应满足上述重整投资人资格条件并提交以下文件:

(1)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的《投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情况介绍、投资优势、资金实力,以及愿作为投资人参与华晟发电公司重整投资的意向等。意向投资人为单位的需加盖公章,为个人的需有本人签字);

(2)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意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接洽的,向管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意向投资人为单位的需加盖公章,为个人的需委托人本人签字)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尽职调查报名的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1)报名时间:自本招募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报名。

(2)报名地点: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化工二经路7号。

(3)联系方式:付亮(电话:13913318052)、孙文强(电话:15051807105)

3、尽职调查内容及期限

提交尽职调查报名文件并按期缴纳尽调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应在接管理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签订后,意向投资人可针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负债状况、经营情况等开展尽职调查,管理人予以配合,相关尽职调查工作最晚应于2020年6月15日前结束。

(三)保证金

1、尽调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如需向管理人查阅华晟发电公司财产资料、财务审计、债权申报、经营情况等明细资料的,应向管理人缴纳尽调保证金。

(1)尽调保证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

尽调保证金为50万元,意向投资人最迟应于 2020年6月5日16点前将尽调保证金汇入以下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应与管理人核实尽调保证金是否到账,因银行系统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到账的责任由意向投资人承担)。

如意向投资人未按规定缴纳尽调保证金,但愿意参华晟发电公司重整投资人遴选的,可继续按本招募公告的规定缴纳投资保证金并提交重整投资文件,未缴纳尽调保证金视为该意向投资人不对华晟发电公司尽调并同意按华晟发电公司现状进行投资。

账户名: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支行

账 号:932001010058708927

(2)尽调保证金的没收

意向投资人应在缴纳尽调保证金后与管理人签订尽调保密协议,意向投资人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管理人有权没收该意向投资人缴纳的尽调保证金,取消其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资格。

(3)尽调保证金的使用

意向投资人缴纳投资保证金的,该意向投资人所缴的尽调保证金转为其应缴纳的等额投资保证金。

(4)尽调保证金的退还

意向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投资保证金,或未按期提交重整投资文件的,或明确表示放弃投资资格的,管理人将在招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尽调保证金。

2、投资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拟对华晟发电公司进行重整投资的,应缴纳投资保证金。

(1)投资保证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

意向投资人参与华晟发电公司重整投资人遴选的投资保证金为500万元(已缴纳尽调保证金的,尽调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投资保证金)。意向投资人最迟应于2020年6月22日16点前将投资保证金汇入以下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应与管理人核实投资保证金是否到账,因银行系统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到账的责任由意向投资人承担)。

未按规定缴纳投资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丧失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资格。

账户名: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支行

账 号:932001010058708927

(2)投资保证金的没收

意向投资人应自中标(缴纳投资保证金并收到重整投资人确认函)起5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书面投资协议及/或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投资承诺(书面投资协议及/或书面投资承诺将按本招募公告与其重整投资文件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以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获丹阳法院裁定批准为生效条件);该意向投资人拒绝与管理人签订书面投资协议及/或拒绝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投资承诺的,管理人有权没收其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

华晟发电公司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获丹阳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未按书面投资协议及/或书面投资承诺缴纳投资款或履行其他主要义务的,管理人有权没收其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

(3)投资保证金的使用

华晟发电公司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获丹阳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所缴的投资保证金将转为其应缴纳的等额投资款,在根据书面投资协议及/或书面投资承诺应缴纳的最后一期投资款中等额抵扣,最后一期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在上一期投资款中相应抵扣。

(4)投资保证金的退还

管理人应自向中标人发放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意向投资人所缴的投资保证金(不计息)。

如华晟发电公司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获丹阳法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应自丹阳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华晟发电公司破产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重整投资人退还所缴的投资保证金(不计息)。

(四)重整投资方案

1、重整投资方式

重整投资方式可采取股权让渡同时债务清偿方式,或资产整体出售方式,意向投资人可择一出具重整投资方案,也可同时出具两种重整投资方案(同时出具两种重整投资方案的,对两种重整投资方案分别评分)。采取股权让渡同时债务清偿方式的,一方面,基于华晟发电公司资不抵债的现状,重整投资人以1元收购华晟发电公司全部股权;另一方面,重整投资人在取得华晟发电公司股权的同时,需支付偿债资金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各类债权等,帮助华晟发电公司摆脱债务危机。采取资产整体出售方式的,以重整投资人购买整体资产的对价(税费等交易成本由重整投资人承担),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各类债权等。意向投资人可参考本招募公告“二、企业概况”之“(三)资产情况”所列华晟发电公司拥有的资产,确定偿债金额,并最长在12个月以内一次或分期付清全部偿债资金。

在招募人认可且据此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不影响合法性、衡平性、可行性的前提下,意向投资人出具的重整投资方案可以采用其他重整投资方式。

2、重整投资方案

为依法推进华晟发电公司重整,确保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及其股东等各方利益,并得到有效执行,意向投资人应当围绕偿债方案和经营方案制作重整投资方案。在意向投资人满足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意向投资人出具的重整投资方案,将决定其评审分值,分值最高者中标。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偿债方案(占分80分,有加分,不封顶)

①偿债金额(占分65分,有加分,不封顶)

意向投资人提供的偿债金额仅指提供给华晟发电公司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各类债权的资金,不包括重整过程中涉及各种证照办理和变更、资产权属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应由华晟发电公司或重整投资人承担的税费、其他交易及经营成本等,具体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意向投资人提供的偿债金额以234,732,420.00元为基础价,意向投资人报价达到上述基础价的,计65分;每增加100万元则分值相应增加1分,不封顶。

第二部分:除提供上述偿债金额外,意向投资人需另行提供偿债金额以偿还华晟发电公司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重整计划生效且管理人向重整投资人移交之日止发生的复产费用(截止2020年4月22日,共发生复产费用约2,641万元,未来截止重整计划生效且管理人向重整投资人移交之日止发生的复产费用可能将进一步增加,以实际为准)。意向投资人按本招募公告缴纳投资保证金并递交重整投资文件的,则视为承诺承担该部分偿债金额,该部分偿债金额不纳入本“①偿债金额”部分的评分范围。

② 付款方式(占分12分)

意向投资人应当在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经丹阳法院裁定批准后最长12个月内付清全部偿债金额(前述“① 偿债金额”之第一、第二部分),以付款分期次数结合每期付款时间和每期付款金额评分。

付清全款时间为10-12个月计2分,付清全款时间为7-9个月的计4分,付清全款时间为4-6个月的计6分,付清全款时间为1-3个月的计8分。付款分期次数结合每期付款时间和每期付款金额评分1-4分,具体分值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③ 付款能力(占分3分)

意向投资人需提供书面资料证明其履约能力。意向投资人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证偿债资金支付的,评3分;意向投资人提供足额物保的,评2分;意向投资人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如银行流水或银行授信证明等)证明其最近三个月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金额在偿债金额以上的,评1分。其他情况评分1-3分,具体分值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2)经营方案(占分20分)

意向投资人应详细阐述其经营方案,经营方案包括:

①运营方案

意向投资人应当制作华晟发电公司后续运营方案(应包括生产经营方案、后续经营资金投入方案、华晟发电公司持股的两家公司经营或处置方案),评分0-15分,具体分值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②维稳方案

意向投资人应当制作重整期间的维稳方案(应包括现有职工之安置及维稳方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评分0-5分,具体分值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3)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安排(加分0-5分)

为保证各类债权人利益,在上述偿债方案和经营方案外,意向投资人可另行作出有利于各类债权人利益的安排,在评审委员会认可的情况下每项安排加1分,具体分值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五)重整投资文件的编制

1、意向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按要求编制重整投资文件,并保证重整投资文件正文和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重整投资文件的内容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

3、重整投资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意向投资人介绍(意向投资人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等,如为联合投资人,需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

② 2016-2019年财务报表(有2016-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提供审计报告)。

③意向投资人的主要业务(业绩)情况,如为联合投资人,需说明负责营业事务的投资主体的主要业务情况。

④ 重整投资方案。

⑤ 相关附件,包括: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b、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章程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d、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意向投资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同意对华晟发电公司重整投资的决议原件;

f、投资保证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g、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的书面文件。

如意向投资人为个人的,则相关附件为意向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受委托人),投资保证金支付凭证复印件,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的书面文件。

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文件正文和附件均需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如意向投资人为个人的则由其本人或受托人签名。

(六)重整投资文件的提交

1、重整投资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① 重整投资文件应装订成册,封面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如意向投资人为个人的则由其本人或受托人签名。

② 意向投资人应将重整投资文件一式六份装袋密封。(丹阳法院留存一份,评审委员会五份)

2、提交的时间与地点

① 意向投资人最迟应于2020年6月22日16点前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

② 重整投资文件应递交至下列地点,并由管理人出具重整投资文件接收凭证,重整投资文件接收凭证应加盖管理人公章。

重整投资文件接收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化工二经路7号管理人办公室

联系人:付亮、孙文强

电子邮箱:liang.fu@dentons.cn

电话:付亮(电话:13913318052)、孙文强(电话:15051807105)

3、重整投资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① 在重整投资文件提交截止前,意向投资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重整投资文件,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意向投资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重整投资文件的书面通知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如意向投资人为个人的则由其本人或受托人签名。

② 管理人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后,应向意向投资人出具接收凭证,接收凭证应加盖管理人公章。

③ 意向投资人对重整投资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重整投资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后的重整投资文件应按本招募说明书的前述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和提交,并标志“修改”字样。

四、评审规则

(一)基本原则

1、评审过程应公开、公正,并公平对待所有意向投资人;

2、评审以保持华晟发电公司存续和发展、实现华晟发电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切实保护各类债权人权益、切实保护职工利益为目标;

3、如仅有一个意向投资人,且其满足上述招募条件的,则其为中标人;

4、如评审总分最高者,违反本公告内容无法中标,或拒绝与管理人签订书面投资协议及/或拒绝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投资承诺的,则评审总分次之者自动中标。

(二)评审委员会

本次评审设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重整投资文件进行评定。评审委员会具体构成及人选由管理人确定并报丹阳法院备案。

(三)评审指标

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重整投资人,评审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意向投资人的适格性;

2、重整投资文件的规范性;

3、重整投资方案的各项分值。

在意向投资人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意向投资人制作的重整投资方案将决定其评审分值。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进行讨论,但应独立评定每项分值。每项分值按平均分相加,总分最高者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同等条件下,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优先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权利)。

(四)评审方法

1、全部重整投资文件于2020年6月23日上午10时开封,重整投资文件一份交丹阳法院留存,其余交管理人评审;

2、招募和评审工作由管理人组织和负责,丹阳法院监督,评审委员会实施,意向投资人应派代表到场;

3、评审过程中,对重整投资文件中需意向投资人确认的事项,管理人可向意向投资人代表询问,由意向投资人代表做出答复;

4、评审结束后,招募人应当场宣读评审结果,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送达重整投资人资格确认书。

五、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

重整投资人确定后,管理人将按本招募公告及其递交的重整投资文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华晟发电公司债权人会议决议。如债权人会议部分债权组对部分事项提出异议,管理人将征求重整投资人和其他债权组意见并征得同意后对相关事项做进一步修改,将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再次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如债权人会议仍未通过的,则由管理人向丹阳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如丹阳法院未批准的,管理人应自丹阳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华晟发电公司破产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重整投资人退还所缴的全部保证金(不计息)。

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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