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机组许可情况
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兵团各师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许可证在规范电力企业运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原电监会9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和《2017年发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纪要》(资质函〔2017〕47号)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兵团各师电力公司及有关电力企业统计并网发电机组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情况。特别对所调管范围内未取得许可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发电机组)的情况进行全面统计。
二、除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的情况外,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方可并网发电。
三、未取得许可的自备电厂机组所发电量仅可自发自用,不得上网交易。
四、对不配合相关监管工作开展的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32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理。
请相关电网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尽快安排有关部门开展,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填报,务必保证填报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请于2019年5月13日19:00前将工作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1)报送指定工作邮箱,并于2019年5月23日19:00前将填报完成的电子版统计表(见附件2、3)和加盖公章后的纸质版统计表,同时报送新疆能源监管办资质管理处。
联系人:祁钰琴
电 话:0991-3631346(兼传真)
邮 箱:122693150@qq.com
附件:1. 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2. 新疆区域公用电厂统计表
3. 新疆区域自备电厂统计表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