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支持新能源以及“走出去”的主要困难科技金融是为科技发展提供从形成、开发、生产至销售等全流程服务的金融制度、金融政策、金融工具与金融服务等体系。它还包括政府、市场、企业、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等主体。新能源是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九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中国目前有绿色金融、三农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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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与金融国际联盟执行理事长郭濂:运用科技金融手段 促进新能源"走出去"

2019-10-25 13:55 来源: 北极星电力网 

科技金融支持新能源以及“走出去”的主要困难科技金融是为科技发展提供从形成、开发、生产至销售等全流程服务的金融制度、金融政策、金融工具与金融服务等体系。它还包括政府、市场、企业、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等主体。新能源是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九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中国目前有绿色金融、三农金融、科技金融和消费金融等,但没有战略新兴产业金融。2016年,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其中从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和创新财税政策三个方面体现出金融财税政策对新兴战略产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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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019首届新能源产业投融资论坛暨项目对接会

一、科技金融支持新能源以及“走出去”的主要困难

(一)科技金融法律及制度体系不够完善。评价标准和评价制度不够健全;监管刚柔结合不足,问责不够精准;奖惩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对称及沟通机制不健全;实践主体和金融产品相对单调;覆盖范围较狭窄且地域不均衡;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等。

(二)科技金融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力度不够。由于新能源项目投资量大、投资周期长、市场风险相对较高,出于防范信贷风险或获取短期收益的考虑,部分银行对其贷款热情不高。

(三)部分风险资本对于支持新能源产业持谨慎态度。虽然很多风险投资机构把新能源作为重点关注产业,但受项目技术更新快、信息不对称、资本金来源不足、以及退出障碍等因素制约,部分风险投资机构对于投资新能源持观望态度,特别是对生物质能源等不够重视。

(四)科技资本市场制约了新能源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仍以股票和债券市场为主,虽然沪深股市已经形成了超过百家上市企业的新能源板块,但与新能源产业化发展所需的巨大资金需求相比缺口仍然很大,并且许多正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型新能源企业很难获得上市资格。而债券市场,尤其是科技债券和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目前,部分上市新能源企业由于股票质押等原因,资金链处于紧张状态。

二、以科技金融支持新能源“走出去”的初步建议

(一)运用创新思维构建“一带一路”科技金融。1、运用境外机构的境内账户(NRA账户)政策,为境外新能源投资企业开立境内账户,为其提供离在岸联动融资等特色离岸金融产品,便利跨境结算与投融资;2、依托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以人民币为计价、交易、结算货币的新能源跨境科技金融服务。3、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灵活运用抵押补充贷款(PSL)等政策工具;建立亏损准备金制度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4、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和抵质押品创新;5、积极支持新能源企业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6、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

(二)建立科技金融支持新能源平台。1、建立了企业走出去统保平台”,支持境外新能源企业投资统保,并通过财政给予新能源企业投保以保费补助;2、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合作,建立健全面向沿线国家的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3、与国内政策性金融机构、亚洲基础设施银行、金砖国家银行、丝路基金,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构建支持新能源“走出去”重大资金来源平台;4、构建沿线国家一体化的新能源创新产品技术交易信息平台。

(三)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1、以直接拔款(公共投资和转移支付)、税收减免或返还、财政贴息、事先补助、先征后补及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新能源高精尖技术的基础研发和应用研究;2、对新能源产品出口,实施“免、抵、退”相结合的政策;3、建立国际化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创新激励机制,协助新能源建立“走出去”发展基金,培育和发展支持新能源产业“走出去”的担保和中介服务机构;4、在科研、创新、知识产权 服务、产品、标准化、社保和贸易等环节给予支持。

(四)加大对新能源关键技术研发的扶持力度。加大对新能源研究部门和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试点、推广和商业化计划的扶持力度,使其做大做强、形成集群优势。金融机构也可通过创立投资基金、直接贷款、发行“科技金融债券”、“低碳金融债券”、开发“绿色信贷”产品等方式,将过去用在生产环节中的大量财政补贴转到高端基础理论、尖端创新应用科技研究方面。

(五)更加聚焦地支持新能源“走出去”。有的新能源技术需要独立研究开发,有的新能源技术需要以“引进—消化—吸收”为主;有的技术处于发展初期,有的则处于成长壮大期,需要针对不同的技术形态采取不同的金融支持方式。在区域上,建议重点向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的五省八市 以及低碳试点城市倾斜。

(六)加强沿线国家之间的新能源科技金融合作。一是推动沿线国家科技金融资源内部贷款、投资、债券、证券、租赁、保险等要素的互通;二是促进沿线国家开展新能源跨国科技及科技金融合作,提高科技金融资金流转效率,推进技术等要素市场互联互通,;三是开展沿线国家新能源金融风险防范合作。

(七)建立“引进来”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对于新能源企业从国外进口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吸引国外新能源科技企业到中国投资和设置新能源研发中心;对引进的新能源技术进行二次创新,科技金融要与绿色金融、财税政策相结合,给予金融优惠、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综合支持。

(八)为新能源企业的境外融资提供综合金融服务。1、科技金融要与贷款贴息、财政奖补、风险补偿、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引导基金等财税政策工具相结合,提升新能源企业境外融资以及资产或权益的评估和处置能力;2、试行为高科技新能源企业以境外资产和权益作为抵质押,、进行境外融资,实现“外保外贷”;3、与绿色金融相结合,实施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开展境外融资。

(九)以科技风险投资支持新能源科技“走出去”。1、在新能源企业初创时期,市场评估价值不高,如果此时风险投资出资占比太大,不利于发挥新能源企业的积极性。特别需要政府引导基金的投入;2、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鼓励境内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中国企业境外科技投资。3、政府适当支持风险投资,帮助民营新能源企业通过股权并购,在国际上获取知识产权、品牌、市场渠道。

(十)为新能源企业提供境外并购专项金融产品。1、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海外投资基金、对外并购基金(VC或PE),或提供境外投资专项贷款,支持新能源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境外资产和股权等抵质押融资方式;2、设立专门为民营科技企业境外投资需要,分领域、分类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对外并购基金;

(十一)加大对新能源产业园区的支持力度。发展境内外新能源产业园区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新能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产生更多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科技金融应当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二)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银团贷款。协力拓展沿线国家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及相关衍生金融工具等方式,最大程度地释放资金潜力。多措并举,提高优质新能源企业或项目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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