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详情如下:
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披露2017年年报时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你公司在董事未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亦未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情况下,即于2018年4月26日披露了2017年年报。
二、临时公告披露不准确。2018年5月2日,你公司因2017年年报披露问题暂停股票转让。但你公司在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中,将股票暂停转让原因披露为“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未如实说明股票被暂停转让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