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版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判决被告人郑小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6日11时许,三原县高渠乡丁留村新建北台区断电施工。被告人郑某某私用自备发电机发电,导致发电机发送的380伏电流倒送入施工线路,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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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男子自备发电机返送电致工人触电身亡获刑

2019-01-17 08:44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版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判决被告人郑小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6日11时许,三原县高渠乡丁留村新建北台区断电施工。被告人郑某某私用自备发电机发电,导致发电机发送的380伏电流倒送入施工线路,致使在该处7号电线杆上施工的工人张某某触电身亡。经陕西省三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符合电击死。

另查,事故发生后,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郑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0000元,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900000元且均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按照安全规定隔离发电电源,未使用发电机发电专用闸刀的情况下,私用自备发电机发电,导致发电机发送的380伏电流倒送入施工线路,致一名施工工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郑某某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适宜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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