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福建省核准7个电力项目,项目分别为: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宁德虎贝风电场项目,泉惠石化工业区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煤码头工程项目,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泉惠石化工业区热电联产工程项目,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等。
1.永泰抽水蓄能电站
福建永泰闽投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的请示》(永抽综﹝2016﹞31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永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满足我省核电集中投产后电网调峰需求,提高电网运行安全可靠性,根据2011年国家能源局《关于福建省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有关事项的复函》(国能新能[2011]154号),同意建设永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单位为福建永泰闽投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福州市永泰县白云乡凤际村、岭下村、陈家村、白云村、寨里村、樟洋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电站装机容量为4×300MW,电站枢纽工程主要由上水库、下水库、输水发电系统等建筑物组成,上水库和下水库总库容分别为905.5万m3和1265万m3,正常蓄水位分别为657.00m和225.00m,死水位分别为637.00m和203.00m。
四、项目总投资约673045万元,其中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福建永泰闽投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永泰县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1%,永泰县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下阶段,按照核抽一体化要求,引入福清核电参股建设。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49447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永泰县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樟村选字第350125201500027号)、省国土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闽国土资[2016]预006号)、福州市环保局《关于福建永泰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榕环保评[2016]54号)、福州市环保局《关于福建永泰抽水蓄能电站500kv开关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榕环保评[2016]48号)福建省水利厅《取水许可申请书》(闽申[2016]第05号)、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闽水建规字[2016]6号)、省移民局《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的意见》(闽政移函[2016]17号)、永泰县政府《关于同意<福建永泰抽水蓄能电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确认函》(樟政函[2016]110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认真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做好招投标工作。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建永泰闽投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报来的《福建永泰抽水蓄能电站节能评估报告》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49447吨标准煤。
二、请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三、请福州市发改委、永泰县发改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四、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审。
2.宁德虎贝风电场项目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6〕95号
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宁德虎贝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蕉城闽电新能源综发〔2016〕1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适应区域负荷发展需要,同意建设宁德虎贝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宁德市蕉城区虎贝镇、洋中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6万千瓦。
该项目已列入福建省2016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闽发改能源﹝2016﹞251号)。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WC1607350902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55001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453.75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核准宁德虎贝风电场项目的意见》(宁发改投资〔2016〕38号)、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900201600018号)、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宁国土资〔2016〕预22号)、宁德市环保局对项目出具的审批意见(宁市环监〔2016〕表4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德虎贝风电场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德虎贝风电场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的宁德虎贝风电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二、该项目建设规模为6万千瓦,投产后年综合能耗约为电能360.87 万千瓦时、汽油6.96吨,折合标准煤约为453.75吨。
三、该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为3.507×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主要工序单耗为3.249×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单位产值能耗为70.07千克标准煤/万元。综合场用电率为2.71%。
四、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表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五、请宁德市发改委、蕉城市发改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3.厦门抽水蓄能电站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6〕93号
福建厦门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
报来《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的请示》(厦蓄工程﹝2016﹞38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厦门抽水蓄能电站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满足我省核电集中投产后电网调峰需求,提高电网运行安全可靠性,根据2011年国家能源局《关于福建省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有关事项的复函》(国能新能[2011]154号),同意建设厦门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单位为福建厦门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汪前村、五峰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电站装机容量为4×350MW,电站枢纽工程主要由上水库、下水库、输水发电系统等建筑物组成,上水库和下水库总库容分别为1024万m3和1015万m3,正常蓄水位分别为867.00m和306.00m,死水位分别为842.00m和275.00m。
四、项目总投资约866396万元,其中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福建厦门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股东: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和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70%,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3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8万吨标准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以发改办环资[2014]1512号文出具了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212201602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4]148号)、省环保厅《关于批复福建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闽环保评[2013]67号)、福建省水利厅《取水许可申请书》(闽申[2016]第06号)、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闽水建规字[2016]7号)、省移民局《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报告的审核意见》(闽政移函[2016]32号)、厦门市委维稳办《关于对福建厦门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的意见》(厦委稳办[2013]8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认真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做好招投标工作。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2日
4.泉惠石化工业区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煤码头工程项目
闽发改网交通函〔2016〕58号
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你司《关于请求核准泉惠石化工业区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煤码头工程的请示》(CRPTP-FJ/L.1.3/16-65)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泉惠石化工业区超超临界热电联产一期项目已经核准建设。为保障该电厂用煤需要,促进泉惠工业区临港产业发展,同意建设惠石化工业区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煤码头工程。码头定位为公用码头,优先服务热电联产项目,兼顾服务泉惠工业区。
项目单位为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岛作船泊位及二期预制场地,码头二二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泉州惠安县,选址于湄洲湾港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外1#泊位,项目建设符合湄洲湾港总体规划修编。
三、新建1个5万吨级散货泊位(水工结构按7万吨级设计)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设计年通过能力585万吨;同步建设5万吨级进港连接航道6.5公里。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为91657万元,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单位筹措解决。
五、项目已按国家用能和节能的标准规定编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并经我委审查(审查意见附后)。请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切实做好节能工作。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评估报告提出对策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七、项目单位须严格执行环保、海洋、海事部门等批复意见,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加强疏浚、吹填施工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通航安全等各项措施。
八、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泉规函〔2015〕31号)、泉州市国土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泉国土预〔2016〕10号)、泉州市海洋渔业局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泉海渔函〔2015〕79号)、泉州市环保局出具的环评报告书的批复(泉环评函〔2016〕6号)、福建海事局出具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审查意见(闽海通航〔2015〕45号)、惠安县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惠政文〔2016〕1号)、节能报告表及专家组审查意见。
九、项目建设工期24个月。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请项目单位据此核准文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开工建设,并将项目开工和建设的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泉惠石化工业区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煤码头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惠石化工业区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煤码头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2016年4月20日,省发改委组织召开泉惠石化工业区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煤码头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表评审,并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评估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了节能评估报告表,经审查,原则同意所报节能评估报告,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主要能源消费品种为电力、柴油、新水,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耗为670.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用电量为447万千瓦时,年用柴油为53.34吨,年耗新水6.8万方。符合有关节能规定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一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优化港区总平面布置和码头设计,优化设备选型、优化建筑方案,采取有效的节能、节材措施,以降低的码头能耗指标。
(二)项目投产运行后,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三)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特别是装卸作业设备、码头及堆场照明及生产、生活辅助建筑电器等选用达到国家Ⅰ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报告表,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四、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5.宁德周宁抽水蓄能电站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6〕55号
华电福新周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周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请示》(周宁抽蓄计﹝2016﹞25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宁德周宁抽水蓄能电站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满足我省核电集中投产后电网调峰需求,提高电网运行安全可靠性,根据2011年国家能源局《关于福建省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有关事项的复函》(国能新能[2011]154号),同意建设宁德周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单位为华电福新周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陈凤村,七步镇龙溪村、象运村。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电站枢纽工程主要由上水库、下水库、输水发电系统等建筑物组成,电站装机容量为4×300MW,上水库和下水库总库容分别为1073万m3和1248万m3,正常蓄水位分别为716.00m和299.00m,死水位分别为691.00m和262.00m。
四、项目总投资为669257万元,其中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华电福新周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48081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925201500012号)、省国土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闽国土资[2016]预001)、宁德市环保局《关于福建周宁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市环监[2015]58号)、福建省水利厅《取水许可申请书》(闽申[2016]03号)、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闽水建规字[2015]7号)、省移民局《关于福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的意见》(闽政移函[2016]8号)、周宁县政府《关于同意福建周宁抽水蓄能电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的确认函》(周政函[2016]16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认真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做好招投标工作。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德周宁抽水蓄能电站节能审查意见
华电福新周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报来的《福建周宁抽水蓄能电站节能评估报告》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48081吨标准煤。
二、请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三、请宁德市发改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四、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审。
6.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6〕54号
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请示》(中闽海电〔2019〕19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优化能源结构,同意建设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单位为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湾海域。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250MW。主要建设内容包括:50台5MW级风力发电机组,新建1座220kV升压变电站,改扩建1座220kV升压变电站,在鸬鹚岛上配套建设1座1000吨级码头。项目建设工期36个月。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国能新能〔2014〕530号)。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SE1604350305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49598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2000.53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开发应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建设意见的报告》(莆发改〔2016〕87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莆国土资预〔2013〕10号)及有效期延长意见、《莆田市环保局关于福建莆田平海湾二期250MW海上风电项目(陆上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莆环保评〔2015〕46号)、《莆田市环保局关于莆田平海湾二期250MW海上风电项目(陆上部分)中陆上升压站主变压器容量变更的复函》、《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莆田平海湾二期250MW海上风电项目的预审意见》(莆海渔函〔2016〕5号)、《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莆田平海湾二期250MW海上风电项目鸬鹚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及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预审(审查)意见》(莆海渔函〔2016〕6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福建莆田平海湾二期250MW海上风电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意见》(闽海渔函〔2016〕9号)、《福建海事局关于福建莆田平海湾二期250MW海上风电项目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审查意见》(闽海通航〔2015〕37号)、《福建海事局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鸬鹚岛配套码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闽海通航〔2016〕5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报来的《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该项目建设规模为25万千瓦,达产后年综合总能耗约为2000.53吨标准煤,其中年电耗1502.9万千瓦时、柴油96.8吨、汽油6.96吨、天然气1642.5立方米。
三、该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为2.29×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单位产值能耗为32千克标准煤/万元。综合场用电率为1.69%。
四、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书各项措施基础上,应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五、请莆田市发改委、秀屿区发改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7.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泉惠石化工业区热电联产工程项目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6〕37号
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报来的《关于请求核准福建惠安泉惠石化工业区热电联产项目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泉惠石化工业区热电联产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满足泉惠石化工业区企业用热负荷增长需求,实施园区集中供热,促进节能减排,同意建设泉惠石化工业区热电联产项目。项目单位为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泉惠石化工业区。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根据《2015年度福建省火电规划建设方案》,建设1台600MW级抽凝机组和1台15MW背压机组,并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为380581万元,其中资本金占动态总投资的比例为25%。
项目股东: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53.7万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七、核准项目的主要相关文件分别是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泉惠石化工业区热电联产项目规划选址的意见》(泉规函〔2015〕31号)、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泉国土资预〔2015〕52号、泉国土资预〔2016〕10号)、福建省环保厅环评意见(闽环保评〔2016〕7号)、惠安县政府《关于泉惠石化工业区热电联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惠政文〔2016〕01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做好招投标工作。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泉惠石化工业区热电联产工程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泉惠石化工业区热电联产工程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的《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惠安泉惠石化工业区热电联产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3.7万吨标准煤。
二、请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三、请泉州市发改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四、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