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输配电获悉,日前,国家电网公司近年来组织开展配网协议库存及省公司二级采购目录招标采购联合资格预审工作,现就联合资格预审工作中涉及的申请人企业重大变化相关问题向各供应商提示,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资格预审项目申请人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事项的工作提示
各相关供应商: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近年来组织开展配网协议库存及省公司二级采购目录招标采购联合资格预审工作,现就联合资格预审工作中涉及的申请人企业重大变化相关问题向各供应商提示如下:
1、关于原申请人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破产等重大变化情况下的投标资格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据此,各供应商如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及时与相关物资品类的资格预审实施单位联系,并根据要求提供本企业重大变化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重大变化情况的说明、工商及税务部门提供的佐证认定文件及变更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文件),仅涉及更名的应提供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资格预审实施单位将根据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供应商由实施单位重新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对重大变化情况复核中涉及的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进行作废处理。
需特别提示的是,在资格预审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但未及时向资格预审实施单位履行告知义务或经复核未通过的供应商,将不具备参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组织的配网协议库存及省公司二级采购目录招标采购中相关物资品类的投标资格。
2、关于原申请人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参与投标的提示
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及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使其不在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除此之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招标文件中均对业绩、试验报告等项目的审核认定标准有其明确规定。
为此,特别提示涉及重大变化的相关企业,在参与后续招标采购投标中应高度重视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规范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合同业绩、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有权对不满足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予以否决处理。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
2019年3月
附表: 配网协议库存及省公司二级采购目录联合资格预审
预审实施单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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