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工作,进一步提高核电厂运行安全水平,国家核安全局近年来组织建立了国家层面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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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

2016-07-25 09:59 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工作,进一步提高核电厂运行安全水平,国家核安全局近年来组织建立了国家层面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上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具备信息汇总和查询、异常重要性判定、纠正行动跟踪、安全状态评价等功能,已于2014年11月上线试运行。

试运行以来,平台运行总体平稳可靠,各用户单位使用状况良好。根据试运行情况,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改进,现将其转入正式运行。

平台正式运行后,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附件要求及时上传各类经验反馈信息,加强用户管理,充分利用平台资源进一步做好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补充核电厂运行以来的相应经验反馈信息。

平台系统管理员:杨未东、吴彦农

联系电话:(010)82205861、(010)82205858

附件:1.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指南

2.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程序

3.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用户管理程序

4.主送单位名单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7月18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7月19日印发

附件1: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国核安发〔2012〕6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的工作流程,指导经验反馈活动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国家核安全局开展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和管理,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区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下简称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内容包括收集、筛选、分析、评价国内外核电厂运行经验信息,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在上述单位之间共享和应用;同时也包含了运行核电厂事件调查和安全状态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是进行经验反馈信息收集和发布、体系中各单位共享交流信息等工作的必要工具和手段。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包括运行核电厂事件数据库系统、经验反馈信息数据库系统、运行事件纠正行动跟踪系统、核电厂异常的重要性判定系统、监督检查结果管理系统以及运行安全性能指标系统等。经验反馈平台由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开展《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经验反馈信息的来源与收集

第五条运行核电厂按照《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1)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定期报告(如月报、年报等)、运行事件通告及运行事件报告(含运行事件补充报告)等相关报告的纸质版本,并将相应电子文档按类别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以下简称经验反馈平台)。

第六条运行核电厂于每个月开始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发生的与核安全相关的内部事件清单和摘要上传至经验反馈平台,经国家核安全局筛选,核电厂再将相应的内部事件报告电子文档上传至经验反馈平台。

第七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将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监督检查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年报按类别上传至经验反馈平台。

第八条地区监督站负责将监督周报、月报、重要情况通报以及地区监督站的例行检查报告和非例行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按类别上传至经验反馈平台。

第九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收集核电厂相关的经验反馈信息,包括运行事件相关审评文件、安全重要物项修改、初步安全分析报告评价报告、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评价报告、十年定期安全审查评价报告、核电厂运行良好实践和相关研究成果报告等,并上传至经验反馈平台。

第十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收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核事件报告系统(IRS)和国际核事件分级组织(INES)等发布的运行事件信息、其他主要核电国家的经验反馈信息以及双边或多边交流合作中获得的经验反馈信息,并按类别上传至经验反馈平台。

第十一条经验反馈信息收集和上传方法按照《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验反馈信息的筛选与评价

第十二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按照信息的安全重要性和普遍适用性对收集到的经验反馈信息进行筛选,过滤出需要进一步分析评价的重要经验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经验反馈信息的筛选工作主要通过经验反馈日常内部会议和电话会议的形式进行。日常内部会议由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完成。电话会议可由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经验反馈专家库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完成,具体工作方法遵照《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信息电话会议工作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重要经验反馈信息的安全意义和影响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应用建议,并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第十五条经验反馈信息的评价过程中,如需要补充更详尽的信息,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可与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核电厂营运单位或相关组织、机构联系,获取所需信息,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评价。

第十六条对于需要启动事件调查的事件,国家核安全局按照《运行核电厂事件调查工作程序》中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运行核电厂安全状态的评价

第十七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核电厂的安全状态进行评价。通过核电厂安全性能指标、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事件趋势和先兆,评价出核电厂的安全状态,提出监管建议并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第十八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经验反馈平台中录入的核电厂运行安全性能指标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结果和建议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第十九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的重要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价。评价结果和建议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收集到的核电厂事件进行趋势分析和先兆分析。分析应包括国内运行核电厂总体情况和特定核电厂情况。评价结果和建议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核安全局根据对核电厂安全状态的评价结果,制定和发布监管要求,必要时组织各单位开展相关讨论。

第五章经验反馈信息的应用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经验反馈信息的应用,以及监管要求的制定和发布。发布的形式包括信息通告、监管建议和管理要求三种。经验反馈信息发布的相关要求遵照《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验反馈信息在核安全监管活动中的应用主要包括改进监督检查活动、改进执照申请审查、修改法规导则等。

第六章监管要求、纠正行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或其授权单位将经验反馈监管建议和管理要求上传至经验反馈平台,以便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将相应的监督检查结果录入经验反馈平台,以便对检查结果和整改行动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运行核电厂应将监督检查结果、经验反馈管理要求和相关的监督建议以及运行事件纠正行动的落实情况上传至经验反馈平台。

第七章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交流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国家核安全局定期组织由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参加的经验反馈内部交流会议,对事件分析评价、安全性能指标、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进行讨论交流。

第二十八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组织由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运行核电厂和相关单位参加的运行经验专题交流会议,对具体的经验反馈专题内容进行讨论交流。

第二十九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全国核电厂经验交流会。

第三十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组织制定经验反馈培训计划,编写经验反馈培训教材,定期组织对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地区监督站、运行核电厂等相关单位从事经验反馈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一条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交流与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交流和培训工作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验反馈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经验反馈专家库,专家应按照专业领域的需要进行配置,具体工作按照《经验反馈专家库组成办法和工作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验反馈专家库中的专家可在经验反馈信息的筛选、评价及应用、运行事件的调查、核电厂的安全状态评价和经验反馈体系的有效性评价等活动中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章经验反馈体系有效性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定期对经验反馈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以保证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的有效运作和不断改进。

第三十五条经验反馈体系有效性评价方式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内部评价包括经验反馈体系内各单位的自我评价和国家核安全局对经验反馈体系内各单位的评价。外部评价是指邀请体系外的组织或专家对经验反馈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具体方法按照《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体系有效性评价工作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指南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信息收集和发布

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程序用于明确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体系中各单位在信息收集和发布中的分工,规范经验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第二条本程序主要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所涉及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主要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条国家核安全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经验反馈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负责经验反馈结果和监管要求的发布。

(三)负责收集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监督检查报告和国家核

安全局年报,并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

第四条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职责如下:

负责监督周报、月报、重要情况通报,以及由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织检查的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的收集与上传工作。

第五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职责如下:

(一)承担下列经验反馈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传工作:运行事件相关审评文件、安全重要物项修改相关文件、初步安全分析报告评价报告、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评价报告、十年定期安全审查评价报告、运行核电厂重要异常信息,以及良好实践和最新研究成果报告等。其中,运行核电厂重要异常信息包括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从监督检查报告、监督站周报以及现场勘查收集到的信息中筛选出的重要异常信息。

(二)收集和上传国外事件信息及其他经验反馈信息,包括国际核事件报告系统(IRS)、国际核事件分级组织(INES)和其他主要核电国家或组织发布的事件信息和其他经验反馈信息,以及通过双边或多边交流合作取得的相关信息等。

第六条运行核电厂的职责如下:

(一)提交核电厂定期报告(如月报、年报)、运行事件通告及运行事件报告(含运行事件补充报告)等相关报告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

(二)定期提交与核安全相关的内部事件清单和摘要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并上传经国家核安全局筛选后的内部事件报告。

第三章经验反馈信息的收集

第七条国家核安全局在其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报告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

第八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每年6 月30 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核安全局年报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

第九条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将监督周报在次周周五之前、监督月报在次月15 日之前、重要情况通报在编制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检查报告在检查活动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

第十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应将收集到的下列报告及时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运行事件相关审评文件、安全重要物项修改、初步安全分析报告评价报告、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评价报告、十年定期安全审查评价报告和筛选出的运行核电厂重要异常信息等。

第十一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在对收集到的国外事件信息和其他经验反馈信息进行筛选后,及时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

第十二条运行核电厂应将运行阶段月报告在次月10 日之前、年度报告在次年4 月1 日之前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

第十三条运行核电厂应分别在运行事件发生后6 日和33 日内,将运行事件通告和报告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于每个月开始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上传上个月的内部事件清单和摘要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并及时上传经国家核安全局筛选后的内部事件报告。

第四章经验反馈信息的发布

第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经验反馈监管要求的发布工作。监管要求的形式包括信息通告、监管建议、管理要求三种,相应的重要度由低到高。

(一)信息通告是指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一般经验反馈信息,发布目的是提醒核电厂对相关信息予以关注。各核电厂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行动,无需向国家核安全局回应。该类信息主要包括:(1)国内核电厂发生对其它核电厂的安全和运行管理可能具有借鉴意义的共性事件和个别典型事件;(2)对国内相关核电厂具有一定反馈价值的国外核电厂同类堆型发生的重要事件。

(二)监管建议是指国家核安全局通过经验反馈过程发现可能存在的共性重要缺陷或问题后向核电厂提出的建议。核电厂应根据监管建议进行自查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必要时需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该类信息主要包括:国内核电厂发生的共性重要缺陷或事件,其他采用了同样的设计或设备的核电厂,若不排除隐患或进行纠正,可能会对核电厂核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管理要求是指国家核安全局针对经验反馈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或问题,向核电厂提出的安全改进要求(包括安全重要物项、程序、组织管理等方面)。核电厂应根据管理要求实施相应的改进行动,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此类问题核电厂若不进行纠正,将会对核电厂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

附件3: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用户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以下简称经验反馈平台)用户和权限的管理,确保平台安全、有序和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的所有用户。

第三条国家核安全局委托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经验反馈平台的用户管理和日常维护,以及经验反馈平台的功能完善、改进等工作。

第四条经验反馈平台用户和权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用户权限和密码管理必须作为使用平台的强制性要求。

(二)通过互联网登录经验反馈平台时必须使用USB-KEY。

(三)用户和USB-KEY 采用实名制管理模式。

(四)用户须严格管理用户名、密码和USB-KEY,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收集的信息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公开。

(五)用户、权限、USB-KEY 和密码管理由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单位负责。

第二章用户管理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委托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指定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各类用户账号的创建、变更和权限分配等用户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每个使用经验反馈平台的单位应设置一名协调员,负责本单位经验反馈平台用户的管理和相关事务的协调工作。各单位初次申请用户时,应统一将申请信息提交给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单位,并指定协调员,后续用户申请应由各单位协调员提交给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单位。系统管理员根据各单位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用户账号、权限、密码和USB-KEY 设置,并将注册情况告知各单位协调员。用户申请信息包括用户的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名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各单位应保证所提交用户申请信息的真实准确性。USB-KEY 分发后由用户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系统管理员若需变更,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单位应核对其账户信息、密码以及系统中的各类用户信息及文档,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交接,新任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变更账户信息、密码。协调员若需变更,应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单位进行变更。其他用户若因工作变动、调动离职等原因导致使用权限发生变化或需要注销用户时,应由本单位协调员及时向系统管理员进行申请,由系统管理员进行权限变更或用户注销。

第三章权限管理

第八条经验反馈平台的用户来自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内的各单位,包括国家核安全局、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运行核电厂、其他审评技术支持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等六大类。

第九条国家核安全局、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运行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的用户具有相应经验反馈信息的上传权限。各单位若要修改已上传至经验反馈平台的信息,需与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单位联系,经退回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条经验反馈平台中包括内部事件筛选流程和经验反馈信息发布流程,两类流程中的权限控制如下:

(一)在内部事件筛选流程中,各运行核电厂负责上传内部事件清单,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内部事件清单进行初步筛选,国家核安全局对筛选结果进行审核,电厂根据最终审核结果上传内部事件报告。

(二)经验反馈信息发布流程中,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相关人员编写信息,由国家核安全局审核后在经验反馈平台发布,如需修改或不发布则退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相关用户。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经验反馈平台的用户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登录经验反馈平台的用户,必须使用USB-KEY,并正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才可访问平台。各单位协调员应每年对本单位用户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单位联系。

第十三条用户应设置6 位以上密码,尽量包括字母、数字和符号,并定期更换。用户密码遗忘时,可通过本单位协调员向系统管理员申请密码初始化。

第十四条系统管理员用户信息泄露或USB-KEY 遗失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暂停其系统管理员用户权限,同时对系统账户管理及数据安全进行核查,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在最终确认系统安全后,方可恢复其系统管理员用户功能。

第十五条其他平台用户应对自己的账户安全负责,若发现用户信息泄露或USB-KEY 遗失时,应立即报告用户所在单位协调员和系统管理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4:主送单位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3.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4.中核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5.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7.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8.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9.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10.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11.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12.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

13.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14.中广核工程公司

15.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6.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7.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8.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9.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20.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21.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22.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

23.苏州核安全中心

24.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25.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26.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

27.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28.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9.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30.湖南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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