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德州市发布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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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07-13 13:49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德州市发布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

《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

为打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燃煤锅炉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目标

利用三年时间(2016年至2018年),通过燃煤锅炉综合治理,使我市燃煤锅炉(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二氧化硫减少8000吨、氮氧化物减少4500吨、烟尘减少1300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空间高度明显上升。

(二)锅炉(窑炉)改造替代技术目标

到2018年3月底前,全市燃煤锅炉(窑炉)大气污染物颗粒物含量、二氧化硫含量、氮氧化物含量、烟气温度及烟道高度全部达到《德州市燃煤锅炉(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及能效治理改造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治理改造控制指标,详见附件1)要求。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二、主要任务

(一)煤电机组锅炉及65吨以上燃煤锅炉

对煤电机组锅炉、65吨以上燃煤锅炉等大型燃煤锅炉,采取先进高效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改造措施,确保实现超低排放。按照“治理改造控制指标”要求提高烟气温度和烟道高度,通过烟尘排放空间的提升加速扩散,减少沉积,改善低空空气质量。

(二)10吨至65吨燃煤锅炉

关停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调峰锅炉除外),暂无法关停的须达到“治理改造控制指标”要求,并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

对于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确有用热刚性需求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含生物质等非清洁能源锅炉),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改造和能效提升改造,确保全部达到“治理改造控制指标”要求,并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

允许运行的燃煤锅炉,必须按要求实现能效达标。

(三)10吨及以下小型取暖锅炉

居民用10吨及以下小型采暖锅炉,采用集中供热或空气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分布式热站替代。

(四)10吨及以下小型热水蒸汽锅炉

工业、商业用10吨及以下小型热水蒸汽锅炉,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空气能、轻质燃料油锅炉替代。

(五)工业窑炉

针对我市玻璃、碳素、水泥等行业在用工业窑炉,采取先进高效的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等技术改造措施,确保达到“治理改造控制指标”要求。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调查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在用燃煤锅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根据摸排情况,编制辖区内在用燃煤锅炉清单并上报市燃煤锅炉治理改造提升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排查工作组,针对县(市、区)上报的锅炉清单,逐台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全市在用燃煤锅炉最终名单。各县(市、区)按照“一县一册”、“一炉一策”的要求,对照“治理改造控制指标”和本方案其他要求,逐台锅炉确定改造(替代)的方案,报市指挥部审核确认。

(二)改造(替代)实施(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

各县(市、区)按照燃煤锅炉(窑炉)治理方案实施燃煤锅炉改造、替代。

1.中心城区(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

一是2016年10月底前,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对不能如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和生产调控期间一律停产)。二是2016年底前,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关停,暂无法关停的须达到“治理改造控制指标”要求,并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三是2016年底前,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确有用热刚性需求区域内的10吨以上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和能效提升改造任务,确保全部达到“治理改造控制指标”要求,并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四是2016年底前,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由集中供热、清洁能源、分布式供热站替代。

2.县(市、区)

一是2016年底前,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关停,暂无法关停的全部达到“治理改造控制指标”要求,并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二是对于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确有用热刚性需求区域内的10吨以上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按照 “4、4、2”(即:2016年至2018年分别完成锅炉总台数的40%、40%、20%)的进度要求,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改造和能效提升改造,确保2018年3月底前全部达到“治理改造控制指标”要求,并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三是对县(市、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6年10月底前全部关停,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2016年底前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并逐步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分布式供热站替代,确保到2018年3月底前完成替代任务。

(三)开展“回头看”活动(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

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心城区和县(市、区)燃煤锅炉治理工作进行评估,通过开展“回头看”活动做好扫尾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企业思想认识

一是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开展燃煤锅炉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燃煤锅炉治理对于我市重污染天气改善的重要性。二是切实提高企业对“降低大气污染量颗粒物含量、二氧化硫含量、氮氧化物含量,提高烟气温度和烟道高度”等关键技术点的认识。三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监督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推介典型经验,曝光恶劣行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确保技术可行有效

通过监测数据和有资质机构的检测结果明确企业燃煤锅炉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燃煤锅炉治理改造方面专家或机构帮助、指导企业确定正确的治理改造技术路线,确保燃煤锅炉治理改造方案合理、可行。

(三)缓解企业资金(成本)压力

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全省高效环保煤粉锅炉推广工程示范试点市扶持资金,制定全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补贴办法(见附件2),对实施锅炉替代、改造予以补贴扶持。落实我市天然气、电力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二是积极引导先进锅炉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企业和社会资金采用BOT、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参与我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解决企业资金不足问题。

(四)解决居民取暖难题

加快城市建成区集中供暖热力管网建设,推进供热站提效改造,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和能力,保证中心城区和县(市、区)居民住宅小区接入城市集中供暖。在城市集中供暖尚未覆盖区域,根据热负荷情况,科学规划,积极推广建设高效煤粉锅炉、空气源热泵、太阳能供暖等分布式热站服务体系,鼓励专业热力公司集约化生产、管理,解决居民生活区的取暖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关

1.把好大中型锅炉(窑炉)改造四关。一是严把改造控制指标关。将“治理改造控制指标”作为对燃煤锅炉改造开展治理改造、督导考核、评审验收等工作的根本依据。二是严把改造技术方案关。在燃煤锅炉改造工程设计阶段,要求企业上报改造工程技术方案,组织对方案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系统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要修改完善直至通过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三是严把改造工程实施关。对已开工建设的燃煤锅炉改造工程,要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督导,掌握最新进展情况,确保改造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四是严把工程验收关。对已完工并投入运行的改造工程要尽快组织开展现场评审验收,通过验收的视为完成改造任务并作集中销号处理。

2.把好10吨及以下锅炉拆除关。一是强化过程监督。在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需要拆除时,各县(市、区)要提前通知企业,由各县(市、区)负责对拆除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把关,确保彻底拆除,防止异地启(使)用。二是强化事后跟踪。对已经拆除10吨及以下锅炉的企业,各县(市、区)要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防止出现重建启用问题。

3.把好新上锅炉关。有关部门在涉及新上锅炉项目的审批上,要按“五个不上”的要求(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不上,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不上,不能实现超低排放、能效达标的不上,不能达到“三低”、“两高”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上,不能实现减量、等量置换的不上)严格把关,把好标准关、规划关、设计关、施工关、验收关,防止高污染、低能效锅炉开工建设。

(二)搞好服务

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调度督导及评审验收等行政职能,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充分运用各类资源,各方联动,多措并举,为全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务。一是组织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在燃煤锅炉改造工程项目论证阶段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对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电、新能源等,建立环评审批、项目备案绿色通道,实行同步建设、同步审批、同步备案。三是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天然气主干管网、支线管网建设,保障工业园区(集中区)天然气供应,推动电、液化石油气及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燃料的生产和供应,推进能源消费结构改善。

六、组织推动

(一)组织体系

成立市燃煤锅炉治理改造提升工作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市燃煤锅炉治理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及评审验收。各县(市、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燃煤锅炉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成立县级燃煤锅炉治理改造提升工作指挥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落实,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良好局面,与市政府签订燃煤锅炉治理工作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和年度目标任务。市指挥部市直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目标和分工(见附件3),各司其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验收销号制度。按照“一县一册”、“一炉一策”要求,严格执行“验收销号”制度,即:各县(市、区)根据辖区燃煤锅炉及工业窑炉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单台锅炉治理方案,明确改造方式和完成时限等。对改造后的燃煤锅炉按照“治理改造控制指标”要求,由市指挥部组织逐一进行评审验收,通过验收的视为完成治理任务并进行销号处理,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不得运行。二是建立调度督导通报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一次调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排名并全市通报。市指挥部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一次调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排名,报市政府并全市通报。开展现场调度督导,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实地察看锅炉改造实际情况,对进度缓慢的县(市、区),由市政府进行约谈。三是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对各县(市、区)燃煤锅炉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未完成锅炉治理任务的县(市、区),将其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对该县(市、区)负责人进行问责。每年对在全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附件1:德州市燃煤锅炉(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及能效治理改造控制指标

附件2: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补贴办法

附件3: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改造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直)任务分工表

附件2

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

1.10吨至45吨(不含10吨)链条锅炉

对实施循环流化床、高效煤粉炉或清洁能源替代,按时限要求完成替代改造任务,达到德州市燃煤锅炉(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及能效治理改造控制指标的,每蒸吨补助5万元,市县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实施高效煤粉炉替代的,同时享受省“工业绿动力”计划相关补贴政策。

2.10吨及以下热水、蒸汽锅炉

对实施天然气、电、轻质燃料油、新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按时限要求完成替代改造任务的,每蒸吨补助2万元,市县级财政各承担50%。

二、补贴程序

1.循环流化床或高效煤粉炉替代项目、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以下统称:治理项目)补贴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经信委审定的各县(市、区)燃煤锅炉治理方案,将市级燃煤锅炉治理补贴资金通过预拨方式,统一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

2.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选定的治理方案提前报县级财政、经信及环保部门备案。

3.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县级财政、经信及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4.县级财政、经信及环保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市级经信及环保部门,由县级相关部门与市经信及环保部门组织进行项目评审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后重新申报验收。

5.县级财政、经信及环保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和补贴标准核定具体补贴金额。市县两级财政按照经核定后的补助金额,在1个月内将全部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项目单位。市级财政部门将在年度终了后,根据市经信委审定的已通过验收的治理项目情况,对补贴资金予以清算。

三、资金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市经信委及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各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县(市、区)负燃煤锅炉治理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资金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信、环保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况削减所在县(市、区)专项资金安排规模。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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