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整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批复了6个电力项目,其中,火电项目2个、水电项目4个。分别为新疆伊犁库克苏河哈拉军水电站工程、新疆大石峡水利枢纽工程、国电库尔勒235万千瓦热电联产工程配套灰场变更项目、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新疆达坂城---托克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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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保厅批复6个电力项目:火电项目2个、水电项目4个

2016-12-23 15:49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批复了6个电力项目,其中,火电项目2个、水电项目4个。分别为新疆伊犁库克苏河哈拉军水电站工程、新疆大石峡水利枢纽工程、国电库尔勒2×35万千瓦热电联产工程配套灰场变更项目、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项目生活 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新疆达坂城---托克逊白杨河流域(含上游3条支流)水电开发规划、新疆拜城县卡普斯浪河上游河段水力发电规划。详情如下:

1、新疆伊犁库克苏河哈拉军水电站工程

关于新疆伊犁库克苏河哈拉军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新疆伊犁特克斯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申请对新疆伊犁库克苏河哈拉军水电站工程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特水电〔2016〕014号)及附送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厅组织伊犁州环保局、特克斯县环保局等相关单位于2016年11月20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新疆伊犁库克苏河哈拉军水电站位于特克斯县境内的库克苏河上,哈拉军电站引水渠首位于库什塔依电站的尾水渠上,距离库克苏河入特克斯河汇合口约18.24千米,电站厂房距离汇合口约8千米,距离其上游库什塔依电站厂房直线距离约7.5千米,距特克斯县城约20千米,距离伊宁市131千米。哈拉军电站装机容量38兆瓦,保证出力3.16兆瓦,多年平均发电量1.48亿千瓦/小时。水电站工程等级为Ⅳ类工程,工程规模为小(1)型。电站引水渠首、引水渠、暗渠、压力前池、引水隧洞、调压井、压力管道、电站厂房、尾水渠等主要建筑物为4级建筑物,输水槽、排洪涵洞、过洪渡槽、交通桥等次要建筑物为5级建筑物。工程总投资464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01.94万元。

该工程于2012年6月开工建设,2014年10月完工,2015年3月,自治区环保厅同意该工程投入试运行。2016年9月新疆普京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验收监测及调查工作。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施工期间严格限制施工活动范围。堆渣场采取浆砌石挡墙进行防护,料场区将表土单独堆放,表土后期用于尾水渠周围绿化覆土。施工完毕对渣场顶面、坡面覆土、临时生产生活区和临时道路进行土地平整,并撒播草籽进行植被恢复,在永久道路两侧种植了防护林,在尾水渠穿过农田段的一侧布置了防护林带。对工程管理区进行了绿化。

(二)对5#施工道路两侧山体进行人工拍实,避免两侧山体滑坡,在施工结束后,对5#施工道路和施工扰动的山坡表面进行植被恢复,使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减缓了工程建设对景观的影响。

(三)为减缓工程建设对土著鱼类造成的影响,建设单位与恰甫其海水利枢纽鱼类增殖保护站签订了鱼苗采购协议,2016年5月,在哈拉军引水渠渠首以下减水河段投放新疆裸重唇鱼、斑重唇鱼各2000尾左右,电站尾水入河点以下河段投放新疆裸重唇鱼、斑重唇鱼各6000尾左右。

(四)施工期间,采用混凝沉淀法对砂石加工废水进行处理,含油废水经过除油、沉淀处理;生活营地生活污水采用防渗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污)水用于各施工工区洒水降尘。水电站管理区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SEJ一元化污水处理后,用于管理区的绿化。

三、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新疆普京检测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伊犁库克苏河哈拉军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目前,新疆伊犁库克苏河哈拉军水电站施工区共撒播草籽面积17.01公顷,施工迹地内植被已得到初步恢复。

哈拉军引水渠首附近,植被存活率约80%,高度在3-30厘米之间,植被盖度约60%。渠线桩号1+098处(减水河段右岸),植被存活率约50%,高度在50-1000厘米之间,植被盖度约30%。

哈拉军厂房附近,植被存活率约80%,高度在30-70厘米之间,植被盖度约60%。5#施工道路附近山坡表面进行植被恢复,植被存活率约70%,高度5-15厘米之间,盖度约30%。2#施工生产占地区,植被存活率约50%,高度在5-10厘米之间,植被盖度约30%。3#弃渣场占地区,植被存活率约40%,高度在5-15厘米之间,植被盖度约15%。

建设单位于2016年5月底进行了第一次鱼类增殖放流。

(二)2015年3月-2016年9月试运行期间,哈拉军水电站生态基流下泄量均满足环评要求。

(三)89位被调查者中,74位对项目的环保工作表示满意。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环保要求

新疆伊犁库克苏河哈拉军水电站工程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的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保措施,试运行期间未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经验收合格,同意该项目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尽快安装生态流量仪器,确保河道下泄水量满足生态用水要求。加强弃渣场、料场等绿化、生态修复设施的后期管护,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周边环境污染源防治。落实保护鱼种增殖放流计划,做好增殖放流效果的跟踪监测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请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伊犁州环保局、特克斯县环保局做好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9日

2、新疆大石峡水利枢纽工程

日前,环保部对新疆大石峡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据了解,大石峡水利枢纽工程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河支流库玛拉克河中下游大石峡峡谷出口处。工程开发任务是在保证向塔里木河干流生态供水目标实现的前提下,以灌溉为主,结合防洪、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规定,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的基础上,通过水库调蓄,向塔里木河多年平均供水34.20亿立方米。拦河坝为混凝土面板砂砾石坝,最大坝高247米,水库总库容11.74亿立方米,正常蓄水位1700米,相应库容11.48亿立方米,具有不完全年调节能力。建设坝后式电站,总装机75万千瓦。

环评审批文件显示,该项目列入《南疆水资源利用和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新疆阿克苏河支流库玛拉克河河段水电规划》,符合《新疆阿克苏河支流库玛拉克河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要求。

新疆大石峡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将对下游水文情势、水生生态和陆生生态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环保部认为,在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同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强化流域水资源管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落实分层取水措施,减缓低温水影响;做好水生生态和陆生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环境保护、生活垃圾处置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目前,阿克苏区内农业用水挤占生态用水现象突出,造成库玛拉克河协合拉枢纽以下河段10月至翌年5月断流,阿克苏河尚未实现向塔里木河多年平均供水34.20亿立方米的目标。需进一步加强对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强化协合拉枢纽引水管理,同时通过农业高效节水,适当压减供水区灌溉面积并对灌区各引水口实行引水总量控制,杜绝超额引水。

针对流域内鱼类保护,该项目将于截流前完成鱼类栖息地、鱼类增殖站等补救措施,蓄水前建成过鱼设施。在小石峡坝下布设集运鱼系统,一并解决小石峡与大石峡两座大坝对鱼类的阻隔影响。将支流铁米尔苏河约60公里河段划为鱼类栖息地,不再开发,并开展长期水质、水生生态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

3、国电库尔勒2×35万千瓦热电联产工程配套灰场变更项目

国电库尔勒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关于审批<国电库尔勒2×35万千瓦热电联产工程配套灰场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电库尔勒函〔2016〕22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电库尔勒2×35万千瓦热电联产工程位于库尔勒市城区东南约14千米,项目配套建设的灰场设计方案位于厂址东北6千米,占地约10.4万平方米。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7月下达了《关于国电库尔勒一期(2×350MW)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2〕176号)。

二、根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国电库尔勒2×35万千瓦热电联产工程配套灰场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变更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变更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6〕160号)及巴州环保局对《变更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巴环评价函〔2016〕144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厅原则同意国电库尔勒2×35万千瓦热电联产工程配套灰场位置变更,即灰场位置由电厂厂址东北侧6千米,占地10.4hm2,调整到电厂厂址东南偏南约2千米,工程占地面积12.9hm2。变更后灰场选址符合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且环境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现状无居民点等人群集中分布区。灰场工程内容主要由初期灰坝、灰场内外排水系统、灰场底部防渗层、堆灰作业设备、运灰道路、防风绿化带及灰场管理站等构成。

三、该项目其它工程内容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仍按环保部《关于国电库尔勒一期(2×350MW)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2〕176号)执行。

四、你公司应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严格按该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6日

4、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项目生活 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乌鲁木齐市京环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审批〈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乌京环发〔2016〕29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建设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乡,距离乌鲁木齐市中心约30公里,距离米东区中心约18公里,距离米东化工园区约10公里,位于柏杨河乡东侧约5公里的山谷中。本项目建设规模为生活垃圾处理量6000吨/天(焚烧量4800吨/天),分两期建设,其中近期规模为4500吨/天(焚烧量3200吨/天),配置建设5条800吨/天生活垃圾焚烧生产线(四用一备)和2×30兆瓦凝汽式汽轮机+2×30兆瓦空冷发电机组,远期新增两条800吨/天生活垃圾焚烧生产线和1台30兆瓦凝汽式汽轮机+1台30兆瓦空冷发电机组;锅炉房设置4台71.9吨/天、400℃蒸汽锅炉;配套建设供排水、供电、消防、循环冷却水、化学水处理系统;同时新建原生垃圾仓,成品垃圾池及消石灰、活性炭、水泥、飞灰贮仓。项目采用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炉,总装机容量90兆瓦。近期年发电量为4.747×108千瓦时,远期年发电量为6.230×108千瓦时。项目占地面积17039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7515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32737.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372.87万元,占总投资的10.8%。

根据新疆金天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6〕258号)以及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初审意见(乌环评函〔2016〕77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定期洒水、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并及时处理、物料覆盖堆放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酸性气体采用“炉内喷钙+循环流化法”二级脱酸组合工艺处理,氮氧化物采用“优化燃烧+脱酸处理+SNCR”组合工艺处理,一氧化碳采用优化燃烧方式控制,重金属采用“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组合工艺处理,二噁英采用“优化燃烧+烟气急冷+活性炭喷射”组合工艺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对卸料大厅、预处理、垃圾坑产生的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和焚烧分解措施,确保恶臭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改扩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项目周边规划控制,项目10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循环冷却水、机泵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厂内回用;垃圾渗滤液排入厂内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回用。

渗滤液收集池、污水处理站各水池等构筑物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渗漏对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三)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工作。垃圾焚烧飞灰经厂内固化+稳定化处理后,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进行填埋处理;垃圾焚烧残渣综合利用。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音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检修生产设备和各项环保设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避免非正常工况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事故对环境造成污染。按照规定安装烟气在线自动连续监控设施。

(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三、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二氧化硫510.84吨/年、氮氧化物1157.9吨/年。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乌鲁木齐市环保局、米东区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乌鲁木齐市环保局、米东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24日

5、新疆达坂城---托克逊白杨河流域(含上游3条支流)水电开发规划

新疆润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新疆达坂城---托克逊白杨河流域(含上游3条支流)水力发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报告》(新润发〔2016〕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出具的《关于新疆达坂城---托克逊白杨河流域(含上游3条支流)水电开发规划事宜的复函》,我厅决定在白杨河流域综合规划未批准实施前,暂不受理《新疆达坂城---托克逊白杨河流域(含上游3条支流)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2日

6、新疆拜城县卡普斯浪河上游河段水力发电规划

新疆海惠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新疆拜城县卡普斯浪河上游河段水力发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新海字〔2016〕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对新疆拜城县卡普斯浪河上游河段水力发电规划有关建议的函》(新水函〔2016〕50号),水利厅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划进行了初审,认为3闸1级的开发方案不具备开发条件,时机不成熟,在现有水电工程技术条件下,电站运行存在较大风险。鉴于目前水力发电规划方案不明确,开发合理性不充分,并依据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我厅决定不予通过《新疆拜城县卡普斯浪河上游河段水力发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开发方案确定,并对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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