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云南省环保厅审批5个电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4个风电项目,1个火电项目,以下为环评批复情况:
云环审〔2016〕38号
(二)严格按照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开展施工,禁止越界施工。弃渣场须严格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进行堆渣,并做好截排水设施,禁止随意弃渣。认真落实施工道路、渣场及临时占地区的水保措施,收集和妥善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生态修复,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严禁夜间高噪声作业,运输道路经过居民点路段设置禁鸣限速标志。合理安排工期,尽量不在大风天施工,加强施工区及运输道路洒水降尘,易泼洒物料遮盖运输,控制扬尘和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四)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禁止外排。运行期升压站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绿化,禁止外排。生活垃圾尽可能分类收集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须统一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妥善处置。风机废润滑油、机油和废电容器等属危险废物,须用专门容器规范收集暂时贮存,按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及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五)初步设计阶段须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环保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报告须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本项目110千伏升压站辐射环境影响及送出线路工程,另行办理输变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施工期间每个季度应向我厅书面报告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每年报送年度总结,同时抄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禄劝县环境保护局。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我厅备案并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请昆明市、禄劝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管理,请省环境监察总队加强监督检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5日
抄送: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禄劝县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大学。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印发
云环审〔2016〕24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清河风电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投楚雄风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清河风电场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清河风电场项目位于楚雄州武定县境内。拟投资88162.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54.16万元(含水保投资2094.76万元),在猫街镇、白路乡与高桥镇交界的山脊上布设48台风机(单机容量2兆瓦,总装机规模96兆瓦),配套建设44.5千米施工道路、40.1千米集电线路、施工生产生活区和弃渣场等公辅设施。工程永久占地21.82公顷,临时占地57.36公顷。
我厅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述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本着科学选址、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风机和场内交通布局,避让区域半湿润常绿阔叶林、硬叶常绿栎类林,并尽量减少对落叶阔叶林等自然植被的占用。优化临时设施布局,减少在关坡水库、衣干水库、向阳坝塘汇水区内布设场内交通。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地征占用行政许可。
(二)严格落实生态及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开展施工,禁止超计划占地及越界施工。认真落实施工道路、渣场及临时占地的水保措施及生态修复措施。弃渣场须严格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进行堆渣,并做好截排水设施,禁止随意弃渣。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优先采用当地适生植物进行生态恢复。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前完成衣干水库汇水区内施工场地的截排水工程,确保施工不影响水库水质。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禁止外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武定县垃圾处理场处置。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禁夜间高噪声作业,经过居民区等敏感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牌。采取洒水降尘、易泼洒物料遮盖运输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四)落实运行期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期依托在建三月山风电场升压站,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绿化,禁止外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委托武定县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置。风机废润滑油、机油和废电容器等属危险废物,须用专门容器规范收集暂时贮存,按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及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五)初步设计阶段须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环保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专项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监理报告须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本项目110千伏升压站辐射环境影响及送出线路工程,另行办理输变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期间每季度应向楚雄州环保局书面报告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并抄送武定县环保局。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我厅备案并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请楚雄州、武定县环保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管理,请省环境监察总队加强监督检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10日
抄送: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武定县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印发
云环审〔2016〕27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省天申堂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华能南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云南省天申堂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天申堂风电场项目位于楚雄州南华县沙桥镇及大理州祥云县普淜镇交界的山脊上,拟投资134672.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87.07万元(含水保投资1809.59万元)。拟布设72台风机(其中60台单机容量2兆瓦机组,12台单机容量2.5兆瓦机组,总装机规模150兆瓦),配套建设一座220千伏升压站、37.5千米施工道路、47.1千米集电线路、施工生产生活区和弃渣场等公辅设施;工程永久占地25.43公顷,临时占地81.72公顷。
2014年11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云发改办能源〔2014〕776号文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我厅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述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本着科学选址、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风机和场内交通布局,尽量减少对区域自然植被的占用。优化临时设施布局,减少在排沙河水库、邵家水库、龙箐水库、石盆水库、苴力武水库、石桥河水库、七六水库、向阳冲水库和新村坝塘汇水区内布设场内交通。弃渣场、表土堆场和施工营(场)地等临时工程不得设置在有饮用功能的水库汇水区内,不得占用国家公益林。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地征占用行政许可。
(二)严格落实生态及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开展施工,禁止超计划占地及越界施工。施工前制定生态保护方案并严格落实,对龙棕分布区和松茸分布区采取围挡措施,对受工程影响的龙棕采取移栽或挂牌保护。认真落实施工道路、渣场及临时占地的水保措施及生态修复措施。弃渣场须严格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进行堆渣,并做好截排水设施,禁止随意弃渣。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优先采用当地适生植物进行生态恢复。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前完成排沙河水库等8座水库和新村坝塘汇水区内临时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的截排水工程,确保施工不影响水质。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禁止外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南华县沙桥镇垃圾中转站处置。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禁夜间高噪声作业,经过居民区等敏感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牌。采取洒水降尘、易泼洒物料遮盖运输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粉尘对环境的影响。工程邻近和跨越西南成品油管道,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保障管道安全的防护措施。
(四)落实运行期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期升压站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绿化,禁止外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委托南华县环卫部门妥善处置。风机废润滑油、机油和废电容器等属危险废物,须用专门容器规范收集暂时贮存,按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及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五)初步设计阶段须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环保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专项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监理报告须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本项目220千伏升压站辐射环境影响及送出线路工程,另行办理输变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期间每季度应向楚雄州、大理州环保局书面报告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并抄送南华县、祥云县环保局。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我厅备案并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请楚雄州、大理州、南华县、祥云县环保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管理,请省环境监察总队加强监督检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10日
抄送: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大理州环境保护局,南华县环境保护局,祥云县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印发
云环审〔2016〕28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姚安县高峰寺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姚安新能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楚雄州姚安县高峰寺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楚雄州姚安县。拟投资116092.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98.59万元),在前场镇附近山脊布设62台风机(2000千瓦/台),建设1座220千伏升压站,20.33千米场内施工道路、50千米35千伏集电线路,并改造2千米进场道路。配套建设2座弃渣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等公辅设施。项目总装机规模124兆瓦,占地总面积104.0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3.15公顷,临时占地90.91公顷。
2015年5月,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姚发改能源〔2015〕80号文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我厅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述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本着科学选址、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风机和场内交通布局,尽可能保留项目区的天然植被,减少风电场建设对半湿润常绿阔叶林、硬叶常绿阔叶林、暖温性针叶林、暖温性灌丛等植被的影响。尽量减少土地硬化面积,选用当地树种,加强场区及周围绿化。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地征占用行政许可。
(二)加强鸟类保护,优化项目区内集电线路的布局和架设方式,尽可能采用地埋式电缆,避免鸟类与电缆碰撞。加强场区巡视,发现受伤鸟类须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记录存档。
(三)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要求,设置规范的挡土墙及截排水设施。严格按照征地范围施工,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尽量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植被恢复,减少风电场建设对鸟类栖息地的影响。
(四)进一步优化场内施工道路、输变电线路设计和施工组织,减少施工占地。严格按照施工总体平面布置确定施工范围,优化临时占地的选址,禁止越界施工。
(五)认真落实施工道路、渣场及临时占地的水保措施及生态修复措施,弃渣场须严格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进行堆渣,禁止随意弃渣。做好渣场植被恢复、拦挡及截排水设计,渣场箐沟口上游须设置挡墙,堆渣过程应避免较大石块对溢流道造成破坏,避免强降雨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泥石流隐患。
(六)加强项目区污水、固体废物的管理。项目区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禁止外排。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并妥善处置。风机废润滑油、机油和废电容器等属危险废物,须用专门容器规范收集暂时贮存,按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及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妥善处置。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减缓噪声影响。采取洒水降尘、易泼洒物料遮盖运输等措施,控制扬尘和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八)初步设计阶段须落实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投资,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环保责任。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报告须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本项目部分建设内容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高峰寺紫蓝石棉厂工业遗址保护范围,项目建设须符合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施工须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你公司《关于高峰寺风电场临时设施合并调整的承诺函》(姚源司〔2016〕4号),取消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3#办公材料仓库、3#混凝土生产系统、3#综合加工厂等临时设施。加强施工管理,不得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发现疑似文物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文物保护部门报告,减少项目建设对县级文物的影响。
四、本项目220千伏升压站辐射环境影响及送出线路工程,另行办理输变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施工期间每个季度应向楚雄州环保局书面报告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姚安县环境保护局。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备案并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请楚雄州、姚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管理,请省环境监察总队加强监督检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10日
抄送: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姚安县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印发
云环审〔2016〕30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楚雄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楚雄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楚雄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楚雄市苍岭镇黄草村委会黑箐村楚雄工业园区苍岭片区,紧邻现有垃圾填埋场。工程拟投资304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00万元),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1座,配备2台350t/d机械炉排炉焚烧装置、中温中压余热锅炉以及1×12MW凝汽式汽轮机组,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700吨,年处理生活垃圾25.5万吨。我厅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确保生产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控制焚烧炉燃烧温度,对生活垃圾进行充分搅动,喷入二次风确保生活垃圾均匀且充分燃烧,减少烟气在低温区的滞留时间,减少二噁英类物质产生。焚烧炉烟气经净化系统SNCR(尿素为还原剂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硝)+半干法旋转喷雾脱酸反应塔+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净化处理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中相关要求后,由80m高烟囱排放。石灰仓、飞灰仓及水泥仓顶产生的废气分别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15m高烟囱排放。加强无组织恶臭气体的控制,确保恶臭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采用封闭式垃圾运输车,卸料大厅以及垃圾仓采用封闭式厂房,在进出口设置空气幕;垃圾池上方设置吸风口抽气作为焚烧炉助燃空气,使垃圾池形成负压;定期喷洒灭菌、灭臭药剂;焚烧炉停炉检修期间,臭气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除臭;调节池加盖密闭,设置排风机、气密室。
(二)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加强废水处理,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确保废水处理达标。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及垃圾运输车冲洗废水收集后,送规模为200m3/d的渗滤液处理站处理,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后,作为炉渣冷却、冲洗水回用;浓缩液回用于飞灰固化、石灰石制浆、回喷垃圾仓;剩余部分废水由密闭罐车运至楚雄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设置500m3的事故水池,对渗滤液处理站事故下的废水进行收集和暂存。初期雨水经200m3收集池收集后送渗滤液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后,与渗滤液出水一同外运至楚雄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飞灰属危险废物,对飞灰进行固化、稳定处置至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送垃圾处理场单独分区填埋。飞灰仓、飞灰固化场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2001)要求建设。炉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垃圾填埋处置场填埋。污泥、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置。
(四)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通过采取减振、消声、吸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分区防渗,防止地下水的污染。对重点防渗区垃圾贮坑、垃圾卸料大厅、渗滤液处理站以及油罐区要求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2cm/s,对一般防渗区初期雨水收集池、锅炉区域、汽机间、烟气处理区域、综合水泵房、冷却塔、地磅区域等要求防渗层防渗系数为1.0×10-7cm/s和厚度不小于0.75m的粘土层。
(六)严格落实项目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非正常排放。加强对柴油等风险物质储运、使用管理,油罐区设置围堰、防火堤。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水收集池容积满足废水收集要求,防止废水漫池外溢,并确保及时送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
(七)加强施工期间环境管理,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扬尘、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加强施工管理、地面硬化处理、洒水降尘、道路清扫、封闭车辆运输等措施减缓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经临时集水池和沉砂池进行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喷洒。生活污水统一排放至临时化粪池内收集处理后回用,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其进行清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建筑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及时清运,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填埋场。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施工期的环境监理,确保防渗工程等隐蔽工程建设方案符合环评要求。
三、按要求对每个焚烧炉废气排放口分别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我厅监控中心联网运行。废气监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照相关环境监测规范,加强周边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密切关注二噁英和重金属汞、镉、铅等指标变化情况。
四、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二氧化硫67.2t/a,氮氧化物149.6t/a;纳入楚雄州“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五、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你公司应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时严格控制,不得在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环保措施若发生重大变更,须另行开展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应向我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情况,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并抄送楚雄州、楚雄市环境保护局。项目竣工后投入试运行应报备环保部门,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请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楚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请省环境监察总队加强监督检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17日
抄送: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楚雄市环境保护局,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云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印发