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核安全局发布关于批准大亚湾及岭澳核电站乏燃料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第二版)的通知,全文如下:
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大亚湾及岭澳核电站乏燃料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第二版)的请示》(清原安发〔2018〕13号)收悉。
我局于2017年批准你公司《大亚湾及岭澳核电站乏燃料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国核安发〔2017〕331号)。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大亚湾及岭澳核电站乏燃料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第二版)》(以下简称《报告书》),你公司申请增加高燃耗乏燃料组件运输。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的各项承诺和运输方案实施大亚湾及岭澳核电站乏燃料运输活动。你公司作为乏燃料运输活动的托运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乙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良),应承担乏燃料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责任。
二、你公司采用NAC-STC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号:CN/005/B(U)F-96(NNSA-I))实施乏燃料组件运输。单次最多运输3个货包,年最多运输3次。
三、乏燃料组件运输应满足NAC-STC乏燃料运输容器装载限值和乏燃料接收贮存限值要求。
四、运输活动实施前,你公司应委托启运地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对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五、每次运输活动实施前,你公司应报告我局。
六、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核与辐射事件或事故,应及时报告我局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七、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和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对本单位产生乏燃料的运输安全负有连带责任。
八、本批准不免除你公司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运输法规要求的责任。
九、本批准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十、本批准生效之日起,国核安发〔2017〕331号文件废止。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6月15日
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南、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岭东核电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