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资委近日发布了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详情如下: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重要指示,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紧紧围绕“管资本”这条主线,从总体要求、重点措施、主要路径、支撑保障四个维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
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国有资产监管职能。适应国有资产资本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发展阶段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趋势,针对当前国有资产监管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实施意见》从监管理念、监管重点、监管方式、监管导向等方面作出全方位、根本性转变。包括从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更加强调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从关注企业个体发展转向更加注重国有资本整体功能,从习惯于行政化管理转向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从关注规模速度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
突出管资本的重要内容。按照管资本的内涵要求,《实施意见》明确了五项履职重点:加强资本布局整体调控,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功能作用;强化资本运作,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优化资本收益管理,进一步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进一步筑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底线;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优化管资本的方式手段。《实施意见》强调坚持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在明确管资本重点内容的基础上,同步调整优化监管方式,实现监管职能与方式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增强向管资本转变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以国资委权力责任清单为基础,厘清职责边界;以法人治理结构为载体,规范行权履职;以分类授权放权为手段,激发企业活力;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提高监管效能。
强化管资本的支撑保障。围绕以管资本为主的目标任务,《实施意见》提出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为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供坚实保障。统一思想认识,凝聚系统共识,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加强组织领导,有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要求落地;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法治保障,推动将管资本有关要求体现到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队伍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国资监管干部队伍。
《实施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管资本的重点内容和路径方式,有利于深化放管结合、充分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为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奠定了基础。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委内各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巡视整改意见,为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断提升国资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资委
2019年11月7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重要指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国有资产监管职能
适应国有资产资本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发展阶段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趋势,针对当前国有资产监管越位、缺位、错位问题,按照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从监管理念、监管重点、监管方式、监管导向等方面作出全方位、根本性转变。
(一)转变监管理念,从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更加强调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将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确保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依法放权、决不越位。
(二)调整监管重点,从关注企业个体发展转向更加注重国有资本整体功能。立足国资监管工作全局,着眼于国有资本整体功能和效率,加强系统谋划、整体调控,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统筹配置国有资本,持续优化布局结构,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保值增值,推动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更好服务国家战略目标。
(三)改进监管方式,从习惯于行政化管理转向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改变重审批、轻监督等带有行政化色彩的履职方式,更加注重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依靠公司章程,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将监管要求转化为股东意志。
(四)优化监管导向,从关注规模速度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完善考核规则,更好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国有企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二、突出管资本的重要内容
深刻领会管资本的实质内涵,聚焦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管好资本布局;聚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管好资本运作;聚焦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管好资本收益;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管好资本安全;聚焦加强党的领导,管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五)加强资本布局整体调控,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功能作用。统筹国有资本布局方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规划,构建全国国有资本规划体系。着力优化资本配置,坚持出资人主导与市场化原则相结合,大力推进国有资本的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和前瞻性布局。通过强化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核定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等方式,引导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大力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有效盘活国有资本。
(六)强化资本运作,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建立完善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加强国有资本运作统筹谋划,加快打造市场化专业平台。发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功能作用,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运作等,推动产业集聚、化解过剩产能和转型升级,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优化国有资本运营,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加强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确保资本运作依法合规、规范有序。
(七)优化资本收益管理,进一步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分类、差异化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突出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服务国家战略、创新驱动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点,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益与支出管理,更多体现出资人调控要求,提高资本金注入占预算支出的比重,推动资本预算市场化运作。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提高股东回报。强化财务预决算管理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实现资本收益预期可控和保值增值。
(八)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进一步筑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底线。健全覆盖国资监管全部业务领域的出资人监督制度,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和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完善问责机制,加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力度,构建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监督工作闭环。强化监督协同,统筹出资人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力量,建立有效的监督协同联动和会商机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将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指导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着力抓好党的建设,坚持管资本就要管党建,把党的建设融入到管资本的全过程各方面,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全覆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三、优化管资本的方式手段
坚持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在明确管资本重点内容的基础上,同步调整优化监管方式,实现监管职能与方式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增强向管资本转变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十)实行清单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委“三定”规定,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明确履职重点,厘清职责边界。按照权责法定原则,将不该有的权力拦在清单之外;保证清单内的权力规范运行,督促责任落实到位。根据职能转变进展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规范权责事项履职内容和方式。
(十一)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履职。依法制定或参与制订公司章程,推动各治理主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行权履职,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据股权关系向国家出资企业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选,规范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强化对外部董事的监督管理,督促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更好落实出资人意志。
(十二)分类授权放权。加大授权放权力度,结合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改革发展实际,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企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授权放权,充分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定期评估授权放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十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少审批事项,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完整工作链条。推进信息化与监管业务深度融合,统一信息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动态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健全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手段,严格责任追究。
四、强化管资本的支撑保障
围绕以管资本为主的目标任务,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管制度、强化队伍建设,为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供坚实保障。
(十四)统一思想认识,凝聚系统共识。牢牢把握国资监管机构职责定位,全面履行好中央企业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和中央企业党的建设三方面职责,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强化重点职能,调整履职方式。加强中央关于国资监管职能转变精神宣贯,突出做好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形成国资监管系统向管资本转变的合力,加快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有效落实责任。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谋划推进国资监管职能转变工作,将管资本的要求贯穿各个专业监管领域。全面查找当前履职中与管资本要求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拿出务实管用的措施,确保改革要求落实到位。按照调整后内设机构职能,理顺运行机制,主动沟通衔接,避免工作交叉和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能。
(十六)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法治保障。积极参与国资监管重点领域立法,推动将管资本有关要求体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中。及时开展文件清理,修改废止与中央精神不一致、与管资本要求不相符的国资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在基本方向和原则、履职重点和方式等方面符合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
(十七)改进工作作风,提升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做到对党忠诚,把加快自身改革、推进职能转变的实际行动作为检验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准。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调查研究,主动从企业角度考虑问题、推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企业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国资监管业务知识学习,注重实践能力提升,建设一支适应管资本要求、具备管资本能力、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国资监管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