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整理,新疆环保厅拟审批、审批能源电力项目13个,其中火电项目6个、水电项目6个、煤层气1个。详情如下:
1、新疆环保厅关于2016年6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环评处)
项目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兆瓦热电联产工程
建设地点:鄯善石材工业园区北区内,距鄯善县城中心约13千米
建设单位: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新建2台350兆瓦超临界间接空冷抽凝式燃煤机组,配套2台1200吨/小时超临界煤粉锅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系统。生产用水采用柯柯亚第二水库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由园区统一供水,配套建设封闭式煤场、贮灰场(位于厂区西南侧约3千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及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26.0154亿元,环保投资3.8598亿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不设烟气旁路和GGH(烟气换热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装置,SCR脱硝系统催化剂共设四层(三层运行,一层备用);采用高效电袋除尘器。两炉合用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国家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相关要求。配套全封闭煤场和输煤栈桥、贮灰场,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石灰石粉仓等起尘点均设除尘设备;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锅炉烟囱总排口设置超低排放监测平台,安装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公众参与情况:发放527份调查问卷,有效回收527份,其中85%表示支持本项目的建设,15%表示无所谓。
相关承诺文件:无
2、新疆环保厅关于2016年6月12日拟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环评处)
项目名称: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2×135MW热电机组工程脱硫、脱硝、除尘及除尘设施先期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建设单位:北京华威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和田市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验收结论:
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的废气排放源为锅炉,烟气经SCR脱硝反应系统到复合电袋除尘系统经处理的烟气送入脱硫塔进行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后通过150m高的烟囱排放。
经监测,验收监测期间锅炉排放废气经脱硝系统、电袋除尘器、脱硫塔处理后烟尘、SO2、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均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标准限值:粉尘30mg/m3 ; SO2:100mg/m3;氮氧化物:100mg/m3的规定标准。
固体废弃物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全部销售富丽达商贸有限公司;电袋除尘器除尘灰、除渣器排出的炉渣销售给北京泰德达胜物资有限公司 ;生活垃圾交由和田市垃圾处理厂处理。
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环境管理及应急措施
(1)公司制定有专项的环境保护制度,成立了环境保护机构,初步建立了环境保护档案,日常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基本落实到位。
(2) 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制定有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3)锅炉排放口搭设了监测平台,配套建设了1套废气在线监测设施。
(4)卫生防护距离内,未新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物。
公众意见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38位受调查者对工程的环保工作表示满意,12位受调查者对工程的环保工作表示较满意。
要求及建议
(1)加强锅炉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其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尽快安装污染源规范化标示标牌。
(3)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生产、储运及污染治理设施的事故发生,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3、新疆环保厅关于2016年5月25日拟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环评处)
项目名称:新疆天山电力奇台热电联产一期(2×350MW)工程脱硝、除尘、脱硫设施
建设地点:奇台县东北喇嘛湖梁工业园区
建设单位:新疆天电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验收结论:
天山电力奇台热电厂发电工程(2×350MW机组)基本能够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以及初步设计环保篇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环保设施的建设,做到了环保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废气有组织排放
(1)废气污染物排放结果评价
验收监测期间,天山电力奇台热电厂1#锅炉烟气经SCR液氨脱硝装置+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9.5mg/m3、6mg/m3、33mg/m3,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新建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2#锅炉烟气经SCR液氨脱硝装置+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10.6mg/m3、50mg/m3、30mg/m3,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新建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气除尘设施性能评价
验收监测期间,天山电力奇台热电厂1#、2#锅炉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综合除尘效率分别为99.91%、99.92%,均达到环评批复要求(综合除尘效率99.9%)。
(3)废气脱硫设施性能评价
验收监测期间,天山电力奇台热电厂1#、2#锅炉脱硫塔的平均脱硫效率分别为99.7%、97.0%,达到环评批复要求(脱硫效率不低于95%)。
(4)SCR液氨脱硝装置性能评价
验收监测期间,天山电力奇台热电厂1#锅炉SCR液氨脱硝装置的平均脱硝效率为88.2%,2#锅炉SCR液氨脱硝装置的平均脱硝效率为86.6%,均达到环评批复要求(脱硝效率不低于80%)。
废气无组织排放
天山电力奇台热电厂氨罐区氨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大值为0.08mg/m3,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天山电力奇台热电厂脱硫废水处理站出口第一类污染物,六价铬、汞、砷、镍、铅日均值的最大值分别为<0.004mg/L、0.003mg/L、0.00358mg/L、0.28mg/L、0.46mg/L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排放要求。
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天山电力奇台热电厂2×350MW项目西南侧厂界外(▲2)、西北侧厂界外(▲3)、东北侧厂界外(▲4)昼间噪声监测值范围为36.8dB(A)~53.3dB(A),夜间噪声监测值范围为36.7dB(A)~50.1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东南侧厂界外(▲1)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8.3dB(A)~61.5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夜间噪声值范围为58.0dB(A)~61.7dB(A)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超标原因主要是机械通风水冷塔噪声影响所致。东南侧厂界外为绿化用地,距X166县道约60m,2km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监测结果计算,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分别为262.6t/a、332.4t/a。满足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以(昌州环函[2014]323号)《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天山电力奇台热电联产一期2×350MW项目总量指标的初审意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新环字[2015]26号《关于新疆天山电力奇台热电联产一期2×350MW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初审意见》中核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均为1592.1t/a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固体废物排放、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
本项目2×350MW机组对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均进行了有效处置。本项目年产生粉煤灰约为16.5万吨,粉煤渣约4.13万吨,脱硫石膏6万吨。
SCR脱硝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脱硝反应器的废催化剂。催化剂使用寿命24000h,更换周期约3-5年。本项目脱硝装置催化剂的数量为400块,体积约为811m3,更换废弃催化剂的质量约为392吨。更换的催化剂由新疆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负责运输与处置。
建议
(1)加强对厂内高噪声设备的管理,确保厂界噪声不影响周边环境。
(2)加强对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3)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管理,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加强环境污染事故风险防范及应急预案演练,避免发生污染事故。
4、关于国投哈密电厂一期(2×660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关于国投哈密电厂一期(2×660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国投哈密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国投哈密电厂一期(2×660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国投哈电综字〔2016〕6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组织哈密地区环保局、哈密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国投哈密电厂一期(2×660MW)工程位于哈密地区哈密市大南湖乡境内的大南湖矿区,北距大南湖乡约30公里,东北距哈密市约60公里。本项目建设2台660 MW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四缸四排气、单轴、间接空冷机组,配置2台2280.2吨/小时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变压直流煤粉锅炉,同步建设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SCR脱硝装置以及干排灰干除渣系统,建设335吨/小时中水深度处理系统,以哈密市污水处理厂中水为水源,配套建设工业废水、循环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辅助工程。工程总投资458431万元,环保投资49971.1万元,占总投资的10.9%。
该工程于2012年11月开工建设,1#、2#机组分别于2014年10月、11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于2016年3月开展了现场验收监测及调查工作。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低氮燃烧技术及SCR法脱硝对废气进行处理,烟气经一座210米高、双管集束烟囱排放;燃煤采用2.1公里的密闭式输煤皮带输送进厂,厂内建2个煤筒仓。
(二)废水
厂内建中水深度处理设施,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灰场喷洒抑尘,含煤废水经沉淀、混凝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酸碱废水经中和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处理后与工业废水回用于脱硫系统。正常工况无废水外排。
(三)固体废物
采用灰渣分除、干除灰的除灰渣系统,灰、渣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灰场贮存。
(四)噪声
工程优先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采取了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五)环境风险防范
公司制定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液氨贮存场地内设置了自动监测氨逃逸装置、自动水喷淋系统和报警装置,设置围堰、锅炉酸洗废水事故水池(5000立方米),事故废水经中和处理达标后回用。脱硫系统设置有事故浆液箱,脱硝系统设置有围堰等风险防范应急措施。
三、验收监测及调查结果
(一)废气
1#、2#机组锅炉烟气经脱硝、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经共用的210米高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浓度及林格曼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新建火力发电锅炉标准限值要求。1#、2#机组锅炉脱硫设施平均脱硫效率分别为98.1%和97.1%,脱硝设施平均脱硝效率分别为86.2%和90.6%。
(二)废水
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排水中第一类污染物砷、汞、镉最大日均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标准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物
项目灰渣年产生量约为44.5万吨,脱硫石膏年产生量约为17万吨,堆存于自建灰渣场(库容为300×104立方米)内。灰场场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居民。
(四)噪声
厂界东侧、西侧、北侧各监测点昼间、夜间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总量
根据监测结果核算,项目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年排放量分别为519.8 吨、1049.4吨、1230.9吨、0.098吨。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符合自治区环保厅向环保部申请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新环总量字〔2013〕36号)。
(六)公众意见调查
50位被调查者中,40位对项目的环保工作表示满意,10位表示较满意。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国投哈密电厂一期(2×660MW)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该项目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加强管理,确保中水回用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使用中水做水源,正常运营期间,严禁废水外排。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避免发生污染事故。
请哈密地区环保局、哈密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做好该项目运行期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5日
5、关于新疆塔什库尔干河齐热哈塔尔水电站工程复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新疆塔什库尔干河齐热哈塔尔水电站工程复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华喀什齐热哈塔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奇热哈塔尔水电站因引水方式变更复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新齐文〔2016〕21号)及所附《新疆塔什库尔干河齐热哈塔尔水电站工程复核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关于〈新疆塔什库尔干河齐热哈塔尔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16〕131号)等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变更情况
2007年,原自治区环保局以新环自函〔2007〕485号对《新疆塔什库尔干河齐热哈塔尔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根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咨询、审查和评估意见,考虑到无坝引水电站的运行直接受上一级下坂地水利枢纽制约,自主发电的灵活性不足,初步设计阶段研究将无坝引水更改为首部建设低拦河闸坝取水方案,更改后的方案投资效益较优、有日调节性能、电站运行相对灵活、有利于电网的电能吸收。低闸坝引水方案与无坝引水方案相比较主要差别在于低闸坝取水方案首部建有拦河坝和泄洪排沙闸,形成日调节水库;无坝引水方案首段引水建筑物为无压渠涵,水流经压力前池进入有压隧洞。2012年3月,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疆塔什库尔干河齐热哈塔尔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评审意见的通知》(综总〔2012〕30号),批复齐热哈塔尔水电站取水方式由无坝引水方案变为首部建设低闸坝取水方案。
工程变更内容主要有:电站装机容量由无坝引水方案195兆瓦调整为低闸坝引水方案210兆瓦。多年平均年发电量和年利用小时分别由7.155亿千瓦˙时、3669时,调整为6.973亿千瓦˙时、3320时。无坝方案发电引水直接取自下坂地水利枢纽尾水渠,通过渠涵和隧洞将水引入电站厂房;调整为低闸坝引水方案,即在下坂地水利枢纽厂址下游约1.9公里处建一拦河闸坝,通过隧洞引水入电站厂房。设计引水流量由72立方米/秒调整为78.6立方米/秒。工程主要建筑物由无坝方案的长渠涵和隧洞引水式电站,调整为低闸坝、长隧洞、高水头引水式电站。调整后工程总库容为172.8万立方米,最大坝高16.8米。泄洪建筑物方面,由压力前池溢流堰仅下泄来自下坂地水利枢纽可能的多余水量,不承担泄洪任务;调整为在河道左岸布置2孔泄洪闸,满足导流、泄洪、冲沙要求。工程运行方式在变更前与下坂地水利枢纽同步运行,共同担负电力系统调峰任务,当下坂地水利枢纽发电流量大于72立方米/秒时,齐热哈塔尔水电站按72立方米/秒引水发电;当下坂地水利枢纽发电流量小于72立方米/秒时,齐热哈塔尔水电站按下坂地发电流量扣除生态基流后的流量引水发电。变更后齐热哈塔尔水电站坝址处多年平均径流量10.65亿立方米,调节库容仅82.6万立方米(泥沙淤积50年后),为日调节水电站,工程运行方式对环境的影响也发生了变化。
工程总投资约18.7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594.01万元。
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新疆塔什库尔干河水电开发规划》及其规划环评的要求。在全面落实复核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缓解和控制。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施工期环境影响现状及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存在部分散排现象,生活垃圾有乱丢乱弃行为,生产废水沉淀池沉积淤泥清理不够及时,影响处理效果,部分时段排放管理监督不严,造成局部水体污染。你公司应加强施工区及施工人员环境监管,做好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对于生产废水沉淀池沉积淤泥应及时清理,运往指定弃渣场进行处置。
项目区河流水体为Ⅰ类水体,水环境敏感程度较高,你公司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在施工期进行环境监理,严禁各类废(污)水、固废排入河道,防止对生态环境和地表水环境造成破坏。
(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由于工程施工场地开阔,各种施工机械分布较分散,且工程所在地区人烟稀少、距居民区较远,施工区噪声对周围的影响较小。后续施工中应加强车辆及道路养护,保持路面平整。
(三)扬尘防治
本工程隧洞施工较多,隧洞施工产生洞内粉尘,且废气、粉尘不易扩散,后续施工中你公司应针对隧洞中较封闭的施工环境,加强对废气及粉尘的监测,完善通风机及洒水等设施,及时通风、洒水,降低扬尘对施工人员的危害。
(四)固体废物处理
临时堆渣缺乏有效覆盖,在大风天气下极易产生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在部分施工区施工完毕后,弃渣场土地整治措施尚不及时,易产生新的水土流失。你公司应对露天明挖产生的土石方规范堆存,进行临时覆盖,防止扬尘污染。同时,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做好弃渣场的土地整治及植被恢复措施,对后续植物生长及时浇灌和养护,提高植物成活率,避免水土流失的发生。
运营期固体废物通过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塔什库尔干县环保局认可的地点采用土工布防渗方式填埋处置。
(五)陆生生态保护措施
部分施工临时建筑拆除后,施工迹地没有得到有效的恢复。后续施工中应按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施工和生态恢复工作。在主体工程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结束后对迹地进行清理、土地平整、自然恢复植被。永久弃渣场严格按照划定的堆渣范围堆渣,严禁乱堆乱放,并采用浆砌石护坡,后期对弃渣表面进行平整;临时弃渣场采用编织袋拦渣墙,存渣运走后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施工道路区施工结束后临时道路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施工支洞施工结束后封堵,同时进行植被恢复。对管理站进行绿化。
(六)水生生态保护措施
工程建设期挡水围堰、底淤泥清理及大坝建设等活动对河床产生较大的扰动,导致水体浑浊,透明度下降,对下游局部河道的水生生境产生一定影响;大坝截流后,由泄洪冲沙闸泄水,水位抬高,落差和流速增大,阻碍下游鱼类上溯。在后续施工中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和减少泥沙及有害物质进入塔什库尔干河。
工程完工后通过开展人工增殖放流等措施恢复鱼类资源。主要放流对象为塔里木裂腹鱼、宽口裂腹鱼、重唇裂腹鱼、厚唇裂腹鱼、斑重唇鱼。投放范围以齐热哈塔尔水电站库区及尾水口以下河段为主,采取多种放流规格同时进行的方式每年度一次性投放。放流时间选择春夏季节(4-6月)。在引水发电洞前设拦鱼、驱鱼设施,避免鱼类损伤。协调当地渔政部门加强渔政管理,并尽快确定有技术支撑的放流鱼苗供应机构开展育苗繁育工作。
三、工程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落实业主内部的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环境保护施工的责任,将环保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制定环境监理计划,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写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二)在工程初期蓄水前进行阶段环保验收。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工程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三)如工程内容、规模、地点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更须重新报批《报告书》。弃渣场、施工营地、大临工程等临时占地的具体位置如发生变化,须报我厅备案。
四、喀什地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喀什地区环保局,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2日
6、关于新疆富蕴县双红山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关于新疆富蕴县双红山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新疆富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新疆富蕴县双红山水电站工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函》(新疆富远〔2016〕第01号)及附送的《新疆富蕴县双红山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厅委托阿勒泰地区环保局开展了现场检查,并于2016年5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召开新疆富蕴县双红山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双红山水电站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境内,距富蕴县16公里,是额尔齐斯河干流上规划的第七个梯级水电站,采用堤坝式开发,为径流式无调节能力的水电站,装机容量10MW,保证出力0.86MW,多年平均有效发电量0.33亿kW˙h,主要任务是发电。工程主要由拦河渠首和发电厂房组成,采用拦河渠首和河床式发电厂房同轴线布置。双红山水电站工程为(1)型Ⅳ等工程,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次要建筑物为4级。工程总投资11505.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2.38万元。
2008年1月24日,我厅以“新环自函﹝2008﹞28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工程于2008年6月开工建设,2011年10月正式投入试运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同步投入使用。
二、工程变更情况
根据新疆博衍水利水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富蕴县双红山水电站工程装机调整环境影响说明报告》,工程主要变更如下:
(一)装机容量调整
环评批复本工程总装机容量12MW,共3台机组,每台机组4000kW,保证出力0.46MW,变更后实际运行总装机容量10MW,共3台机组,其中2台4000kW机组,1台2000kW,保证出力0.86MW,较批复环评减小2MW。
(二)运行方式调整
环评批复中双红山水电站4-10月发电,冬季不运行;工程实际运行阶段,4-10月电站调度运行方式与环评阶段相同,冬季根据上游来水量确定是否运行发电:当上游来水量能够满足小组(2MW机组)保持800kW负荷时,电站运行,否则电站不运行,上游来水全部通过泄洪闸(溢流堰)下泄。
(三)取料场调整
本工程原设计单位在距溢流堰500米处布设一个石料开采场,设计开采面积0.2hm2,实际建设过程中未建设料场,所需块石料利用基础开挖的石料。1号、2号弃渣场占地面积较环评阶段减小,导流明渠弃渣场堆渣量略有增加。弃渣场实际占地面积较环评批复减小8.46hm2。
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一)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车辆经施工便道进出工区,减速慢行等噪声控制措施和洒水降尘、篷布覆盖运输等减尘、降尘措施,工程弃渣综合利用,废料和垃圾集中存放,生活污水及含油类污染物的生产废水均未进入河道或渠道。
施工结束后,施工垃圾得到了清理,拉运至富蕴县垃圾处理场处置;工程临时占地进行了清理平整、砾石压盖、栽植苗木及播撒草籽等施工迹地恢复措施。
(二)运行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项目运行期间,生活污水经地埋水泥化粪池沉淀后用于绿化灌溉;发电厂房管理区冬季采暖锅炉废气排放,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燃煤锅炉标准限值;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发电泄水产生的噪声,对声环境影响不大;产生的生活垃圾、化粪池底泥由富蕴县环境卫生管理队拉运至富蕴县垃圾填埋场处置。
水电站在拦河闸下游设置自动流量计,对拦河闸下泄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实时掌握闸址断面下泄流量,确保下泄生态基流;新疆富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喀腊塑克水利枢纽管理处签订了鱼苗繁殖协议,投放了哲罗鲑、江鳕鱼苗。
四、工程环境影响现状
(一)工程占地对环境的影响
本工程占地面积合计111.48hm2,其中永久性占地104.24hm2,临时占地7.24 hm2。工程占用林地15.0765hm2,天然牧草地41.5hm2。经现场查看,临时施工场地、施工道路及弃渣场的施工迹地进行了平整,落实了砾石压盖、洒水、栽植苗木及播撒草籽。
(二)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含油生产废水均未进入河道和渠道,未对地表水体造成污染。
根据公众意见调查结果,施工扬尘、噪声未对其产生污染影响。
(三)发电引水对水质的影响
验收监测期间,双红山水电站发电厂房上游断面及下游尾水断面水质无明显差异,各项监测指标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限值。
五、安徽万维环境监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工程环境监理报告表明:
通过环境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核查,环境监理认为,双红山水电站工程项目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建设做到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双红山水电站工程具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环境监理同意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六、验收结论
该项目在管理、建设、运行等方面,基本落实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新疆富蕴县双红山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自函〔2008〕28号)及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试运行期间未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项目基本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七、下一步整改工作:
(一)受本工程运行影响的其它土著鱼类,如贝加尔雅罗鱼、河鲈等,目前尚无成熟的人工繁殖技术,暂不能对上述鱼类开展增殖放流,后期应关注喀腊塑克水利枢纽鱼类增殖站增殖技术研究进展,待上述鱼类人工放流技术成熟时,根据工程影响河段水生生态监测成果,在当地渔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适时开展放流工作。严禁投放非土著鱼类。
(二)在运行期每年4-6月,在水电站坝下采取网捕过鱼,实施鱼类人工过坝。
(三)由于工程电站厂房距离额河河岸较近,地表水环境目标水质为Ⅱ类,禁止排污。因此,项目运行期间,厂区废水禁止外排,经管道排入化粪池处理,出水、生活垃圾、化粪池底泥全部由富蕴县环境卫生管理队拉运至富蕴县垃圾填埋场处置。
(四)发电厂房管理区冬季采暖进行改造,2016年9月底前拆除燃煤采暖锅炉,改用电取暖。
(五)委托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阿勒泰地区环保局、富蕴县环保局负责上述整改工作的跟踪落实及运行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
2016年6月1日
7、关于阜康市通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杨河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先导性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阜康市通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杨河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先导性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阜康市通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市通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杨河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先导性示范工程环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阜康市通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杨河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先导性示范工程位于昌吉州阜康矿区白杨河区块的沙沟井田、石庄沟煤矿和泉水沟煤矿矿区范围内。工作区东西长约8.6千米,南北宽约2.1千米,面积约15.84平方千米。工程设计部署80口采气井,服务期限约30年,生产期内累积产气约6亿立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单直井6口、丛式井74口,试验U型井1组。设置各类井场27座(配套27台各式计量撬)。本项目总占地2.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97公顷,临时占地1.35公顷。总投资91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30万元。
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阜康市通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杨河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先导性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5〕307号)、昌吉州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昌州环函〔2015〕44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白杨河两岸1千米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有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项目施工前应制定环保行动计划,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划定施工活动范围。施工过程中要做好项目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场地清理、平整等地表恢复工作,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三)施工期钻井废水排入井边防渗泥浆池进行自然蒸发,运营期井场采出水拉运至有处置能力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各类生产、生活废水严禁外排。
(四)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音器、密闭隔离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使用环保型泥浆钻井液体系,并做到循环使用。井下作业时须带罐,修井作业时用防渗土工膜铺垫井场。钻井废弃泥浆和岩屑等在排入防渗泥浆池后经干化后填埋处理;钻井产生的危废经收集后运往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置要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相关要求。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设标识标牌。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污染防治措施,避免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煤层气泄漏等事故。配置健全的消防设施并妥善考虑消防水的处理和处置。加强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建立与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接及联动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发生污染事件。
(八)开展本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此项工作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州环保局和阜康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31日
8、关于喀什塔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下坂地水电厂电站环保验收证明的复函
关于喀什塔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下坂地水电厂电站环保验收证明的复函
喀什塔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喀什塔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坂地水电厂出具电站环保验收的证明申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新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的批复》(新政函〔2003〕40号),新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关于成立喀什塔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新下党〔2008〕19号)、《关于新疆下坂地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下属企业喀什塔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职能等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2015年12月我厅出具了《关于新疆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新环函〔2008〕1371号),同意将新疆下坂地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承建的新疆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中拦河大坝(最大坝高78米、坝顶406米)、泄水建筑物、水库、引水发电洞(长4609.4米,洞径5.2米)、地下总装机150兆瓦(3×50兆瓦)的厂房等主体工程和相关环保设施一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二、对于新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将新疆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中引水发电洞及地下厂房总装机150兆瓦(3×50兆瓦)机组等交由其子公司喀什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运营管理,属新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内部职能调整工作,我厅无不同意见。
三、新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新疆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运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日
9、关于乌什县亚曼苏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关于乌什县亚曼苏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乌什县蓬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亚曼苏水电站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报告》(乌蓬字〔2015〕10号)及附送的《乌什县亚曼苏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经我厅委托阿克苏地区环保局现场检查,2015年11月24日,自治区环保厅在乌鲁木齐市主持召开乌什县亚曼苏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亚曼苏水电站位于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境内的秋格尔干渠上,距乌什县城约11km,距阿克苏市约121km。亚曼苏水电站工程是《秋格尔干渠上段水电梯级开发工程规划》中的第一级水电站,在满足灌区用水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秋格尔干渠上段的水能资源进行发电,设计引水量85m3/s,装机容量为4.5MW,多年平均年发电量1684万Km˙ h。主要工程建设内容由进水弯道、引水渠道、泄水陡坡、压力前池、压力钢管、发电厂房和尾水渠等组成。工程总投资为8673.09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125.43万元。
亚曼苏水电站工程项目于2011年3月开工建设,2014年9月29日我厅以新环自函〔2011〕126号文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 2014年9月经我厅新环函〔2014〕1181号文批准投入试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同步投入使用。
乌什县亚曼苏水电站经营管理单位是乌什县蓬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和生活基地在乌什县城,电站管理区位于厂房附近,有13间倒班宿舍、1座旱厕,一间办公室。
亚曼苏水电站现有员工13人,实行四班三倒工作制,每班3人,员工一般回家居住。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乌什县亚曼苏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新疆山河志远环境监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新疆乌什县亚曼苏水电站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表明:
(一)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车辆经施工便道进出工区,对附近有居民点的工段采取了夜间不作业、减速慢行等噪声控制措施和洒水降尘、篷布覆盖运输等减尘、降尘措施,工程弃渣综合利用,废料和垃圾集中存放,生活污水及含油类污染物的生产废水均未进入河道或渠道。
施工结束后,施工垃圾得到了清理,施工迹地得到了平整,对前池扭坡和渠道边坡进行了修坡处理,所有弃渣已用于平整场地,两侧渠堤经平整后成为伴渠路。电站场区及生活区、渠线两侧已人工绿化。
(二)运行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项目运行期间,厂区废水经管道排入纳污池贮存,定期用吸污车进行清理,不排入尾水,电站平时废弃的机油暂时贮藏于油桶内,由库车县天远环保废机油收储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用于绿化,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定期清运至乌什县垃圾填埋场处置。
亚曼苏水电站工程防鱼电栅栏进行变更,取消了该项设施的建设。乌什县蓬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乌什县兴隆渔场有限公司签订了鱼苗购买协议,目前该项目尚未按环评要求对托什干河鱼类进行生态补偿。
(三)工程环境影响现状
1.工程占地对环境的影响
亚曼苏水电站工程永久性占地18.58 hm2,其中占用林地0.16 hm2,占比0.86%;占用水利设施用地15.27 hm2,占比82.18%,其余6.69%为交通及建设用地。
亚曼苏水电站工程临时性占地1.5 hm2,为原亚曼苏电站管理区建设用地。经现场查看,各类临时构筑物已被拆除,场地已被平整并覆盖了砾石;弃渣场表面进行了平整,边坡进行了放缓,并修建了挡渣墙;施工迹地表面植被尚未自然恢复。
2.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含油生产废水均未进入河道和渠道,未对地表水体造成污染。
根据公众意见调查结果,施工噪声和扬尘未对其产生污染影响。
3.电站试运行对环境的影响
电站修建时,保留了既有的泉水纳水口,沿线的泉水仍能通过纳水口进入秋格尔干渠。
电站尾水渠渠底回填了20cm厚粒径≥20mm的砂砾石垫层作为渠道两侧地下水排泄通道。
4.发电引水对水质的影响
验收监测期间,亚曼苏水电站引水渠和尾水渠现状水质均为Ⅲ类水质,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监测的该电站建前水质类别一致。
三、乌什县蓬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应急预案》。工程施工期间和试运行以来均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四、验收结论
该项目在管理、建设、运行等方面,基本落实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新疆乌什县亚曼苏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自函〔2011〕126号)及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试运行期间未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工程投入运营后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在当地渔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实施土著鱼放流。
(二)加强对托什干河亚曼苏拦河闸运行数据管理,为托什干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按要求达到下泄生态基流。
(三)加强对水生生态的监测,若发现土著鱼类进入发电系统,仍需建设防鱼电栅栏设施。
请阿克苏地区环保局、乌什县环保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23日
10、关于乌什县河口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关于乌什县河口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乌什县蓬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河口水电站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报告》(乌蓬字〔2015〕12号)及附送的《新疆乌什县河口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经我厅委托阿克苏地区环保局现场检查,2015年11月24日,自治区环保厅在乌鲁木齐市主持召开乌什县河口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河口水电站位于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境内,距乌什县城5公里,为引水式电站,主要工程建设内容由引水渠、前池、泄槽、厂房、尾水渠等建筑物组成。设计引水流量72立方米/秒,总装机容量15.2MW。工程运行方式为承接燕子山水电站尾水进行发电,受秋格尔干渠第一级水电站亚曼苏水电站引水量的控制,在保证灌溉的前提下,设计与燕子山水电站同步运行发电。工程总投资为14485.96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48.79万元。
河口水电站工程项目于2012年5月开工建设,2013年4月2日我厅以新环自函〔2013〕248号文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 2014年8月经我厅新环函〔2014〕936号文批准投入试运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同步投入使用。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乌什县河口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新疆山河志远环境监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新疆乌什县河口水电站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表明:
(一)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车辆经施工便道进出工区,对附近有居民点的工段采取了夜间不作业、减速慢行等噪声控制措施和洒水降尘、篷布覆盖运输等减尘、降尘措施,工程弃渣综合利用,废料和垃圾集中存放,生活污水及含油类污染物的生产废水均未进入河道或渠道。
施工结束后,施工生活区、临时道路等其它临时用地犁松、平整后,播撒当地草籽,自然恢复植被。在引水渠、尾水渠两侧及厂房周边进行了绿化。
(二)运行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项目运行期间,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后排入化粪池,定期拉运,电站平时废弃的机油暂时贮藏于油桶内,由库车县天远环保废机油收储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用于绿化,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定期清运至乌什县垃圾填埋场处置。
乌什县蓬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乌什县兴隆渔场有限公司签订了鱼苗购买协议,目前该项目尚未按环评要求对托什干河鱼类进行生态补偿。
(三)工程环境影响现状
1.工程占地对环境的影响
河口水电站工程永久性占地35.04 hm2, 临时性占地5.4万m2。经现场查看,施工结束后对临时施工道路两侧扰动的区域进行平整和清理,弃渣场进行了平整、削坡处理,并撒播了草籽,施工迹地表面植被尚未自然恢复。
2.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含油生产废水均未进入河道和渠道,未对地表水体造成污染。
根据公众意见调查结果,施工噪声和扬尘未对其产生污染影响。
3.电站试运行对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是为秋格尔干渠上段水电梯级开发方案中的第五梯级电站,电站修建前,已有亚曼苏水电站、上五里铺水电站、苏介提水电站、燕子山水电站,对托什干河水系的鱼类现状基本不造成影响。
4.发电引水对水质的影响
验收监测期间,河口水电站项目现状水质均为Ⅲ类水质,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监测的该电站建前水质类别一致。
三、乌什县蓬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应急预案》。工程施工期间和试运行以来均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四、验收结论
该项目在管理、建设、运行等方面,基本落实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新疆乌什县河口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自函〔2013〕248号)及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试运行期间未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工程投入运营后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在当地渔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实施土著鱼放流。
(二)对施工道路两侧覆土,播撒草籽,恢复植被。
(三)定期对河道及下游水质、水生生态进行监测,及时优化项目运行调度方案,确保下游水生生态系统和水功能不受本工程影响。
(四)加强对水生生态的监测,若发现土著鱼类进入发电系统,仍需补充亚曼苏水电站防鱼电栅栏。
请阿克苏地区环保局、乌什县环保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23日
11、关于乌什县苏介提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关于乌什县苏介提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乌什县蓬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苏介提水电站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报告》(乌蓬字〔2015〕11号)及附送的《乌什县苏介提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经我厅委托阿克苏地区环保局现场检查,2015年11月24日,自治区环保厅在乌鲁木齐市主持召开乌什县苏介提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苏介提水电站位于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境内的秋格尔干渠上,距乌什县城约4km,距阿克苏市约114km。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有引水渠道、泄水陡坡、压力前池、压力钢管、发电厂房和尾水渠组成。苏介提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1.2MW,设计全年均运行发电,多年平均年发电量为5035万kw˙h,工程建设任务为发电。工程总投资为9732.56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72.76万元。
苏介提水电站工程项目于2010年4月开工建设,2011年2月17日我厅以新环自函〔2011〕133号文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2014年9月经我厅新环自函〔2014〕11 82号文批准投入试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同步投入使用。
乌什县苏介提水电站经营管理单位是乌什县蓬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和生活基地在乌什县城,电站管理区位于厂房附近,有13间倒班宿舍、1座旱厕,一间办公室。
苏介提水电站全年运行,现有员工13人,实行四班三倒工作制,每班3人,员工一般回县城公司生活基地居住。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乌什县苏介提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新疆山河志远环境监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新疆乌什县苏介提水电站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表明:
(一)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车辆经施工便道进出工区,对附近有居民点的工段采取了夜间不作业、减速慢行等噪声控制措施和洒水降尘、篷布覆盖运输等减尘、降尘措施,工程弃渣综合利用,废料和垃圾集中存放,生活污水及含油类污染物的生产废水均未进入河道或渠道。
施工结束后,施工垃圾得到了清理,施工迹地得到了平整,对电站渣场进行了平整,引水渠、尾水渠和前池、厂房、泄水陡坡等厂房区构筑物边坡实施了稳坡和固坡处理,对厂房区进行了绿化,渠线两侧则由农民自行载种了扬树、柳树及经济作物。
(二)运行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项目运行期间,厂区废水经管道排入纳污池贮存,定期用吸污车进行清理,不排入尾水,电站平时废弃的机油暂时贮藏于油桶内,由库车县天远环保废机油收储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用于绿化,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定期清运至乌什县垃圾填埋场处置。
乌什县蓬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乌什县兴隆渔场有限公司签订了鱼苗购买协议,目前该项目尚未按环评要求对托什干河鱼类进行生态补偿。
(三)工程环境影响现状
1.工程占地对环境的影响
苏介提水电站工程永久性占地28.30 hm2,其中占用林地0.22 hm2,占比0.78%;占用水利设施用地24.98 hm2,占比88.27%,其余10.95%为交通及建设用地。
苏介提水电站工程临时性占地7.15 hm2,占地类型为耕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经现场查看,施工时临时占用的耕地已全部复垦,修建的各类临时构筑物已被拆除,场地已被整平并覆盖了砾石;弃渣场表面进行了平整,边坡进行了放缓,并修建了挡渣墙;施工迹地表面植被尚未自然恢复。
2.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含油生产废水均未进入河道和渠道,未对地表水体造成污染。
根据公众意见调查结果,施工噪声和扬尘未对其产生污染影响。
3.电站试运行对环境的影响
电站修建时,保留了既有的泉水纳水口,沿线的泉水仍能通过纳水口进入秋格尔干渠。
电站尾水渠渠底回填了20cm厚粒径≥20mm的砂砾石垫层作为渠道两侧地下水排泄通道。
4.发电引水对水质的影响
验收监测期间,苏介提水电站引水渠和尾水渠现状水质均为Ⅲ类水质,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监测的该电站建前水质类别一致。
三、乌什县蓬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应急预案》。工程施工期间和试运行以来均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四、验收结论
该项目在管理、建设、运行等方面,基本落实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新疆乌什县苏介提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自函〔2011〕133号)及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试运行期间未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工程投入运营后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在当地渔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实施土著鱼放流。
(二)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运至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请阿克苏地区环保局、乌什县环保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23日
12、关于大唐吉木萨尔热电联产一期(2×35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大唐吉木萨尔热电联产一期(2×35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大唐吉木萨尔热电联产一期2×35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大唐吉热函﹝2016﹞3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唐吉木萨尔热电联产一期(2×350MW)工程位于吉木萨尔县东南约4.7公里处吉木萨尔县北庭工业园区中部,厂区占地29.8万平方米,灰场选址位于北庭工业园区东南方向,距厂址直线距离约7.0公里。项目拟新建2台350兆瓦超临界空冷燃煤供热机组,配置2台1105吨/小时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煤粉锅炉,同步建设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低氮燃烧+SCR脱硝系统,厂区设1座条形封闭煤场、2座50立方米液氨罐、2座300立方米石灰石粉仓、1台40吨/小时启动锅炉。采用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再生水作为生产用水主水源,并以东大龙口水库地表水作为补充水源,配套建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含煤废水处理站各一座及事故灰场、渣仓、灰库等公用及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将满足吉木萨尔县老城片区、西部片区、新城片区、北部片区、物流片区和北庭工业园区的冬季采暖及工业园工业用汽的需求,可提供1205.14万平方米采暖供热,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74台分散燃煤锅炉。项目总投资28.706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77901亿元,占总投资的13.16%。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吉木萨尔县热电联产规划(2013-2030年)》、《吉木萨尔县供热专项规划(2013-2030年)》。
根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大唐吉木萨尔热电联产一期(2×35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6〕064号)以及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昌州环函〔2016〕29号)、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吉环项发〔2016〕4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分散燃煤锅炉关停工作。本项目投运后须做好分散燃煤锅炉的关停替代工作,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加快工程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工作,管网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不设烟气旁路和GGH(烟气换热器),设计脱硫效率不低于98.2%。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装置,设计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设计综合除尘效率99.875%。两炉合用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全封闭条形煤场和输煤栈桥,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石灰石粉仓等起尘点均设除尘设备,灰场定期洒水降尘和碾压。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流制”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根据不同水质分类处理污(废)水,脱硫废水单独处理达标后用于干灰加湿及输煤系统冲洗除尘,输煤系统冲洗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产排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厂区清净水回用水池,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生物接触氧化处理设备处理后排至回收清水池。本项目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厂内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污水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站、油罐区、液氨罐区、脱硫设施区、事故水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灰场底部和侧面采用复合土工膜防渗,厂址区和灰场上下游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各种风机入口、锅炉排汽口处设置消声器,对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循环水泵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各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用汽车运至事故灰场贮存,汽车运输时落实防尘措施。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废机油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灰场建设和运行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和灰场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强化液氨储运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液氨罐区设置氨逃逸在线监测、自动水喷淋装置和报警装置,四周设围堰,确保事故废水全部收集至事故水池,不外排。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二氧化硫509.2吨/年、氮氧化物727.5吨/年,其中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的总量分别为二氧化硫397.6吨/年、氮氧化物568吨/年。民用供热部分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111.7吨/年、氮氧化物159.5吨/年,来源由关停区域小锅炉减排量中划拨,替代削减方案必须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到位。
五、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州环保局、吉木萨尔县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州环保局、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6日
13、关于库尔勒三峰广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库尔勒三峰广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库尔勒三峰广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库尔勒三峰广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申请》(三峰广翰发〔2016〕20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库尔勒三峰广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厂址位于库尔勒市市区(市政府)东南约11.6km,现有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南侧。该项目属新建,计划分二期建设,本项目为一期工程,建设日处理生活垃圾750吨,包括1条750吨/天的垃圾焚烧线和1台15兆瓦汽轮发电机组。土建工程一、二期同时完成,预留二期一条日处理生活垃圾350吨垃圾焚烧线和1台6兆瓦汽轮发电机组的设备安装位置。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垃圾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发电系统(设置1台15MW中温中压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供排水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空压机站等公用及辅助设施。该项目须配套建设焚烧烟气、恶臭气体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装置、事故池等。工程总投资为349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275万元。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2012-2030年)》,满足清洁生产要求。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库尔勒三峰广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6〕132号)及巴州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巴环评价函〔2016〕108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恶臭污染。焚烧烟气采用“SNCR+活性炭吸附+半干法(旋转喷雾塔)+干法+布袋除尘”工艺处理,经1座80m高的烟囱排放;恶臭气体采用负压+氧化燃烧+喷洒植物液的方式处理,事故或检修工况时恶臭气体抽至活性炭除臭系统;焚烧烟气中各项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达标的烟气通过80米高的烟囱排放。 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厂界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食品、精密仪器、粮食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目标。
(二)落实节水与水污染防治措施。垃圾渗滤液收集池须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垃圾渗滤液等高浓度废水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反硝化+硝化+外置超滤)+ 网管式反渗透+卷式反渗透”处理工艺组合。垃圾渗滤液处理后出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全部回用。项目其它生产、生活废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厂内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污水不外排。厂址区上下游合理设置地下水观测井,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控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确保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焚烧炉渣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产生的飞灰采用水、水泥和螯合剂固化后鉴别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送库尔勒市东山垃圾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处置。
(五)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垃圾储存、渗滤液收集处理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三、经核定,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二氧化硫105吨/年、氮氧化物315吨/年,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得。
四、项目建设须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巴州环保局和库尔勒市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分别送巴州环保局和库尔勒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