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统计局、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测绘地信局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方法(试行)》)包括总则、陆域评价、海域评价、集成评价、成因解析及政策预研和附则6章,明确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基本概念,提出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的指标体系、指标算法与参考阈值、集成方法与类型划分、超载成因解析及政策预研分析方法等技术要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提供了技术指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参照《技术方法(试行)》,抓紧组织开展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试评价工作,科学评价、精准识别承载能力状况,分析超载成因,开展限制性政策预研,形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修改完善技术方法的意见建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各地要结合试评价工作,加强机制体制创新,探索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研究建立对超载地区的预警提醒、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推进监测预警的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根据监测网络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实际,选择重点地区上下联动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价工作,逐步推动监测预警全国全覆盖,并同步探索对超载地区的预警提醒制度,构建监测预警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