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协合荆门龙泉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延期的批复
鄂发改审批服务[2019]275
荆门龙泉聚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协合荆门龙泉风电场项目核准文件延期的请示》(荆门龙泉风电〔2019〕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我委同意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协合荆门龙泉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7〕440号)的有效期延长1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1月21日,其它事项仍按鄂发改审批服务〔2017〕440号文执行。若项目在2020年11月21日前仍未开工建设,不得再申请延期。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