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6号)文件精神,经企业自愿申请、各市工信局推荐,我委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经经信委9月21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拟认定第一批符合条件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10户。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材料上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
联系人:自治区经信委电力运行处马磊
联系电话:0951-6038555
邮箱:jxwdlc@163.com
附件:第一批拟认定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名单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