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发改委印发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全文附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就《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及有关指标体系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制定印发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提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问中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这个《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张勇:资源环境生态问题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瓶颈制约,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增加了很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质量指标。
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如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目标任务有没有实现,老百姓在生态环境改善上有没有获得感,需要一把尺子来衡量、来检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中央将《办法》列入了改革工作要点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说明这项工作十分重要,也十分紧迫。《办法》的出台:
一是有利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的情况反映出来,有利于加快构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更加全面地衡量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特别是发展的绿色化水平。
二是有利于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形成正确的政绩观。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就是要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改变“重发展、轻保护”或把发展与保护对立起来的倾向和现象。
三是有利于加快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约束和导向,可加快推动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为确保实现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记者:《办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张勇:《办法》主要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进行制度规范,在指标设置上突出人民群众获得感,在结果应用上体现严的要求,具体来看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方式、主体、对象、内容、时间及结果应用、组织协调、能力保障等进行制度规范,作出6个方面、共21条具体规定,发挥评价考核“指挥棒”作用,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责任。
二是采取评价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重在约束、评价重在引导,可以各有侧重地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在指标设计中提高了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程度等反映人民群众获得感指标的权重,引导地方党委和政府把绿色惠民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是强化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体现“奖惩并举”。
记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基本思路是什么,评价考核工作将如何开展?
张勇:《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采取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最严格耕地保护等现有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的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五年考核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主要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
记者: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制定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您能否能就这两个体系作一介绍?在设计上主要有哪些考虑?
张勇: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分别作为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的依据。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含考核目标体系中的主要目标,增加有关措施性、过程性的指标,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共56项评价指标,采用综合指数法测算生成绿色发展指数,衡量地方每年生态文明建设的动态进展,侧重于工作引导。同时五年规划期内年度评价的综合结果也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考核目标体系,以“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为主,体现少而精、避免目标泛化,使考核工作更加聚焦。在目标设计上,按照涵盖重点领域和目标不重复、可分解、有数据支撑的原则,包括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事件等5个方面,共23项考核目标;在目标赋分上,对环境质量等体现人民获得感的目标赋予较高的分值,对约束性、部署性等目标依据其重要程度,分别赋予相应的分值;在目标得分上,体现“奖罚分明”、“适度偏严”,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按照超额比例进行加分,对3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考核目标体系主要是针对“十三五”时期,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记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实行五年一考核,为什么不采取每年一考核?
张勇:采取五年考核而不是年度考核,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考核目标主要是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目标期限为五年,考核时间与目标期限保持一致;
二是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是一个较长的累进过程,以五年为期进行考核,能够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三是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开展,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换届时间比较接近,也有利于考核结果应用。
记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是综合性的考核,可否替代现有的专项考核?
张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现有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目前不替代专项考核,主要考虑:
一是现有资源环境专项考核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开展方式、方法、时间等差异较大,一时还难以通过综合性的考核完全替代;
二是党中央、国务院之前已对有关专项考核均有明确规定,继续开展专项考核有利于保持相关工作的深入推进,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形成有力的支撑;
三是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不进行现场考核,以减轻地方负担。
记者:我国各地区的情况不一、差异很大,评价考核工作对此是怎么考虑的?
张勇:《办法》在强调各地区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的同时,也对差异化考核进行了考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目标分解上,《办法》要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到各省、区、市;
二是在结果应用上,今后将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时,会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区位特点和发展定位,予以差别对待。
记者:对《办法》的贯彻实施有哪些考虑,以保证达到预期的效果?
张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综合性、系统性很强,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协调配合,按照“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的精神,抓好办法的落实。
一是科学分解目标。“十三五”规划《纲要》等文件确定了到2020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各有关部门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和差异,已经或正在将考核目标分解下去,使各地区既有压力、又有动力,通过努力来实现“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二是抓好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统计局等部门将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跟踪《办法》推进落实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建议,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考核目标体系。
三是强化结果应用。评价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能不能得到发挥,关键在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省、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在结果应用上体现“奖惩并举”。
前不久,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会议在浙江省湖州市召开,张高丽副总理出席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并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指明方向。我委正在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将联合有关部门抓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引导和约束各地区自觉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6]2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环境保护厅(局)、组织部,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制定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2.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国家发改委
国家统计局
环境保护部
中央组织部
2016年12月12日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