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三代核电首批项目试行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35号)规定,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海阳一期核电项目2×125万千瓦(1、2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51元(含税);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经商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海阳一期核电项目年度设计利用小时(机组平均可利用率93%,设计利用小时8146.8小时,对应发电量203.67亿千瓦时)以内上网电量部分执行政府定价,以外上网电量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