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日前发布《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其中涉及燃气轮机、清洁煤利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海洋风电、氢能燃料、核能利用与核退役、第四代核能系统等。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8〕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不设任务(或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并附指南要求的有关附件。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在受理项目预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对外磋商协调情况,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接到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对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对外磋商协调情况,选择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9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及附件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8:00至12月10日16:00。申报项目通过首轮评审后,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
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18年12月12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中信所170室,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58882171。
3. 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18年12月12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600室,邮编:100045。
咨询电话:010-68598010。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
科 技 部
2018年10月12日签发
2018年10月22日发布
附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 年度
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
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成运用国际国内创新资源、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与水平,全面推动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 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 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任务安排,按照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协议)要求和落实国家领导人外交承诺的任务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 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
一、专项总体目标和实施进展
本专项按照同发达国家、周边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等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不同特点分别细化任务部署。通过支持重大旗舰型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开展共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式全方位支撑科技外交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各项重点工作。通过加强统筹协调,集中科技创新合作资源,完善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的全链条政府间科技合作布局;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合作落实协议和承诺任务,确保国家科技领域外交主张、倡议和承诺落地,展示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通过科技创新合作推动构建全球创新合作网络,提升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重大共性问题能力,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2017 年,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署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双(多)边政府共识,本专项共支持了我同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墨西哥、塞尔维亚、欧盟、德国、希腊、以色列、蒙古、印度尼西亚、南非、埃及、金砖国家、芬兰、法国、比利时、英国、匈牙利、波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泰国、越南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的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推动开展了实质性科技创新合作,对于促进科技外交、推动开放创新、提升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能力、全面推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国际合作发挥了旗帜性、引领性作用。
2018 年,本专项继续支持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签署的有关政府间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各类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任务涉及政府间科技合作层面共同关注的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以及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重大挑战的有关问题等。针对政府间关注的重大议题和共同挑战,同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致力于共同推动解决有关问题,为新型大国关系注入科技特有内涵。以科技创新领域交流合作为先导,围绕互联互通和其他民生科技领域,推动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与周边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协同发展。积极参与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促进创新领域的多边科研和技术合作。推进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加速推动国内外大型研究基础设施开放共享。鉴于国家外交工作需要和本专项定位,对于2017 年度签署的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国家新近做出的重大外交承诺任务,本专项2018 年度指南一并予以支持。
2018 年第一批项目指南已于年初对外发布,支持我国与德国、英国、加拿大等11 个国家与国际组织开展政府间科技合作。
二、国别、领域和方向
经与有关合作方政府磋商议定,2018 年第二批项目将支持我国与19 个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开展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任务数273~281 项左右,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 年。具体要求如下。
1.1 中国和美国政府间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领域方向:农业、环境科学、医药卫生、能源、生命科学、应用物理、地球科学(含海洋、大气、地震科学)。
拟支持项目数:65 个项目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18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此项合作应已获得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在该领域的出资或出资承诺,申报人须提供美方合作伙伴已获得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出资或出资承诺的相关证明材料;2)每个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限推荐5 个中美政府间合作项目。
1.2 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政府间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美元首北京会晤主要共识与成果》(2014年)、《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合作议定书》(2009 年)及《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合作议定书修正案》(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领域方向:能源利用中与水相关的领域。
拟支持项目数:1 个项目。
共拟支持经费:4700 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根据2014 年《中美元首北京会晤主要共识与成果》,中美双方政府应于2016 至2020 年各自投入至少1250 万美元支持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能源利用中与水相关领域的合作。此次征集项目为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能源利用中与水相关的领域2019 至2020 年工作任务,项目申请单位应在2016 至2018 年任务的基础上申请2019 至2020 年经费及工作任务。
1.3 中国和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间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研究与创新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关于研究与创新合作的补充谅解备忘录》、《科技部-安大略省科技合作联合工作组2017 年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人工智能和机器人。
拟支持项目数:4 个项目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55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中外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2)中方合作团队中至少有一家企业参与;3)项目自筹经费不得少于项目总经费的50%;4)加方对口政府部门为加拿大安大略省研究、创新与科学厅(MRIS),项目管理部门为安大略省卓越中心(OCE),外方联系人:Angela Fong,联系方式:angela.fong@oce-ontario.org,申报网址(尚未开放申报):http://www.oce-ontario.org/programs/industry-academic-collaboration/ontario-china-research-and-innovation-fund-(ocrif)。
1.4 中国和乌拉圭联合实验室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教育文化部关于共建中乌联合实验室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大豆种质资源交换与优异基因资源挖掘,优质食用大豆新品种培育、检测,转基因大豆新品种选育、安全评价与应用。
拟支持项目数:1 个项目。
共拟支持经费:6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中外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2)乌方对口政府部门为乌拉圭教育文化部。
1.5 中国和德国政府间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教育和研究部关于在智能制造(工业4.0)和智能服务领域通过双边科技合作开发和推广创新方案的联合意向声明》。
领域方向:智能制造(工业4.0)。
(1)面向智能制造(工业4.0)的新型自适应生产系统:运用生产系统自适应模块化技术的客户特定生产解决方案和原型;用于复杂生产设施预测性维护的智能数据处理,安全可靠的无线传感器网络;系统集成关键技术测试床。
(2)面向智能制造(工业4.0)的高能效生产技术、生产机器和设施:生产技术、部件、机器和设施的能效测量方法;开发面向能效生产系统设计的信息管理系统;研究提高能效和防止损耗的解决方案;生产设施的动态过程能量恢复测量技术。
(3)面向智能制造(工业4.0)的智能生产服务系统设计: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孪生建模,生产透明化与实时动态虚拟仿真;智能工厂的一体化工程和运维系统, 信息安全与功能安全一体化设计;基于过程分析技术的智能生产解决方案。
拟支持项目数:3~4 个。
共拟支持经费:2500 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1)鼓励中小企业申报;2)为鼓励产学研结合,中德合作项目采取“2+2”合作模式,即中方至少一个科研机构和一个企业,且原则上企业应提供至少与其获得的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3)优先支持中德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合作伙伴单位;4)中德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5)德方联系人: Matthias Kautt , 电话: +49-160-8949330 , 电子邮箱:matthias.kautt@kit.edu。
1.6 中国和法国政府间产学研创新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法兰西共和国科技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与法国公共投资银行合作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人工智能和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环境和气候变化、航空航天。
拟支持项目数:8 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1000 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1)中法双方均由企业牵头申报项目,法方要求为中小企业,双方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参与,政府仅为双方企业提供资助,要求企业至少提供与其获得的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2)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3 年;3)双方合作单位须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合作文件;4)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科技部和法国公共投资银行提交申报材料,包含一份两页纸英文项目简介,单方申报项目无效;5)法方联系人:Mr.Maël M’Baye, 电子邮箱:mael.mbay@bpifrance.fr,Ms.Amina Zakhnouf,电子邮箱:amina.zakhnouf@bpifrance.fr。
1.7 中国和芬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与芬兰共和国国家技术创新局关于中芬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1. 互联网工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合作领域:(1)基于工业物联网大数据的智能工厂运行状态分析预测与优化技术。
主要内容:
——研究智能装备状态特征信息获取技术和大数据特征提取技术。
——研究基于智能算法的生产线效率优化分析方法,开发生产效率在线优化分析系统。
——研究机床、机器人等智能装备能耗模型,研发智能工厂能源综合管控优化技术研发,能源智能管理优化系统。
——研究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加工装备精度在线实时优化技术,提出基于大数据的误差在线补偿技术。
——研究基于加工装备运行状态监测的生产产品质量预测技术,开发产品质量预测。
(2)产品数据收集、分析、模拟、预测和优化技术以及大数据解决方案的应用。
主要内容:
——研究数据收集、分析、预测和优化解决方案和技术。
——产品大数据解决方案的应用。
2. 医药科学。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合作领域:
(1)分子免疫应答机制。
主要内容:
——城市和农村室内环境暴露对儿童过敏性疾病的分子免疫应答的机制研究。
——个人生物信息在个性化健康、疾病风险预测中的应用研究。
——基于智能手机使用的简便肺部监测、治疗优化及哮喘症状预测预防。
——针对防止病原体传播及空气质量改善的环境感染控制。
(2)人工智能辅助医疗保健。
主要内容:
——人工智能辅助数字病理学在肺癌精准诊疗中的应用。
——面向健康问题确认与治疗的用户症状信息快速准确医学分析研究。
——用于辅助神经病学医生日常决策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研究。
(3)大众健康。
主要内容:
——分析护理差距,评估不同疗法的相对有效性,如通过特定治疗改善心肌梗塞或中风情况下的预后评估。
——适用于任何诊所筛查各种眼疾的成像设备,如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和青光眼。
——适用于健身和监护的可穿戴技术。
3. 智慧和柔性能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合作领域:
(1)新型城镇能源互联系统规划和运行。
主要内容:
——新型城镇能源互联系统架构设计、建模,规划理论和方法研究。
——新型城镇能源互联系统运行优化方法与管理技术研究。
——面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高比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集成的能源互联系统关键技术研发。
——新型城镇能源互联系统示范应用。
以及:
——用户个体及群体能源消费特征分析和预测方法研究。
——多能市场架构、定价机制与交易模式设计。
——能源互联网技术经济评价理论与评价方法。
——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纳能力评估。
(2)混联电网的实时仿真与智能控制。
主要内容:
——通过电网调度运行镜像系统和仿真模型的自适应智能重构技术开发,实现混联电网的运行风险在线识别。
——通过混联电网安稳系统广域联调技术与应用,实现混联
电网安稳防御系统在线可视化闭环试验。
——混联电网控制系统的远程试验和实时闭环。
(3)高性能智能电网及网络自动化。
主要内容:
——面向高度数字化和需求响应的智能能源管理,及分布式能源生成的解决方案研究。
——质量高、服务持续而投入经济合理的网络自动化解决方案研究(相对于未优化网络)。
——面向显著减少维修费用(减少维护工作)、提高配电可靠性(减少电力线中断)的解决方案研究。
4. 智能交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合作领域:
(1)新能源汽车网联信息交互与服务关键技术研究。
主要内容:
——研发具备5G 特性和北斗高精度定位功能,车辆联网感知、预警和服务的一体化车载智能终端。
——新能源汽车多源信息端-云信息融合、网联信息安全、资源优化协调等技术及标准体系研究。
——驾驶行为动态辨识及危险预警、车辆工况监测和能耗实施优化管理、安全/生态驾驶一体化评价研究。
——集成本地实时计算和云端纵向计算的新能源汽车故障诊断体系研究。
——研发新能源汽车运行大数据分析与服务平台。
(2)多领域新能源汽车网联应用。
主要内容:
——新能源汽车多领域多源异构数据的信息融合、特征提取和深度分析技术研究。
——多领域、多应用模式新能源汽车协同运行的交通信息可信交互机制研究。
——研究网联与非网联车辆混行状态下车辆耦合机理、交通系统协同运行优化方法。
——区域拥堵热点主动调控、新能源汽车交通组织与控制协同优化技术研发。
——开发城市多模式交通系统联网协同管控平台。
(3)移动性服务的应用。
主要内容:
——建立连接多模式单峰系统应用的解决方案。
——研究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系统解决方案,实现多种交通运输方式顺畅无缝衔接。
——研究面向减少大城市交通拥堵的智能/人工智能系统解决方案,实现节能减排并节约出行时间。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科技部将提供2000 万元人民币左右支持中方项目单位,其中项目参与企业方应提供至少与其获得的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芬方单位由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提供对应资助。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原则上对参与项目的中小企业提供50%资助或70%贷款, 对大型企业提供40% 资助或50% 贷款。具体详见:https://www.businessfinland.fi/en/for-finnish-customers/services/funding/in-brief/。
其他要求:1)项目参与方须至少包括一家中方单位和一家芬方企业;2)鼓励产学研合作,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只接受在芬兰境内经营企业申报,科研机构可作为项目参与方;3)鼓励企业参与,鼓励多家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申报;4)中芬双方合作伙伴须优势互补、平等互利,项目各方投入力量要基本平衡;5)中芬合作单位要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6)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3 年,鼓励项目内双方人员合作交流;7)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8)中芬双方合作伙伴须同时提交一份联合项目计划,明确参与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与分工;9)芬方申报系统地址:https://www.businessfinland.fi/suomalaisille-asiakkaille/asiointipalvelu/ ,芬方联系人:Sebastian Johansson,电话:+358-29-50-55975,电子邮箱:sebastian.johansson@businessfinland.fi,Arto Mustikkaniemi,电话:+86-13810204014,电子邮箱:arto.mustikkaniemi@businessfinland.fi。
1.8 中国和欧盟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和欧盟科研创新总司关于依托共同资助机制实施2018-2020 年度中欧研究创新旗舰合作计划和其他类研究创新合作项目的协议》。
领域方向:
1. 新一代信息网络:5G 通讯技术、光通讯技术、处理器(CPU)技术、物联网技术、虚拟现实技术、量子计算、大数据技术。
2. 智能绿色制造:高档数控机床和智能机器人、电力装备、下一代半导体、增材制造、新能源装备、微纳制造、燃气轮机。
3. 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能源:清洁煤利用技术、海洋风电技术、智能电网技术、氢能燃料、电池技术、核能利用与核退役技术。
4. 先进有效、安全便捷的健康技术:生物制药、精准医疗、高性能医疗器械、重大传染病防治、抗生素耐药、再生医学、医疗大数据、医疗机器人、老龄化服务技术、中医药。
5. 海洋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深海油气、天然气水合物、深海作业。
6. 航天:航天装备、空间科学技术、卫星应用技术(小卫星及载荷技术)、遥感技术(深空探测、卫星成像、大气探测、月基观测)。
7. 新材料:石墨烯技术、纳米材料、高性能结构与复合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先进轻合金材料、先进功能与智能材料、催化材料。
8. 大科学装置科学研究。
9. 公共安全:灾害预警与处理、食品药品安全检测。
拟支持项目数:15 个项目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5000 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不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中国-欧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项目旨在支持中方参与优先领域内欧盟地平线2020 计划;2)项目申请人须与其欧方合作伙伴共同申请欧盟地平线2020 计划发布的2018 年度指南项目,其他年度项目不在本次征集之列;3)单个地平线2020项目只支持对应单个中方项目申请,对于参加同一地平线2020 项目的多家中方单位,应通过协商确定一家单位牵头提交一份中方申请书;4)中方申报单位须为其参与地平线2020 项目的正式合作伙伴,即列入地平线2020 项目“participants”名单;5)中欧双方应开展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科研创新合作;6)中方单位须提交其参与地平线2020 计划项目申请书的英文版,及其中项目预算及中方单位参与研究内容的中文翻译,并确保地平线2020 项目整体预算中包括中方单位预算,中方单位提交科技部的项目申请中预算不超过地平线2020 项目中的中方单位预算,研究内容应包括英文申请书中的中方参与研究内容;7)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3 年;8)欧方项目安排请查询具体领域2018-2020 工作方案:https://ec.europa.eu/programmes/horizon2020/en/what-work-programme,上述9 个领域在地平线2020 计划中对应指南的参考列表:https://cloud.189.cn/t/RJVzEbNfqeie,中欧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整体方案http://ec.europa.eu/research/participants/data/ref/h2020/other/hi/h2020_localsupp_china_en.pdf,中欧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常见问题:http://ec.europa.eu/research/iscp/pdf/most_faq_cfm_en.pdf,欧方联系方式:Delegation-China-Scitech@eeas.europa.eu。
1.9 中国和意大利政府间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意面向2020 的科技创新合作战略规划》、《中意科技合作联合项目征集指南(2019-2021)》。
领域方向:人工智能(脑启发人工智能、智慧城市);天体物理相关技术;创新生物医学设备与药理学(医用机器人、组织工程、新疗法、神经退行性疾病和个体化医学);生物质转化为能源和其他附加值产品的创新过程。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执行期为3 年;2)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中意双方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3)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否则双方须另行签署专门知识产权协议;4)鼓励多家单位参与和产学研结合;5)意方咨询电子邮箱:dgsp-09bandi2@esteri.it。
2.0 中国和捷克联合研发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捷克共和国教育、青年和体育部关于共同支持联合研发的谅解备忘录》、《中捷科技合作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例会议定书》。
领域方向:
1. 材料科学(生物材料、纳米材料等);
2. 能源科学技术(包括新能源发展、清洁煤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3. 环境科学技术(包括环境保护工程、水资源管理等);
4. 机械工程(包括轨道交通、航空航天制造等);
5. 食品科学技术(包括食品加工技术、食品安全等);
6. 天文学(包括天体测量学等);
7. 生物学(包括分子生物学、生物技术等);
8. 医学(包括健康和医学技术、现代医疗、中医学和中药学等);
9. 其它,包括电子与通信技术、核科学技术、遥感技术、畜牧、兽医科学、农学与农业技术、农业环境保护、鱼类养殖等。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16 个项目。
共拟支持经费:不超过32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实施期限3 年;2)项目申报采取“2+2”合作模式,即中方项目参与方须至少包括一家中方企业和一家科研机构、捷方项目参与方至少包括一家捷方企业和一家科研机构。项目牵头单位既可以为企业,也可以为科研机构。3)项目中外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4)捷方联系人:捷克教育青年体育部Zbynek Vedral 先生和JanaKolarikova 女士,电话:+420-234-811-185,+420-234-811-189,电子邮箱:zbynek.vedral@msmt.cz,Jana.kolarikova@msmt.cz。
2.1 中国和白俄罗斯联合研发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联合资助中白科技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电子学、信息通讯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工程技术、能源和能效、交通运输工程、化学技术和生物技术、农业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不少于20 个项目。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1)实施期限2 年;2)项目中白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3)白方联系人信息:Липницкая Наталья Георгиевна女士,电话:+375-17-294-9273,电子邮箱:Lipnitskaya@gknt.gov.by。
2.2 中国和日本科技联委会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第15 届中日科技联委会会议纪要》。领域方向:信息、能源和生物医药。
拟支持项目数:30 个。
共拟支持经费:9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鼓励企业参与,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发。2)申报阶段日方不需申报,但立项前日方合作伙伴须向日本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中国二课提交合作项目说明。日方联系人:日本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中国二课池田好宏,电话:+81-3-5510-8439,电子邮箱:yoshihiro.ikeda@mofa.go.jp。
2.3 中国和韩国政府间大型产学研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与韩国科技信息部关于2019 年实施产学研联合研究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生物技术、信息通信、新能源。
拟支持项目数:2 个。
共拟支持经费:18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2)中方合作团队中至少有一家企业参与;3)韩方联系人:韩国研究财团Yun Sook KIM,电话:+82-2-3460-5702 , 电子邮箱:kkimys@nrf.re.kr , 网址:http://msit.go.kr。
2.4 中国和韩国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与韩国科技信息部关于2019 年实施政府间科技联合研究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生物技术、信息通信、新能源、医疗医学、航空航天。
拟支持项目数:6 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3)韩方联系人:韩国研究财团Yun Sook KIM , 电话: +82-2-3460-5702 , 电子邮箱:kkimys@nrf.re.kr, 网址:http://msit.go.kr。
2.5 中国和韩国政府间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与韩国通商产业能源部关于2018 年实施政府间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的纪要》。
领域方向:
1. 产业应用技术领域:新一代半导体、电动车、智能船舶、物联网家电、机器人、生物健康、航空无人机、高端消费品、高端材料、增强现实(AR)和虚拟现实(VR)、新一代显示器。
2. 能源领域:可再生能源、智能电网、能源效应、能源需求管理、电子开关转换系统(ESS)。
拟支持项目数:8 个(产业应用技术领域5 个,能源领域3 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牵头单位须为企业;2)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3)韩方联系人: 韩国产业技术振兴院Sung Won Kim , 电话:+82-2-6009-4323,电子邮箱:swkim01@kiat.or.kr,网址:http://kiat.or.kr。
2.6 中国和巴基斯坦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巴科技合作联委会第18 次会议议定书》。
领域方向:新兴信息通信领域(包括网络安全、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机器人、先进材料和纳米科学、可再生能源技术、冷库技术、耐热基因和杂交种子技术、旱地农业和水资源、草药。
拟支持项目数:10~15 个。
共拟支持经费:15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2)巴方联系人:巴基斯坦科技部国合司Kuhammad Zafar Iqbal,电话:+92-051-9202682,电子邮箱:zafarasa@gmail.com,网址:http://most.gov.pk。
2.7 中国和伊朗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与伊朗科技副总统办公室关于实施联合研究计划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领域不限。
拟支持项目数:3~5 个。
共拟支持经费:5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2)伊方联系人:伊朗科技副总统办公室Ebrahim Shafeepour,电话:+98-9126877536,电子邮箱:e.shafeepour@isti.ir,网址:http://en.isti.ir。
2.8 中国和蒙古国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蒙科技合作联委会第3 次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农业、畜牧业、生物技术、环境保护、矿产开发、
信息技术、人工智能。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
共拟支持经费:15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2)蒙方联系人:蒙古教育文化科学体育部科技政策司Bat-Erdene Batrinchin , 电话:+976-51-263181 , 电子邮箱:baterdene@mecs.gov.mn , 网址:http://www.mecss.gov.mn。
2.9 中国和南非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南非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中国科技部和南非科技部关于2018 年度联合研究项目的备忘录》。
领域方向:生物技术与农业、传统医药学、可再生能源、古人类学/考古学、水资源。
拟支持项目数:15 个。
共拟支持经费:15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2)南非方面联系人:Ms.Nombuso Madonda,电话:+27-0124814285,电子邮箱:nombuso.madonda@nrf.ac.za。
3.0 中国和南非政府间联合研究旗舰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南非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中国科技部和南非科技部关于2018 年度联合研究项目的备忘录》。
领域方向:天文学大数据。
拟支持项目数:1 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2)南非方面联系人:Ms.Nombuso Madonda,电话:+27-0124814285,电子邮箱:nombuso.madonda@nrf.ac.za。
3.1 中国和南非共建联合研究中心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南非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中国科技部和南非科技部关于共建联合研究中心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科技部和南非科技部关于2018 年度联合研究项目的备忘录》。
领域方向:矿业、林业。
拟支持项目数:2 个。
共拟支持经费:14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2)南非方面联系人:Ms.Nombuso Madonda,电话:+27-0124814285,电子邮箱:nombuso.madonda@nrf.ac.za。
3.2 中国和埃及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和埃及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部关于建立科技合作联合资助计划的谅解备忘录》、《中埃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第7 次会议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可再生能源、水、食品与农业、卫生。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15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2)埃方联系人:Dr.Emad Hegazi,电子邮箱:emad.hegazi@stdf.org.eg。
3.3 第四代核能系统国际论坛(GIF)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第四代核能系统国际论坛(GIF)宪章和框架协定》、《超高温气冷堆核能系统国际研发合作系统安排》、《超临界水冷堆核能系统国际研发合作系统安排》。
领域方向:超高温气冷堆核能系统相关石墨材料研发,以及高温金属材料性能及分析方法;超临界水冷堆核能系统材料与化学研发;超临界水冷堆核能系统热工水力与安全研发。
拟支持项目数:3 个。
共拟支持经费:25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执行期为3 年;2)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团队应与合作外方已签署具体的项目合作协议或意向,并参加了GIF 系统安排下项目安排的相关工作,服从国家对GIF 国际合作的总体安排及协议要求;3)前期已支持过的项目本次暂不再支持。
3.4 金砖国家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金砖国家科技创新框架计划方案》及其《实施计划》。
领域方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能效,包括半导体照明;生物技术与生物医药,包括人类健康与神经科学;海洋与极地科学技术;地理空间技术及其应用;信息技术与高性能计算;航空。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20 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 年;2)合作方应包括来自其余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中的至少两国;3)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在金砖国家征集项目秘书处提交的联合申请表格及确认编号;4)因秘书处指南尚未发布,待发布后,将在科技部官网及科技部合作司官网转发相应通知,请申请金砖国家合作项目的申请者及时关注并按期提交申请。
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 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
重点专项2018 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
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1958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 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5)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7 年9 月30 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 本重点专项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请参见有关国
别(地区、国际组织)的具体指南说明。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林茜妍、辛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